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洞的核心是:并不是所有野生动物都是受到有效保护的。是的,你没看错,事实就是这样,有很多动物不归野生动物保护法管。
野保法第二条是这么描述保护野生动物的: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单地说就是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省级保护动物和三有动物。
并不是所有的动物都被纳入这三种保护类型。
某些地区的旱獭,不受目前的法律保护 ©熊吉吉
比如说:中国现有野生兽类564 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一、二级)135种,地方重点保护和三有物种134种。那么好,还有295种是不在各级保护名录里面的,于是它们不属于受到野保法重点关注的野生动物,比如一些种类的蝙蝠和部分地区的旱獭及一些鼠类等。
根据北大和山水的梳理,包括哺乳类、鸟类、两栖类、爬行类在内,被保护物种累计仅占中国总记录哺乳类、鸟类以及两栖和爬行类动物物种数的62.71%(总2888种),仍有1077种未受到名录保护。
尽管除了野保法,还有一些相关的法规条例划定了我们对待野生动物的行为红线,一定程度上也为未受名录保护的野生动物提供了护荫,比如:刑法中的非法狩猎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司法解释)》(2000.1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依然挑战颇多。
1. 非法猎捕三有及非重点保护物种
相应处罚条例不到位
桂林蝙蝠洞里的普氏蹄蝠 鹳总 摄
举个例子:你可以随意打死蝙蝠或者抓回来养吗?不行,因为虽然野保法不管这个动物,但是如果无证去猎捕蝙蝠依然违反狩猎相关法规。
但是请注意,违法归违法,处理起来却很难,因为相应的处罚条例其实并不完善。比如可依据的有这么两条:
修订后的野保法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司法解释的第六条也说: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然而如果就是非法猎捕,会怎样?
举个极端的例子,比如我去一个牧民的自留地(不属于保护区等国家规定的禁猎区)里把里面的旱獭一下子打死了19只并且给吃了(20只可以构成情节严重,可以立案)。
这种行为肯定违法,但是按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该种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然而这对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说又超纲了——条例中并没有针对这种情况的处罚条款,最多牵强地说我损坏或者盗窃公私财物(野生动物属于国家资源)。
于是,警察来了多半就是骂我一顿了事,较真的可能罚我200块钱,其他的法律法规基本都没法管我(这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确实遇到过的场景)。
但我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可能很严重,如果那些旱獭携带鼠疫或其它传染病菌,那我就成为了一个传染源。
这就是非常现实的情况:
无论是《非法狩猎罪》、《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没跟上野保法,由此导致的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导致了今天的管理乱象。
再举个现实的栗子。2014年微博上有人炫耀豹猫被举报,经过网络的发酵形成舆情事件,最后公安机关介入并处理。令人啼笑皆非的是,面对一只当事人供认不讳非法捕猎的三有动物亚洲豹猫,最后处理的办法是:拘留十天。罪名是:散布谣言。
野生动物管理的法规在这里无法提供足够的处罚依据。
图源央视新闻微博
另一个补充案例发生在2019年:巢湖邻县含山一名90后男子及其同伙,捕杀了26只麻雀,以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图源 微观巢湖
这个例子看上去合理了很多,但要注意的一点是:麻雀等小鸟一下子弄死超过20只可能不难,但其他的兽类,特别是不属于重点保护物种的大中型兽类,一下子干倒20只达到立案标准就非常困难。
山上打一只狍子、小麂、豹猫、野猪这些被举报甚至抓获了怎么办?
很难有效处理。但这种案子又非常多,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基本上和在城里违章停个车的处罚差不多,这也间接导致了执法效率的低下。
2. 非法利用三有及非重点保护物种
相应处罚条例更不到位
而且这些只是针对非法捕猎,在利用上的规定就更少了。
比如说,2018版的野保法第三十条:严禁“食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根据这一条,无论是路边的小饭馆卖非法的狍子麂子野鸡肉,还是食客去消费都是违法的,但要是真的发生了怎么管怎么罚?并没有清晰的规定。
餐馆售卖怎么处理? /图源网络
再比如现在大家在谈的野味洗白问题,一旦查出来了,肯定违法,也好处理;然而怎么才能有效地查出来?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没跟上。
对饲养场而言,林业部门只管发证,监管靠对动物并不专业的工商部门、免疫靠对野生动物同样不专业的农业部门、执法需要森林公安,在沟通协调不通畅和认知水平不一致的情况下,无论是日常监管还是调查取证都繁琐而缺乏依据,最后野保法做的规定只能停留在纸面。
截取一段我们公众号的留言:
异蚺繁殖场:
我有(是)一个宠物蟒蚺合法养殖场,我既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也有经营利用许可和工商营业执照。但是现行法规定购买方也需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才能购买。并不是不允许出售,只是限制了购买者。个人宠物饲养怎么可能给办驯养繁殖许可证?作为宠物来繁殖出售的不允许个人购买,养殖场以什么生存?养殖场没办法生存为什么还给办理各种合法手续要求你鼓励你建场养殖?这才是需要解 决的问题!
这段话充分说明了现在立法的滞后和现行法规的不完善,而类似的事情在国外存在成熟的管理操作模式。
说了这么一大段都是在说明开始说的那个问题:我国野保法及相关的规定和条例现在尚无法做到有效管理。
反映在现实中,狍子、小麂、赤麂、野兔、豹猫、野猪等非重点保护物种在被大量盗猎。
这种以利用为价值导向的管理体系带来的问题是:法律在管所有的野生动物吗?看上去是在管的。现行体系能管得好吗?不能。
摒弃为利用而保护
以保护生态系统为核心
才能从源头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我个人觉得这就是一个立法的价值体系如何建立的问题。
虽然本次新冠病毒尚未确定感染源,只是推测蝙蝠经中间宿主传染给人,然而这次疫情却掩盖了另外一个非常危险、但被快速抑制住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2019年1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2人赴京看病,经专家会诊,被诊断为肺鼠疫确诊病例。
鼠疫是啥?一号病。
曾经肆虐欧洲、消灭过数个王朝、导致十室九空的一号病。
历史上数次鼠疫爆发都源自对旱獭等病菌携带物种的毛皮和肉利用。
北京这俩病例是咋回事?新闻说他们在内蒙打死了野兔还吃了。
如果不是新中国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做到鼠疫防控(当年和今天一样可歌可泣),那么这将是一次极其恐怖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一号病根本不会给你十四天的潜伏期,它在几天之内就会要你的命。
蒙古兔 大猫摄
如果从维护生态系统安全、防控公共卫生风险的角度看,在内蒙打野兔吃野兔根本就不应该从野兔是否有利用价值、是否濒危这个角度来衡量其性质。
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一加工制造大国,也是第二大经济体,早已过了要把野生动物当直接资源利用的时代,一次疫情导致的损失就可能是野生动物利用(合法加非法)产业数年的产值都比不上的。
利用本身并无问题,对野生动物的利用贯穿人类进化的全过程。
我们今天吃的肉都来自于当年祖先对野生动物利用的结果,今天我们去观鸟、合法养宠物同样是对野生动物的消费。
养宠物也是一种利用 /图源网络
但是,要利用就谈怎么利用,把利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弄清楚搞明白,这绝不会比中国其他体量巨大的产业更加困难。
而保护则应回归保护,野保法首先要解决的是为什么而保护?应该从哪些维度来反思和更新我们的保护?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王瑞贺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在对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全面检讨、反思。要号召全社会形成一个对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零容忍,对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坚决说’不’的氛围!”
目前,法工委已启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工作,以依法加大打击和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
“少数人获利,主管部门背锅,国家荣誉受损,全民健康遭殃”——这是阿拉善SEE基金会秘书长张立教授对野生动物利用乱象做的评价和总结。
是的,此次疫情造成的伤痕和损失不必多言,“中国人爱吃野生动物”也已经在全世界形成了刻板印象。
在这里要 特别提亮北大吕植教授的建议: 把野生动物贸易上升为公共安全来看待和管理。一个现代化的中国,在进步路上的第一步,自然也应该从完善法制开始。
感谢山水自然保护中心赵翔、北大肖凌云博士对上文提供的支持。
推进生态文明,需要携手共进。
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的反思
关于野生动物和利用
有人走得更深入
与大猫的上文恰似AB面
加在一起才完整
深呼吸,我们继续
下文来自一位知乎用户,他的发言掷地有声:历史上每一次“变法”都伴随着阻力,然而变好的法确实可以使我们生存的环境更好,使我们的国家更加文明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