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家鱼养殖技术操作规程一、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养殖食用水产品过程中的生产环境要求;养殖设施;苗种质量;水产品引进准则;饲料、肥料、渔药的使用准则;养殖技术规范等技术环节。 本规范适用于池塘养殖食用水产品。 二、技术要求 1.生产环境要求 ①产地选择 :产地必须选择在周围无污染源,水源充足,水质良好,进、排水方便,日照充足,饲料资源丰富,交通方便的生态环境良好区域。 ②土壤 :凡未经工业“三废”、农业废弃物、医院污水及废弃物、城市垃圾和生活污水等污染的土壤,只要能保水均可开发利用。 ③水 :水源丰富,水量充足,随时可满足增养殖用水。上游及附近无危及水产品增养殖的污染源,水质良好,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的江、河、湖、水库、工厂余热水等均可作为渔业用水。 2.养殖设施 ①池塘池形以长方形为好,长与宽之比以2:1或5:3为宜。 池子方向一般以南北向为好,既可使塘埂受到风浪冲击的面积减少,同时池水受风面积增大,有利于池水增氧。 池底应平坦,略向排水方向倾斜,高差10~20厘米。 池塘坡度以1:2.5或1:3为好。沙土或沙壤土应土质松软,可适当加大坡度,以减少塘埂倒塌的可能性。 ②池塘的进、排水系统要完善,通常采用沟渠。
进水口与出水口应尽量远离。各个池塘的进、排水沟渠要独立设置。不得从相邻池塘进水或将水排入相邻池塘。 ③池塘应具备防漏、防逃、过滤等设施。 ④如能配备蓄水池就更理想。 3.苗种质量 用以养殖的水产品苗种、亲本(或后备亲本)必须体格健壮,无疫病。常规养殖的苗种质量的鉴定与识别,可参照各类鱼苗、鱼种、亲鱼的国家质量标准。 4.养殖水产品的引进准则 养殖水产品的引进包括亲本的引进和养殖用的苗种引进;引进包括国内各省市地区之间的流动及境外品种的引入。 无论从境内外引进用以养殖的水产品,都必须得到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须经过市级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的查询及备案后,方可进行。 引入后的鱼种,必须先在封闭的环境下暂养一个月以上,该期间必须随时接受有关部门对引入的鱼种进行健康状况及生长情况的检测及查询。经确认许可后方可开放养殖。 引进的苗种必须具有不污染和不破坏生态环境等特性。 凡擅自违规引进及由此发生疫情传播和破坏生态环境者,除令其赔偿直接的经济损失外,还应根据其情节轻重,由执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饲料使用准则 ①饲料质量 :无论使用单一饲料或配合饲料,其质量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饲料卫生标准。
不得使用霉变、受农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或变质的饲料。 ②饲料添加剂 :在饲料中添加的矿物质、维生素和油脂,其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添加量应符合专业(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值或标准中推荐值。 为防治疾病或促进生长目的而选用抗生素类及其它药物作为饲料添加剂者,其原药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见下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第一类 影响生殖的激素(如性激素、促性腺激素及同化激素) 第二类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如玉米赤霉醇等) 第三类 催眠镇静剂(如安定、安眠酮等) 第四类 肾上腺素能药(如异丙肾上腺素、多巴胺、β肾上腺素激动剂等) 饲料生产企业所选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必须是已取得批准文号的正式产品。其品种参照农业部公布的目录。 6.肥料使用准则 ①养殖水体施用肥料是补充水体无机营养盐类,提高水体生产力的重要技术手段,但施用不当(指过量),又可造成养殖水体的水质恶化并污染环境,造成天然水分子体的富营养化。 施肥主要用于池塘养殖,针对的养殖对象主要为鲢、鳙、鲤、鲫、罗非鱼等。 ②肥料的种类包括有机肥和无机肥。允许使用的肥料可参照DB31/T253.1—2000安全卫生优质水产品养殖操作技术规程之规定。
③肥料施用方法及数量控制 :可参照《中国池塘养鱼技术规范,长江下游地区食用鱼饲养技术》SC/T1016.5—1995。 7.渔药的使用准则 ①渔药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农业部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执行标准号的鱼药。 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鱼药,提倡生态综合防治和使用生物制品进行防治。 ②为了规范水产养殖用药,建议使用农业部渔业局发布的常用渔药品种。 ③禁止使用无“三证”渔药;高毒、高残留渔药;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的渔药。禁用渔药品种见下表:主要禁用药物和限制使用药物药物名称 禁用或限制使用范围 硝酸亚汞、醋酸亚汞、二氯化汞 仅用于观赏鱼类(仅限侵洗用)孙雀石绿 仅用于观赏鱼类(仅限侵洗用) 有机氯农药 全部水生动物 菊酯类农药(除溴氰菊酯外) 全部水生动物 8.养殖技术规范 ①养殖前的准备工作 池塘修整:鱼种放养前,清除过多的池底淤泥(池底淤泥厚度一般保持10—20厘米)。修整塌方和渗漏的池埂。 消毒除害:苗种放养前7—10天,每公顷用生石灰1125—1500公斤或含氯量30%以上漂白粉60—75公斤,全池泼洒。清除不利于水产苗种的敌害生物、致病生物及携带病原的中间寄主。
消毒药物还可选用其它含氯消毒剂、氧化剂等,必须严格按使用说明应用。严禁使用残留期长,对人畜有毒害的药品。 ②常规鱼养殖的放养模式 :可参照《中国池塘养鱼技术规范,长江下游地区食用鱼饲养技术》SC/T1016.5—1995 ③池塘常规培育鱼苗鱼种 :可参照水产行业标准《池塘常规培育鱼苗、鱼种技术规范》SC/T1008—94 ④饲养管理 :饲养管理主要是做好水环境管理与投饲管理。 养殖过程中可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换水、开启增氧机、使用水质保护剂、使用有益细菌制剂等),控制池内各项水质指标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控制饲料使用量,以防水质恶化。使用鲜活饵料应作病毒检测,无检测条件可熟化后投喂。 具体管理措施亦可参照《中国池塘养鱼技术规范,长江下游地区食用鱼饲养技术》SC/T1016.5—1995 ⑤鱼病防治及疫病管理: 水生动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必须坚持“全面预防,积极治疗”的方针,强调“防重于治,防治结合”的原则。鱼病防治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改善生态环境 :设计和建筑养殖场时应符合防病要求,应综合考虑地质、水文、水质、气象、生物及社会条件等多方面因素。 对已经建成的养殖场可采用理化(清淤泥、洒石灰、调PH、加注新水或换水、开增氧机、使用水质改良剂或地质改良剂)、生物(光和细菌、动植物混养)等方法改善生态环境。
增强机体抗病力 :可通过加强及改进饲养管理;采取人工免疫;培育抗病力强的新品种等手段来增强养殖对象的机体抗病力。 控制和消灭病原体 :通过彻底清塘、机体消毒、饲料消毒、工具消毒、食场消毒疾病流行季节前的药物预防、消灭陆生终末寄主及带有病原体的陆生动物、消灭池中中间寄主等措施,控制和消灭病原体。 建立检疫制度 :强化疾病检测,建立隔离制度,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病发生。 ⑥养殖污水的处理 :养殖用水需经物理、生物、化学等方法处理后方可排放。绝不允许将养殖后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河道,造成环境水域的污染。 物理处理法有:栅栏、筛网、沉淀、气浮、过滤、紫外线等。 生物处理法有:好氧性生物处理(生物膜法、活性淤泥法)、厌氧性生物处理(消化池、化粪池)、水生生物脱氮处理(丝状藻类、水生维管束等) 化学处理法有:中和法(调节PH)、混凝法(去除悬浮物、胶体)、氧化还原法(空气法、氧气法、臭氧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