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失职渎职案件问题交流材料
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作为以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为表现特征的失职渎职案件,根据其违纪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的不同,涉及问责、党纪政务处分、渎职犯罪认定三种处置方式,如何正确区分适用,需要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厘清问责、党纪政务处分、渎职犯罪的边界
作为对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失职渎职行为的三种追责方式,问责、党纪政务处分、追究渎职犯罪在实践中可单一适用也可合并适用,依据权责统一、罚当其责原则,三者处罚程度也随着违纪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加重而依次递增。
问责包括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党内问责适用于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从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和党组织追责的一种方式。监察法颁布实施后,在党内问责的基础上,也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失职失责问题纳入问责范畴。在脱贫、环保等工作中,党组织及领导干部因没有正确履职而导致脱贫攻坚不力、污染治理不到位等不良社会影响,就属于问责的适用情形。党纪政务处分包含两个层面,依据党纪处分条例对违反党规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依据监察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给予相应政务处分。从构成要件看,问责更侧重后果和不良影响;党纪政务处分更注重违纪违法事实的存在。渎职犯罪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刑法意义上涉及滥用职权类、玩忽职守类、徇私舞弊类、侵权类、泄密类五大类共44个罪名。
构成渎职犯罪的失职渎职行为在客观行为表现方式上与问责、党纪政务处分具有一定的竞合性,都表现为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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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确保问责调查措施的有据可依。
笔者认为,从实际操作层面看,纪检监察机关的问责调查以启动初核程序为宜。在问责调查工作启动初核程序的基础上,可依纪依法适用初核阶段的谈话、组织说明、查阅复制、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等核查措施收集证据,在确保相关核查措施规范化实施的基础上,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根据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为问责可能涉及的党纪处分提供依据,以初核衔接立案,实现初核和立案审查调查的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