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刘某失业在家,听说网络刷单比较挣钱,于是就加入了一个刷单群,开始从一名刷单员慢慢变成了群主,收取会费,组织大家刷单,给大家放单。“生意”非常红火,2019年下半年,刘某每个月都能有一两万的收益。但是,这样做真的合法吗?
【律师解答】
刷单行为大家并不陌生,偶尔还会收到招聘刷单员的短信,但是作为谨慎理智的市场参与者,我们都应该知道刷单行为是违法的。
刷单行为首先涉及了虚假宣传,因为并没有真实的交易过程。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其次,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上述规定,刘某组织刷单、放单,并从中牟利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其他群内成员根据情节轻重具有帮助行为的,例如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组织人员等情况的以非法经营罪共犯论处。其他情节轻微的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总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定不要做,否则你可能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扩展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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