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越教育法律事务部
教育法律服务是连越逐步发展并重点打造的法律服务领域,也是连越在法律服务市场推出的具有鲜明特色的服务产品。连越教育法律事务部由本所高级合伙人韩宇烈律师担任部长,成员涵盖了本所在教育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多年以来,连越教育法律服务团队为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委员会党校、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深圳鹏城技师学院、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州奥林匹克中学、广州市天河中学、广州市天河区华阳小学、广州市华师附中番禺学校、广州市白云区华师附中新世界学校等数十家教育机构提供法律服务。连越教育法律服务团队在教育机构规范运作、教育纠纷处理、学生伤害处理及防范、教育行业投资并购等方面有深厚的积累,在业内树立了教育法律服务品牌。
学校不是营利机构,但为了确保学校能够正常运行,在日常工作中,学校也要从事大量的民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购置教学设施设备、委托他方提供保安、保洁、托管服务等。从事这些民事活动,离不开书面合同的签订。我们常常提醒学校,在签订合同时,索要、核查对方的资质证明文件。
那么,为什么学校需要这么做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据此可知,合同有效的条件之一是与适格主体签订。如交易对象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则会影响合同效力,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甚至会把学校拖入到诉讼程序中。因此,为了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及正常运行,学校需要在签订合同时,先行核实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以此来判断是否选择其作为交易对象。
而判断对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方式之一就是查看对方的资质证明文件。我们建议学校,首先,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照,确保对方已经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是合法经营的主体。对于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机构或部门,要着重注意甄别其真实性。其次,在涉及行业准入的领域中,除了这些基本的证照以外,还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许可类资质文件。这是因为,这些许可类资质文件是对方从事相关活动、具备相应履约能力的重要证明,比如,从事餐饮的企业应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应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安保服务的企业应具备《保安服务许可证》等。最后,对于重大项目,还可以通过公开渠道(如市场监管部门的官方网站、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以及专门的企业资质查询软件(如“企查查”“天眼查”等),查询、了解对方的主体信息、信用、履约、处罚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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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宇烈律师
韩宇烈,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监事,连越教育法律事务部部长,毕业于西南大学,2000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韩宇烈律师专注于教育法律服务、法律风险控制等专业领域。
韩宇烈律师曾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维护社会稳定奖”“业务成果奖”“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天河区“优秀法律服务志愿者”等荣誉和称号。
韩宇烈律师还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广东省律师协会教育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教育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基金会理事、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广州市番禺区民办教育协会调解中心专家等社会职务。
蔡鸣轩律师
蔡鸣轩,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
蔡鸣轩律师专注于教育法律、民商事诉讼等专业领域,现为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州市第七十五中学、广州市天河外国语学校、广东南粤技工学校、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实验学校、广州市天河职业高级中学等30余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在教育机构劳动人事管理、教育机构合同审查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法律服务经验。
林颖律师
林颖,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连越教育法律事务部秘书长,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学士。
林颖律师专注于教育法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曾为多家知名自媒体、音乐公司、动漫公司提供版权维权服务,熟练掌握并能运用多种电子证据固化保全手段。现为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南粤技工学校、广州市黄埔区新侨学校、广州市天河外国语学校、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实验学校等50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在教育机构劳动人事管理、教育机构常用合同审查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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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连越教育法律事务部
校对:韩宇烈、蔡鸣轩、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