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市禽畜养殖污染整治现场会议精神,加强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正在集中开展的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行动,10月22日,市畜牧中心编制印发了《日照市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和《日照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指导推进全市养殖污染整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力乡村生态振兴。《技术指南》明确了适用范围、编制依据和有关要求等。
一、适用范围
日照市畜禽养殖专业户(以下简称专业户)及畜禽养殖散养户(以下简称散养户)的污染防治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专业户标准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牧畜科发〔2017〕11 号)等要求:50头<生猪年出栏量<500头、5头<奶牛存栏量<100头、2000只<肉鸡年出栏量<40000只、2000只<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500只<蛋鸡/蛋鸭存栏量<10000只、10头<肉牛年出栏量<100头、50只<羊年出栏量<500只、300只<兔存栏量<3000只;其他畜禽种类专业户标准由各区县结合实际确定。
养殖规模在专业户以下的为散养户。散养户应具备与之饲养规模相匹配的场地环境条件。
二、散养户有关要求
1.畜禽养殖应遵守当地村规民约,建设专门圈舍,做好日常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圈舍粪污,避免粪污散落、污水横流等脏乱现象;鼓励通过喷洒除臭剂、灭蚊蝇剂等方式,降低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避免对水源等产生污染。
2.可采用覆土、覆膜、覆盖稻草或锯末等方式,做好畜禽粪污物理隔绝,通过堆积腐熟发酵达到无害化处理;鼓励生猪、肉牛等散养户配建规模匹配的粪污暂存设施。在已建立乡镇粪污集中收集处理体系覆盖区域内的散养户应纳入管理。
3.采取就近就地低成本还田等模式进行综合利用;要有稳定且匹配的粪污消纳用地。
4.严禁随意增加畜禽养殖数量至专业户及以上标准,严禁畜禽粪污随意露天堆放、直排偷排乱排。
三、专业户有关要求
1.基本原则。重视清洁生产,加强源头减量,严格过程控制,以肥料化利用为主要方向,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坚持就近就地低成本还田,因地制宜采取各种方式科学处理利用畜禽粪污,确保不污染生态环境。
2.技术要求。定期清理舍内粪污,保持养殖舍内环境卫生。宜采用人工或机械干清粪模式清理舍内粪污,采用水冲粪工艺的,应从源头减少用水量,压减污水产生量。鼓励水冲粪工艺改造为干清粪,收集时注意干湿分离。建设雨污分流设施,污水应采用暗沟或暗管输送。畜禽粪污贮存利用方面,明确了固体粪污贮存池(暂存池、堆积发酵池)、液体粪污贮存池(暂存池、露天氧化塘、沼液池、沉淀池、集污池)、委托第三方处理机构或外销给种植户、家庭农场等无害化处理畜禽粪污后综合利用的、配套土地以及厌氧发酵池、异位发酵床等其他处理利用方式等的具体标准要求。
3.管理要求。严禁畜禽粪便露天堆放,污水横流、偷排直排乱排。粪肥还田应控制总量及施用次数,严禁超出土地承载能力。建立完善台账记录。粪污委托处理的,须如实填写粪污委托处理(外销)台账记录;养殖场自行施用的,须填写粪肥施用台账记录等信息。
另外,《日照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明确了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选址要求、畜禽粪污收集要求、粪污暂存设施配建标准、粪污处理模式、模式选择要求、设施参数要求、资源化利用要求等各方面具体标准要求,统一配建标准,明确建设任务。
供稿:市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