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28日消息(记者孙莹 见习记者马欢)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天津大妈赵春华摆摊打气球,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刑罚的案件今天(28日)再次被人们提起,赵春华摆设射击摊儿营利,被公安机关巡查人员查获,当场收缴枪形物9支及配件等物。经鉴定其中有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二审法院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等各种情节,依法改判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其实,类似赵大妈这样的案件不是个案。近年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2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3月30日开始施行。

天津大妈赵春华当年从他人手里盘下来一个气枪打气球的平板车,在天津的闹市区摆摊经营,9支气枪,经鉴定其中有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判处赵春华三年半有期徒刑后,这个案件被舆论广泛关注。

她的女儿当时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想都不敢想”。“这是我母亲出摊的车,里面有松紧带,把球塞到里面,用枪打绑好的气球。它就是一把玩具枪,对这个枪一点概念都没有。”

二审法院考虑到赵春华案的各种情节,依法改判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此次两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对此,赵春华案的代理律师徐昕说,几年来通过福建刘大蔚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天津大妈赵春华枪案,不断呼吁个案推动法治,涉枪案件应当将真枪和仿真枪区别对待来定罪量刑,这个司法解释从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相结合来界定犯罪,对于涉枪案件的罪与非罪的认定,还是有比较大的意义。

《批复》要求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枪支数量、致伤力大小等主客观方面综合考量,避免唯枪支数量论;还应侧重从行为人角度对社会危害性进行考量,特别要防止“客观归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分析,涉气枪的案件认定上比以前宽松,以前气枪两支都有可能认定构罪,达到这个标准的3到5倍就要判十年以上。

对于“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的鉴定标准,《批复》最终未对“枪口比动能较低”的具体数值作出明确,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其他相关情节的基础上,妥当把握“枪口比动能较低”的认定。

阮齐林提示公众,不要对司法解释做扩大性的理解。第一是严控枪支,严厉惩处非法涉枪案件的政策和法律没有变,依然高压态势。第二是这个解释只是对气枪有松动,允许一定程度的灵活掌握,但是认为气枪也属于枪支,且公安认定的标准依然没有变,因此涉气枪的案件仍然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


本文由转载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