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法律新闻火了,标题大多是,“林间套种三七药材涉嫌严重违法”之类,提醒农民朋友注意安全。很多人表示不能相信,林间套种,这不是科学种植、充分利用空间吗,怎么就成了违法行为了吗?不过,传播者居然还拿出了电视新闻报道的画面。
据介绍,据交代,承包这片林地约定的是种梨树,但是梨树成长周期太长,俗称桃三杏四梨五年。也就是说,梨树结果要有五年的生长期。于是梨树园承包人李某为了经济利益最大化,又投资了在梨树苗之间搭遮阳棚套种药材三七,以缓解这五年的资金投入。没想到,遭到了违法查处,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不过,网上公开宣传资料可见,林间套种药材,是一种普遍性的种植作法,还被很多的农作物官方技术网站推荐,甚至介绍具体种植技术。这不免令人疑问,既然是传统的、农村几乎普及的种植方法,为何会触及刑事责任呢?
公开查询可知,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不过是2019年的案例,而且当地法院的案例宣传,至今网上可见。(以下内容转自:安宁市法院)
2019年5月24日下午,安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第三法庭开展了阳光司法活动,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安宁市八街街道、县街街道各村委会部分基层干部及村民共计90余人旁听了案件庭审。
2017年年底,李某分别与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朝阳村委会史家庄村民小组13户农户签订林地租赁协议,并承诺种植果树。之后李某在租赁的林地中种植了梨树,因梨树尚小,需要两年左右才能嫁接,陈某便与李某商议在李某已种植的梨树下种植三七。2017年11月30日,陈某与李某签订三七种植合作协议约定,以李某出土地,陈某出种植技术及启动资金的方式合伙种植三七。陈某、李某在未办理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12月至今擅自在种植的梨树下非法种植农作物三七。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李某在安宁市史家庄村小组占用种植三七的地类为林地,林种为用材林、薪碳林及经济林,占用林地的总面积为164.49亩。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陈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安宁法院提起了公诉。
该案庭审结束后,案件审判长徐耀向参与旁听的基层村干部及村民讲解了土地法、森林法等法律知识以及林下经济政策。参加旁听的村委会部分干部及村民表示,本案的庭审为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直观的法律课。
该案将由合议庭合议后,择期进行宣判。
法官提示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同时,也要坚决制止乱占耕地、林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农民可以科学经营林地,充分利用林下土地资源和林荫优势从事林下种植、养殖等立体复合生产经营,使农林牧各业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循环相生、协调发展。但必须注意的是,从事林下种植一定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相关审批、砍伐、承包等手续,否则便会违反相关法律,甚至受到刑罚惩罚。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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