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经验”的功能分析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刘永强

“廊坊经验”是廊坊市两级法院几代法官经过长期探索与实践而逐步积淀形成的,以彻底化解矛盾纠纷为核心,实现诉内、诉外两个良性循环并相互支持配合的审判工作经验,其目标是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精髓是“两个良性循环”,一是诉外加强业务指导,切实提高各类调解组织的调解能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诉讼;二是诉内加强司法调解,完善与诉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程序对接,降低诉讼对抗,减少上访申诉,实现诉内、诉外的相互配合与良性循环。

通过“廊坊经验”的运用,践行“三位一体”“三源共治”“三效统一”的大调解模式,将其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中,并将其拓展到民商事案件以外的其他领域,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地化解,人民法院在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逐步增强,从而努力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明确要求。可以说,“廊坊经验”不再单纯是一种工作方法,业已升华为廊坊市两极法院服务大局的法治信仰,司法为民的工作作风和开拓进取的精神状态。以“廊坊经验”化解社会矛盾,不仅是审判工作的理念和追求,更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典范,也是治理国家之道,是维护社会稳定之石。

“廊坊经验”作为廊坊两极法院的审判工作经验,就广义来说,就是一条司法经验,是司法权的灵活运用。因此,“廊坊经验”必然兼具司法权的政治属性、法律属性和社会属性三个层面。其政治属性是社会主义司法权的政治本质和最高体现,要求强化它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其法律属性是理性本质和固有属性,要求法律理性的彰显和传播;其社会属性是社会本质和价值追求,要求满足社会治理在结构和功能上的法律诉求。因此,“廊坊经验”的功能包含其政治功能、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

一、“廊坊经验”的政治功能

“廊坊经验”作为司法经验,具有司法权的政治属性,当然具有司法权的政治功能。司法权是国家政治权力中的一项重要权力,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因此,它具有政治权力的一般属性。“人民主权性”是我们社会主义司法权的内在体现,司法权来自国家权力,但根本上是人民的权力。“廊坊经验”作为社会主义司法权的具体运用,必然具有“人民主权性”,切实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廊坊经验”在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方面,在维护基层政权方面,在促进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在打击犯罪和惩治腐败等方面无不体现社会主义司法权的人民性,都充分发挥了重要的政治功能。

二、廊坊经验的法律功能

法律属性是司法权的固然属性,是其作为司法权得以存在的基础,此点也是由法律理性本身决定的。法律理性在司法过程之中的具体表现就是司法理性,因此,司法理性是等同于法律理性的。“廊坊经验”作为司法经验,是司法权的实际运行,必然彰显若干法律功能,最直接的就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努力实现案件办理的“三效统一”,降低诉讼对抗,减少上访申诉,实现诉内、诉外的相互配合与良性循环。

三、“廊坊经验”的社会功能

“廊坊经验”是一条司法经验,是司法权的具体运用。司法权源自于社会,司法方式源自于人们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此为司法权的天然属性。因此,司法权的社会属性是司法权的社会本质,是其自身得以存续的价值归宿。随着社会进化和知识的积累,社会本身的发展及其治理,无论在结构上,还是在功能上都逐步走向法治化和完善化。社会治理的核心目标就是追求社会秩序的良性状态。为了有利于社会治理主体的培育和社会风险的管控,就应该增强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增强司法权在运行上的系统性、有效性和规范性,以便让生活在其中的人们能对各自的事务及其前景有可见的预期和把握。这就要求在社会治理结构建构和功能发挥方面彰显司法理性价值,努力发挥司法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廊坊经验”便是司法权社会属性的充分展示,尽显了司法权全面的社会功能。廊坊市两级法院始终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着眼,立足发扬传统,狠抓创新突破,与时俱进,在以司法审判工作推进社会生产、生活的发展和进步上不遗余力,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四、“廊坊经验”的功能拓展

“廊坊经验”是在司法活动中发端发展的,是司法权的灵活运用,是一条重要的司法经验,必将与时俱进,不断展现其司法价值,并不断拓展其若干重要的司法功能。

一是以司法活动积极促进社会经济能够发展和改革。“廊坊经验”以实现诉内、诉外两个良性循环并相互支持配合,从而以多元化解决纠纷,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构建和谐的司法环境。多年来,廊坊两级法院以高质高效的司法活动,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推进产业结构整合、产能转型升级和化解企业矛盾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以司法活动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廊坊经验”的开放性,不仅表现在其自身的变化和发展,而且也表现在它的广泛适用性。廊坊两级法院以司法活动促进和推动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平等地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三是以司法活动维护和促进诚信体系建设。廊坊两级法院在运用、发展和完善“廊坊经验”的过程中,在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等司法活动中,始终为投资环境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打击破坏诚信体系和坑蒙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改善和促进营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加强涉外审判活动,从多方面为构建和维护诚信体系予以司法支持。

四是以司法活动保护生态环境。廊坊地处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最前沿,也是京津冀生态保护的重要连接点。廊坊两级法院进一步深化“廊坊经验”,发挥审判职能,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规范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工作大局。

五是以司法活动维护公序良俗。几十年来,“廊坊经验”一直坚持人性化司法,不断创新,与时俱进,始终在时代发展的浪潮中保持了旺盛的生命力,根本原因在于其植根于人民群众,植根于基层,维护着社会的公序良俗。廊坊两级法院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突出人性化特征,着力于实现社会的整体和谐,力求在法、理、情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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