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佛山市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管理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6年)》(佛府办函〔2022〕5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养殖池塘改造提升进度,根据“能简则简、能合则合”原则,按照“重心前移、并联审批、精简环节、压缩时限”的要求,进一步简化、规范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管理程序,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指导意见所指项目为2022年—2026年实施的佛山市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可结合实际选择简易生态型、标准生产型模式开展尾水处理,只进行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而不实施养殖尾水处理的不予补助。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改造对象应为佛山市域内的养殖池塘。养殖池塘指进行水产经济动物养殖以获得最大产出的生产型池塘,不包括环境美化、休闲垂钓、应急消防等非生产用途的池塘及水库。

(二)项目必须配备尾水处理设备,技术模式可参考《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综合处理技术推荐模式(第一版)》、《佛山市养殖池塘尾水处理技术推荐模式(第一版)》等。

(三)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以养殖池塘改造提升为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传统桑基鱼塘禁止塘底、塘基硬底化。

(四)项目符合当地区域、功能区等相关规划,并充分研判政策趋势,确保开展实施的全域养殖池塘改造项目稳定性、可续性,防止出现“翻烧饼”现象。

(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港口、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水产养殖禁养区域不得开展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

(六)属于历史上存在而被划入河道管理范围(堤防安全保护区)禁止取土的池塘,按水利部门要求回填并退出水产养殖的纳入补助范围。

(七)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开展的养殖池塘改造项目一律不予补助。

(八)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农民同意前提下,宽度8米及以下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用地,如占用一般耕地必须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二、建设内容

(一)标准生产型项目。适用于需要全面改造提升的养殖池塘,改造内容主要包括池塘布局重划、方格化改造池塘、全面清淤、重修进排水渠、组建养殖尾水治理设施等,有必要的可重修机耕道。

1.池塘布局重划:根据养殖场规划要求合理安排各功能区,做到布局协调、结构合理,既满足生产管理需要,又适应长期发展需要。

2.方格化改造:根据养殖需求和场地条件进行方格化改造。

3.全面清淤固基:根据养殖需求和场地条件进行清淤固基,池塘深度一般建议在3米以上,坡比建议为1:1.5以上,主基宽度可通行运输车辆;

4.重修进排水渠:进、排水管(渠)必须独立分离,分开建造。管(渠)大小要保证养殖尾水排灌通畅,进排水为暗管(渠)的,可相距一段距离分别建造沉淀井,防止管道淤塞。利用土渠作为生态沟渠的,建议渠面宽度不小于3米,深度不小于1.5米,应种植底生性挺水植物和布设生态浮床;

5.尾水治理设施:采用《佛山市养殖池塘尾水处理技术推荐模式(第一版)》推荐的技术模式,或采用其它类型的可实现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的技术模式,按照技术规范配备养殖尾水处理面积,并建造相关的尾水设备设施,实现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

(二)简易生态型项目。适用于经方格化改造的养殖池塘、生态健康养殖的淡水分散型养殖池塘,其改造内容主要包括增建或重修进排水渠、改造生态沟渠和组建养殖尾水治理设施等养殖尾水治理设施。

1.重修进排水渠:进、排水管(渠)必须独立分离,分开建造。管(渠)大小要保证养殖尾水排灌通畅,进排水为暗管(渠)的,可相距一段距离分别建造沉淀井,防止管道淤塞。

2.改造生态沟渠:利用土渠作为生态沟渠的,建议渠面宽度不小于3米,深度不小于1.5米,应种植底生性挺水植物和布设生态浮床;

3.尾水治理设施:采用《佛山市养殖池塘尾水处理技术推荐模式(第一版)》推荐的技术模式,或其他简易有效技术措施去除水体污染物、增加水体溶解氧,实现养殖水体的高效率循环利用,实现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

(三)市级财政补贴的建设内容。佛山市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市级财政补贴的改造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配套服务类费用:含规划、勘察、测量、设计、工程咨询费、工程施工监理费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等;

2.池塘规范化改造:包括池塘平整清淤、塘形改造、护坡固基、进排水渠建造,以及电力、投饵和增氧等设施规范化改造等;

3.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定于《佛山市养殖池塘尾水处理技术推荐模式(第一版)》中尾水处理设备设施,以及水质监测仪器设备;

4.其他建设内容:必要的池塘间机耕道建设、改造内容公示牌等。

三、补贴方式

市财政按照不高于改造成本25%的标准对实施主体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简易生态型不高于1000元/亩、标准生产型不高于2000元/亩,其余部分由区镇两级和实施主体统筹解决。区级立项并向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后,市级将按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各区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各区可以根据投资规模、项目实施主体性质等自行选择补贴方式。

(一)先建后补。项目原则上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在验收后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给予资金补贴。

(二)边建边补。项目可通过启动资金的方式实施,各区或镇(街)应在项目批复的同时明确项目建设可预付奖补资金的比例和对应的进度要求,以及奖补资金申请程序等。

四、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请。项目实施主体经改造土地所有权人和行政村(居)委会同意,向属地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项目申请(见附件1)。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的实施主体原则上为土地所有权人(发包方)或土地合法使用权人(承包方),及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合法使用权人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为鼓励整镇、整村推进全域池塘改造提升工作,也可以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职能部门或下属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机构申请。

(二)项目审核及立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审核,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将审核情况汇总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对镇(街)上报的项目进行立项审核,经审核通过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视为项目立项。区农业农村局要根据立项情况公布年度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实施名单。经立项的项目,实施主体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其中边建边补项目须将实施方案报镇(街)审核,并明确可预付奖补资金的比例和对应的进度要求,奖补资金申请程序等。

(三)项目采购及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按需选择施工单位和供应商,选取程序须符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须在批复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底前完成验收,建设过程要保存好施工合同、财务票证、施工照片等材料,且须接受区、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项目调整与终止。经立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申请或实施方案进行实施,并在项目批复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建设项目确实需要调整或者终止的,项目实施主体须向所属地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项目调整或者终止申请,经镇(街)书面批准后,方能调整实施或终止。各镇(街)要将项目调整、终止情况和有关资料书面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要及时调整年度实施计划,并在下一次年度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实施名单重新公布项目情况。

1.项目调整。经立项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等,确需调整或未完成建设任务而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实施主体要提前1个月向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报镇(街)审批 。

2.项目终止。经立项的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实施停止,或实际建设内容不符合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相关政策规定,或项目验收不通过的,或违规使用资金,或立项2年后项目未有启动推进的,必须办理项目终止。符合终止条件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项目停止建设期满3个月内向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终止申请,无正当理由且项目停止建设期满6个月仍不提交项目终止申请的,镇(街)可主动实施项目终止。建设项目终止后,专项补助资金尚未划拨的,统一退回镇级财政预算资金指标余额,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全额追回。

(五)项目验收。实施主体在项目完工后,向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交验收材料,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验收(具体要求见附件3),验收主体和验收权限由各区确定。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须在验收结论出具后的3个月内办理项目终止。

五、监督管理

(一)明确监管责任

各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辖区养殖池塘改造提升工作的统筹指导,加强资金使用监督,落实绩效目标。各镇(街)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督导项目实施主体做好项目建设、档案整理等工作,负责审核上报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估算等,及时发现、纠正问题,确保项目建设质量。项目实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双监控”,市级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工作专班办公室将对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采取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进度慢的区、镇(街)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报请市委市政府。

(二)强化建后管护

明确管护主体责任。在项目实施前明晰所有权、使用权、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建设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归村集体所有,合法承包养殖企业(户)拥有使用权,承包期结束后,养殖企业(户)不得拆除固定资产、破坏尾水处理设施设备。单个水产养殖企业(户)受益项目,由其负责管护运维;多个水产养殖企业(户)共同受益的项目,由行政村或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村(居)决定,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明确管护责任,商定运维费用,将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到实处,实现经营权和管护责任相统一。任何人不可擅自改变尾水处理设施功能,要保持设施正常运行,对违反相关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加强信息设备运维监管。为保障信息化设备在渔业生产中的使用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项目须建立设备信息反馈管理机制。享有财政补贴的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项目中所建设的尾水处理设施设备、信息化设施设备以及建立在项目基础上升级配置的设施设备要建设信息数据接口对接政府相关信息系统,并在线反馈设备采集数据信息。如拒绝信息反馈且无法提供完整的设备运行证明记录,则视为所补贴设备为非正常使用状态,政府部门可取消本补助政策享受资格,责令其退回补助所得。

(三)规范资金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严防“骗补”行为。各区可根据投资规模、项目实施主体性质结合实际下达启动资金。项目资金使用原则上实行银行转账,严格控制现金支付,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除取消本补助政策享受资格,责令其退回补助所得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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