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超

(河南省安阳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站,河南安阳455000)

1抗菌药物需应用于细菌疾病

根据鹅各种疾病的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初步诊断为细菌性疾病者,或经病原学检查确诊为细菌性疾病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由真菌、支原体、衣原体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缺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疾病,均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危害养鹅业的常见细菌性疾病包括鸭疫里默氏杆菌感染、沙门氏菌感染、大肠杆菌病和禽霍乱等。这些疾病通常会表现出有别于病毒性疾病的临床指征,据此可做出是否使用抗菌药物的决定。

2根据病原茵种类及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鹅可能感染不同的病原菌,从而发生不同的细菌性疾病。不同病原菌对抗菌药物的敏感谱往往存在差异,即便是同一种细菌,随着药物的长期应用也可产生耐药性。特别是大肠杆菌和沙门氏菌,耐药现象更为严重。因此,选用抗菌药物品种的原则是,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菌的种类及药物敏感(简称药敏)试验结果而定。有条件的养鹅企业,在开始抗菌治疗前,应先采集病(死)鹅的心血、肝脏或脑组织等样本,进行细菌的分离和培养。待分离到病原菌后,立即进行药敏试验以获得药敏结果。在获得病原菌及药敏结果之前,可根据本场的发病史及鹅细菌性疾病的发生规律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并结合当地细菌耐药状况、相关文献报道进行经验治疗,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后再根据情况调整给药方案[养殖网:]。

3制订合理的抗菌药物治疗方案

药品选择。根据病原菌种类及药敏结果选用敏感的抗菌药物。

给药剂量和次数。需按各种抗菌药物的治疗剂量范围给药;为保证药物在体内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药效,还需根据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相结合的原则给药。按照杀菌活性,抗菌药物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时间依赖型药物,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四环素类、大环内酯类等。药物浓度超过最低抑菌浓度(MIC)45倍以上时,杀菌活力不再增加。因此,需通过增加给药次数来提高疗效,通常的给药方式为持续给药。第二类为浓度依赖型药物,如氨基糖苷类、氟喹诺酮类等。这些药物的杀菌活力在很大范围内随药物浓度的增高而增加。因此,常用的给药方式为脉冲式给药,即把全天的用药量放到46h应用,使血药浓度与MIC比值维持在至少810倍,以达到最大的杀菌效率。

给药途径。一般经饮水和拌料方式口服给药,且应选用口服吸收完全的抗菌药物。对于感染严重者,可经肌肉注射方式给药,以确保药效。

疗程。杀菌药一般以34天为1个疗程,最短为23天;抑菌药(尤其是磺胺类药物)则要求57天为一个疗程,最短为35天。

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一般情况下,用单一药物即可有效防治特定的细菌性疾病。但是,在一个鹅群中,不同个体也可分别感染不同的细菌,此时可考虑联合用药;在病原菌尚未查明的情况下,为减少损失也可考虑联合用药。联合用药时,需充分考虑药物的协同作用、拮抗作用和配伍禁忌。抗菌药物按照作用方式和特性分为四类:第一类为繁殖期杀菌药,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第二类为静止期杀菌药,如氨基糖苷类、多黏菌素类;第三类为快速抑菌药,如凹环素类、大环内酯类、酰胺醇类等;第四类为慢性抑菌剂,如磺胺类等。一般认为,第一类与第二类、第二类与第三类、第三类与第四类合用有协同作用,第一类与第四类合用有累加作用,第一类与第三类合用时有拮抗作用。因此,在联合用药时,应充分发挥不同药物间的协同作用,避免拮抗作用。养殖人员和兽医人员应养成查看药物配伍禁忌表的习惯,注意配伍禁忌。

4抓住最佳用药时机及时用药

有些细菌性疾病可呈急性发生,特别是发生于雏鹅时更是如此。因此,在养鹅生产中,需密切关注鹅群的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异常需及时治疗,以便迅速控制病情。在频繁发病的鹅场,应结合以往病史以及疾病的潜伏期,抓住最佳用药时机尽早投药。

5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和兽药使用记录制度

某些抗菌药物代谢较慢,使用后可造成药物残留。因此,在使用这些抗菌药物时,需结合鹅及其产品的上市日龄,严格执行休药期的有关规定,防止药物残留超标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在兽药使用过程中,还需建立并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记录制度,杜绝不合理用药,从而保证鹅产品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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