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人: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 范璞
费氏牡丹鹦鹉是我国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它们有着深橙色的额头和脸颊,青绿色的体羽,镶着白边的眼睛,颇受大家喜爱。这种鹦鹉经过人工繁育后,在市场上当作宠物售卖。它们能否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起棘手的鹦鹉“小案”,在四级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助推司法解释完善,并推动一度遭受重创的特色扶贫产业走入良性发展轨道。
2020年9月,公安机关在江苏省徐州市汽车站查获了40余只费氏牡丹鹦鹉。经查,河南省商丘市的养殖户将其作为宠物卖到徐州,涉案人员为王某等3人。同年12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该案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看过卷宗,我吃了一惊。因为费氏牡丹鹦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法交易10只,法定刑即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王某卖了30只鹦鹉,总价不过400元,获利更是微薄,却要面临这么重的刑罚吗?
经了解,王某是河南商丘人,文化程度不高,一个人带着8岁的女儿生活。为了挣钱给女儿看病,从2019年开始,她养起了费氏牡丹鹦鹉。讯问时,她哭着对我说:“这种鹦鹉人工繁育多少代了,养在笼子里的鹦鹉也叫野生动物吗?一对几十元钱,在我们那儿到处都是,也算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吗?要判十年刑期,我真的不能接受!”
我心里也不是滋味,立即向分管副检察长汇报,并针对王某等人的辩解展开深入调查。
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能否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当冰冷的法律条文与百姓的朴素认知发生冲突,司法者该如何兼顾天理、国法、人情?
该案迅速上报至江苏省检察院,省院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不要机械司法,要充分调研,妥善处理”。在省院、市院的指导下,我们办案组主动与河南省林业局、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沟通,多次深入当地养殖企业和养殖户走访调研。
我们了解到,王某所在的商丘市对费氏牡丹鹦鹉的人工繁育已有20余年历史,且技术成熟、颇具规模,从孵化、养殖、防疫到检疫、运输、销售,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是当地不少群众脱贫致富的途径。陆续出现的“鹦鹉案”,给鹦鹉养殖业带来了重创。我们又专门咨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听取专业意见。在此基础上,江苏省检察院组织撰写调研报告上报最高检,引起最高检的重视。
徐州铁检院、徐州市检察院就此案先后召开检委会会议、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2021年10月,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检委会会议研究该案,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费氏牡丹鹦鹉人工种群已具规模、技术成熟,对人类和野外种源未发现有危害性,终端买家为养宠观赏,不宜作为刑事犯罪予以打击。
2021年11月,徐州铁检院依法对王某等3人非法交易费氏牡丹鹦鹉案作绝对不起诉公开宣告,并对3人进行了法治教育。
一直关注此案并参与调研的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动植物保护科科长许丽得知案件结果后,高兴地说:“我再次代表商丘养殖户感谢你们,给江苏检察官点赞!”
该案的成功办理,还助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该解释明确规定,涉案动物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2022年4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函,决定在河南省对费氏牡丹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先行试点,对确属人工繁育、来源合法的费氏牡丹鹦鹉加载专用标识,凭标识销售、运输。费氏牡丹鹦鹉养殖产业终于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如今,翻阅“鹦鹉案”的一本本卷宗,回望跨省奔波的日日夜夜,我更深地体会到,小案不小,民生如天!作为检察官,我们当然要做法律的守护者、规则的执行者,但绝不能机械司法。我们也要通过司法实践,做规则的完善者,做人民美好生活的守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