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廊坊公证员免职审核需要什么材料

1、公证员免职报审表;

2、免职申请书;

3、公证机构出具的与公证员解聘或调离公证机构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公证员执业证;

6、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二、廊坊公证员免职审核的受理条件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廊坊公证员免职审核的办理流程

1、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公证员法定免职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2、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3、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报请司法部予以免职的公证员,应当在收到免职决定后20日内,予以公告。

四、廊坊公证员免职审核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

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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