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各镇畜牧兽医站,各规模养殖场 :

为科学指导全县规模羊场做好疫病综合防控工作,加强场区生物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疫病的发生,现将《羊场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指导规模羊场规范落实(散养户参照执行)。

千阳县畜产局

2021年7月26日

羊场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范

一、合理选址,科学建场

选址是羊场建设的关键一步,是决定羊场长远发展、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关键。场址选择应参考政府相关政策条件,考虑场地的地形、地势、水源、土壤、当地气候等自然条件,同时应考虑饲草供应、交通运输、产品销售、与周围工厂、居民点及其它畜牧场的距离、当地农业生产、羊场粪污处理等社会条件,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后进行选址。

(一)选择合法用地。建场选址必须符合当地政府的用地规划,在允许养殖用地的范围内选址(非基本农田)。首先要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再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取得养殖代码,通过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办理土地流转手续。

(二)符合环保条件。严格遵守《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法》等规定,羊场应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选择地势较高、背风向阳、排水良好、通风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交通方便、供电良好且网络畅通的位置。

(三)布局合理规范。羊场应设置生活管理区、辅助生产区、生产区、病畜隔离区、粪污处理区等区域,各个区域之间相对独立,界限分明,符合防疫和防火要求。

1.生活管理区。主要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资料室,位于场区上风处和地势较高地段,与生产区用隔离墙严格分开,间距30米以上。

2.辅助生产区。包括饲料库、饲料调制室、兽医化验诊断室、青贮窖、青贮设备室、卸羊台、运动场、药浴池等。

3.生产区。羊舍避风向阳,各羊舍之间距离5米以上或设有隔离设施,净道和污道分设。羊舍内可设羊床漏粪板,便于清理。门宽一般2米左右、高1.8米左右,窗户面积一般较大(产房窗户可略小),运动场面积保证每只羊2-4平方米。羊舍地面应高于舍外运动场地面,以防止雨水倒流。

4.病畜隔离区与粪污处理区。病畜隔离区、污水、粪便处理设施以及病死畜处理区设在生产区主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处于全场地势最低处,各区域的间距不少于20米。

(五)场区隔离措施的落实

1.引入羊只隔离。按照自繁自养、全进全出的方针,避免引进病羊和带毒羊。在隔离舍观察45天,临床观察正常且布病检测均为阴性后可混群饲养。

2.日常病羊的隔离。及时将场区内的病羊转至病畜隔离舍,独栏饲喂诊疗,死亡的羊只应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处理。

3.饲料及用具的隔离。饲料原料应来自非疫区。参与原料运输的工具和人员,必须是近期内未接触羊只及其产品的人员。原料进场后,应在专用的隔离区进行熏蒸消毒。严禁使用非固定经销商送上门的原料,杜绝运输相关动物及产品的车辆接近或进入场区。禁止饲养人员交叉使用饲养用具。禁止饲喂发霉或变质的饲料。

二、严格检疫,规范引入

调入的羊只必须经调出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进行检疫(种羊或奶山羊还需要对布病、结核病等病种进行检疫),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禁止从布病疫区和免疫区调入羊只。调入羊只后24小时内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在隔离场或隔离舍严格隔离45天,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调出羊只时必须向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出。拟调出的乳用、种用动物所在养殖场,必须达到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且调运前必须提供有资质实验室出具的布病、结核等规定疫病检测阴性的结果报告。

三、加强日常消毒,消灭病原

(一)严格入场消毒

场区大门入口处设与门同宽,长4米以上,深0.3米以上的车辆消毒通道。长6米以上,宽1-1.2米的人员消毒通道,入口处设洗手池。消毒池及消毒通道添置有效消毒液,消毒设备运转正常,进入场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严格消毒。

(二)严格执行进入生产区的消毒程序

进入生产区的消毒通道与进入场区大门消毒设施相同。有条件的场区应设置淋浴室。人员进入生产区时,经过洗澡,更换工作服、帽、鞋等后进入生产区。进入各羊舍应踩踏消毒盆或消毒垫。

(三)严格羊舍环境卫生消毒

1.做好日常消毒。定期对羊舍、饲槽、用具、运动场、道路及环境进行消毒,消除卫生死角。必要时带畜消毒,做好临产前产房及临产羊的消毒,同时对诊疗器械严格消毒。

2.强化随时消毒。个别羊只发生普通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所在羊舍进行局部强化消毒,包括对发病或死亡羊只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3.加强终末消毒。在整栋羊出栏后,对全场或对空栋舍、饲养用具等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4.规范消毒程序。按照清扫、高压水冲洗、喷洒消毒剂、清洗、熏蒸消毒或干燥(火焰)消毒、喷洒消毒剂的顺序规范消毒。

5.保持环境卫生。结合日常消毒,加强环境卫生整治,灭鼠、除草、清扫水坑,防止蚊蝇滋生,切断疫病传播媒介。

(四)定期对车辆和工具清洗消毒

定期对场区内运载动物的车辆清洗消毒,特别是转运病死羊只的车辆、工具,必须及时清洗消毒。

四、科学免疫,预防为主

根据本地疫病流行情况,结合本场区的防疫状况、消毒及隔离措施,制定适合本场的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羊痘、梭菌病等免疫计划,严格做好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应免密度100%。定期开展免疫抗体监测,进行免疫效果评估,抗体合格率应保持70%以上,根据免疫抗体水平及时调整免疫程序,保证免疫科学。

五、定期开展监测,及早消除隐患

(一)定期监测按照规定对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炭疽、羊痘等规定疫病进行监测,对口蹄、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水平进行监测,对免疫抗体不合格的及时补免,并做好监测记录。

(二)临床监测。养殖场专职兽医人员应当定期对羊群进行系统检查,观察群体健康状况,做好检查记录。

(三)结果处置。当有疫病发生时,应当尽早隔离,查明原因,做出初步判断,提出相应处置措施,防止疫病扩散蔓延,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疫情信息,严禁迟报、瞒报疫情。

当发生疑似疫病时,应及时将病羊转至隔离舍,立即向辖区畜牧兽医站报告疫情信息。对确诊为一般疫病时,在辖区畜牧兽医站指导下,实行隔离、治疗免疫预防、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及时控制、扑灭疫情,消灭传染源并做好场内诊疗记录。对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时,必须积极配合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迅速控制、扑灭疫情,消灭传染源。

六、严格管理,提高养殖效益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养殖场的工作具有工作时间不定时性和工作内容的独立性,必须建立《场纪场规》、《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程序》、《岗位操作规程和责任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物资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

(二)加强生产管理

1.每季度定期做好羊群的驱虫工作并及时清理圈舍粪污。人工授精环节加强用具消毒,降低疫病传播风险。

2.实行分栋舍全进全出的饲养管理方式。

3.设置养殖档案专卷专柜,专人管理。完善免疫档案,按规定加挂耳标。及时、准确、如实记录生产和防疫信息,按类别、时间等归类装订成册,每项生产和防疫记录最少保留2年。

4.生活区的垃圾统一放置,定期清理销毁,保持清洁。

搞好场区内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杂草和生产垃圾,粪便、垫草等堆放到指定地点堆积发酵。消灭蚊蝇等虫媒,保证饮水清洁,定期清洗、消毒饮水设备,定期灭鼠,防止传播疫病。

5.加强投入品的管理,所有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必须从正规途径购入,产品有正规批准文号。建立饲料、兽药明细台账,从源头上杜绝违禁药品、劣质药品进场。

6.控制养殖场周边环境,发现养殖场周边污染源要及时清理消毒。

(三)严格人员管理

1.实行封闭管理。谢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人员、车辆,严格进行消毒并登记后进入,

人员出入必须经过严格的消毒,更换衣物。

2.饲养人员每日观察羊群健康状况,发现病畜及时汇报场内兽医,并及时隔离,有治疗价值病羊必须在兽医指导下进行治疗。

3.饲养人员不得随意串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用具及设备,疫病高发季节饲养员不得随意出入生产区。

4.驻场兽医发现病情及时隔离治疗,保持兽医室和药品整洁卫生,妥善保管药品,防止药物实效、变质。

5.严禁场内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或出诊,严禁场外兽医进入生产区诊治疫病。确因需要必须从场外请进兽医时,进入生产区前应更换服装鞋帽,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6.兽医人员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恶性传染病、烈性传染病时,必须及时向场长报告,并上报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常见病由驻场兽医负责检查、剖检等工作,疑似重大疫病、恶性烈性传染病例禁止解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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