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苏州市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开展了2022年第二季度全市政务新媒体检查抽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账号开设情况。截至2022年5月25日,全市政府系统(含部分事业单位)共开设政务新媒体666个。按开设主体分,市级部门单位开设116个,各县级市(区)开设550个。按政务新媒体类型分,微信公众号521个、新浪微博66个、移动客户端16个、抖音号36个、其他27个。
(二)日常监管情况。4月,发布2021年度苏州市政务新媒体发展情况报告,推荐45个内容建设突出、传播力较强的优质精品账号,发掘27个信息发布、政策解读、政民互动、办事服务类典型案例,引导全市政务新媒体积蓄更多“政”能量。5月,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召开政务新媒体工作座谈会,15家市级部门和单位交流了今年以来政务新媒体助力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民生保障等工作情况。开展微信视频号专项排查梳理,全市共备案71个微信视频号。针对少数政务新媒体内容更新不及时问题,建立重点关注的政务新媒体名单,加大巡查、通报力度。
(三)检查抽查情况。本次共选取277个政务新媒体进行检查抽查,占我市政务新媒体总数的41.6%。其中,市级部门单位开设的116个政务新媒体全部纳入季度检查范围,另外抽查了各县级市(区)开设的161个政务新媒体。71个微信视频号和31个重点关注的政务新媒体全部纳入本次检查抽查范围。从检查情况看,全市第二季度政务新媒体合格率为90.3%。
二、工作成效
(一)发挥平台作用。及时通过政务新媒体发布《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关于支持服务业相关领域纾困和恢复发展政策意见》《2022年邮政快递、交通、银行、理发服务、商贸流通服务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版)》等重大政策措施。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务局、文广旅局、体育局等部门分别发布困难群众一次性特别补贴、国有物业租金减免、收费减免及养老、交通运输、文旅、体育等服务业纾困支持政策。市工信局、交通局、金融监管局等部门上线“苏链通”“苏货通”“疫贷码”,助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物流畅通,精准对接企业融资需求。
(二)强化政策解读。注重提升政策解读质量,努力以政策解读的“透”,引导市场预期的“稳”。市文广旅局通过官微发布《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的文字和图片解读。市发改委制作政策图解,以问答的方式对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物价上涨动态补贴办法》进行解读,传递惠民政策的民生温度,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市工信局发布“2022复工复产工作指引”九宫格长图,方便通过微信朋友圈传播,支持企业建立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有力有序复工复产。
(三)回应社会关切。及时通过政务新媒体转发苏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关于常态化开展核酸检测筛查监测的问答。一些部门通过选取群众普遍关切的共性问题,适时开展集中解读回应,如市人社局围绕延长产假、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先后发布2期推文,集中回应高频咨询事项,取得良好社会反响。一些部门单位开设解答专栏,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每周发布“交管业务三问三答”,市人社局、医保局、社保中心等部门单位分别推出“12333热点云集锦”“你问我答”“社保微讲堂”等专题,集中解答交管、就业社保、医保等方面的热点咨询事项。
三、存在问题
(一)内容更新不及时。共有37个政务新媒体存在内容更新不及时问题。其中,有27个政务新媒体存在“监测时间点前2周内无更新”问题,有10个政务新媒体超过1周未更新。从政务新媒体类型来看,微信视频号不更新问题较为突出,存在更新问题的微信视频号多达16个,占全市微信视频号的22.5%。
(二)未严格执行备案要求。个别主办单位存在随意开设政务新媒体的情况,既未向本级政府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报备,也未按要求及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备案。
(三)其他突出的问题。一是内容审核不到位。共有6个政务新媒体存在内容表述错误。二是在线互动不够畅通。共有38个政务新媒体未提供有效互动功能。三是部分功能无法使用。共有11个政务新媒体的部分栏目不能正常使用且未对外公告。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强化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助力疫情防控中的作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持续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迅速开展问题整改。对本次检查抽查和各地各部门自查发现的问题,有关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要深入排查原因,开展分类整治。要对照《江苏省政务新媒体规范发展指引》要求,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强化日常读网巡查,细化监管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力争“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
(三)抓好内容审核把关。要全面落实工作人员、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三级审核机制,坚持先审后发,重点稿件须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发布。强化内容把关,严禁发布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杜绝违规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持续开展政务新媒体历史信息“回头看”工作。
(四)严格开设备案要求。开设政务新媒体,须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同时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并报本级政府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备案,未经报备不得新开设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三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备案。
被通报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各县级市(区)第二季度政务新媒体检查名单和结果请于6月3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