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十九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或决定仍不服的,可以继续提出申诉;对申诉人的申诉,由批准复议、复查结论的党委或纪委将申诉人的申诉及复议、复查结论和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申诉复查工作部门在收到呈报审查的申诉材料后,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纪律审查要求,对案卷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直接进行补充审查或者提出问题请原报案单位进行补充审查。承办人将审核意见提交申诉复查工作部门集体审议后,根据集体审议的意见,写出复议或复查报告,提请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经纪委常委会议对呈报审查的案件讨论通过后,作出维持、变更、撤销或责令下级变更、撤销等决定。本级纪委拟变更或撤销的下级纪委所作的复议、复查决定,如果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同意的,那么这种改变或撤销也要经过该级党委同意。审查决定也应给申诉本人一份。实践中,中央纪委对各级纪检机关、上级纪检机关对下级纪检机关的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或者责令其复查或者重新审查。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因此,申诉人如果再次提出申诉,应当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如果申诉中提出的新的事实和理由足以影响案件定性和处理的,即使申诉案件已经过上级党委、纪委审查并作出决定,仍应进行复议、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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