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召开的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对我省做好今年“三农”工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建设农业强省进行了部署,强调用好改革关键一招,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建设农业强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成为当下和未来一项重点任务。
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中坚力量
记者:建设农业强省的关键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其中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尤为重要。首先请专家谈谈如何看待和界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刘向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平衡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关系,是我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必须考虑的社会基础。因此,进一步调整农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立足现有“小农经济”模式,从供给侧入手,为现代农业寻求新载体,发展适度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当务之急。
我们通常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基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目标,通过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的生产经营活动,高效配置农业领域中劳动、资本、土地和技术等投入要素,为社会供给标准化、商品化的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搭建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效衔接的桥梁,它的内涵会随着时代不断改变和延伸,现阶段常见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都属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在我看来,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具有一般的市场经济主体的属性,即专业化、集约化、组织化、市场化与社会化;二是具有信息化特征,即互联网+时代赋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新特点;三是在制度层面,具有动态柔性、弹性和适应性的特征,即它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现阶段的主体创新与变革,仍然是基于小农经济模式上的土地承包制度的演化。
刘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中坚力量,是统筹城乡发展、实现三产融合的主要载体,是落实各级农业政策、提高政策执行效率的重要平台。只有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户的带动作用,才能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
在农业强省建设中发挥引领作用
记者: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一支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请首席专家张道明谈谈在建设农业强省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发挥什么作用?
张道明: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建设农业强省过程中,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要注重数量的增加,更要注重质量的提升。只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实力增强了,经营规范了,才有条件、有能力更好地带动农户发展乡村产业,提高经营效益,实现增收致富。因此,要充分认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进乡村振兴和建设农业强省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和发挥的积极作用。
一是新业态新产业的引领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区别于传统家庭农户的主要特征,就是其经营者懂经营、懂技术、懂市场,能够有效捕捉到乡村产业发展趋势和市场机遇,率先尝试休闲农业、耕读研学等新业态新产业,是新业态新产业的领跑者。
二是新技术新品种的实践者。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强省建设离不开农业科技创新作支撑,尤其是新技术新品种要想得到大面积示范推广,仅靠家庭农户很难落地,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应用的主动性较强,是新技术新品种推广的推动者和实践者。
三是国家粮食安全的贡献者。目前,许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从事优质小麦等粮食生产经营,成为粮食安全生产的主要贡献者之一,一些新型经营主体还通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更多家庭农户种好粮食,共同扛起粮食安全重任。
四是联农助农发展的带领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生产联农、服务带农等多种方式,逐步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不断提升小农户生产经营水平,持续帮助小农户拓展增收空间,提高农业质量、经营效益和竞争力,带领小农户走共同富裕之路。
五是返乡创业创新的示范者。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大量的资金、技术、人才等陆续向农村倾斜,让越来越多外出务工者看到乡村发展的空间和潜力,再加上新冠疫情影响,许多人主动选择就地创业的意愿日趋增强,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返乡创业者提供了借鉴。
培育壮大规范提升正当时
记者:近年来,国家和省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提升高度重视,政策方面给出了有力的支持和引导。再请首席专家张道明结合政策,谈一谈目前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张道明:近年来,我省坚持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健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优化政策扶持,强化指导服务,加强示范引领,全面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提升,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主要表现在:
数量质量不断提高。截至2022年10月底,全省注册登记农民合作社发展到19.8万家,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达到26.2万家。现有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1.2万家,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6610家。
经营优势日渐显现。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生产管理规范化、经营主体职业化、发展规模适度化稳步提升,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夯实了基础。2021年,平均每个农民合作社经营收入26万元。
经营类型多元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正由传统种养业向农产品加工、服务业延伸,从单一农产品生产走向粮经结合、种养结合、种养加一体化、一二三产业融合,经营范围日趋多元,发展空间不断拓宽。
经营管理逐渐规范。经过培育提升,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账目不规范、组织松散的状况逐步实现规范,通过示范评选倒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自身进行规范化管理。实践也证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越规范,它的规模就能壮大,规模越大带动农户的能力就更强。
带头人素质稳步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逐渐年轻化,文化水平不断提高,还有返乡留学生参与农业生产经营,另外女性从业者的占比也在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培训学习中不仅局限在新技术新品种的学习,而是全方位的培育,从生产技术方面转向经营、管理、销售、融资、创业等方面,懂合作、懂产业、懂金融等成为新特点。
稳粮保供作用日益凸显。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多种粮、种好粮,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作贡献。截至2021年年底,全省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分别有11.2万家、17.5万家,正在成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生力军。
记者:从总体来看,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状况还是不错的。但我们必须面对的是,河南作为农业大省仍以小农户分散经营为主,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农带农能力还比较弱。请刘贯军总经理结合自己的经营过程,谈谈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哪些问题?
刘贯军: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致经历了一个从早期快速发展期、到因粮价偏低赔钱而进行的调整优化期,再到近两年粮价高位而逐渐恢复增长期这么一个过程。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点:一是个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标定位不明确,存在盲目扩展、效率低下的现象;二是因为从业者的素质普遍不高,所以经营管理能力不足,产业化、标准化水平不高,多数农产品大众化、无特色、效益低;三是缺少科技的支撑,难以有效地整合各生产要素,生产水平比较低,不能很好地应对风险。
记者:刘宁博士长期从事“三农”问题的研究,一直关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您对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如何看待的?
刘宁:包括农民合作社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生产中最具活力和创造力的主体。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不断发展壮大。同时,也存在竞争力不高、风险防控能力弱、联农带农利益联结不够紧密、规范化程度仍不尽如人意等问题。特别是大多数从事传统种养业,产业链条短,精深加工产品少,品牌知名度不高,面临同质化竞争,盈利能力弱。一些合作社、家庭农场在生产风险、自然风险、经营风险等裹挟下,防控风险能力较弱,一旦出现“风吹草动”,容易陷入生产经营困境。
破解这些矛盾与问题,推动我省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既要借鉴国际上农业强国的发展经验和普遍规律,更要结合国情省情农情,立足我省人多地少的特点,构建体系多元、高产高效的农业发展模式。因此,培育壮大、规范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谓正当其时,这将对构建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引领、农业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至关重要。
提升规模化产业化
规范化水平
记者:王智豪总经理作为一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请您结合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谈谈河南应如何加快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产业化规范化水平?
王智豪:我是大学毕业后返乡创业的,先后从事过家庭农场、合作社经营管理,现在创办了农业公司。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要处理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以及村集体之间的关系,弄清“发展什么产业、谁来参与发展、发展产业为了谁”,明确各自发展定位,选择农户想干干不了、干了干不好的环节领域,积极主动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发展产业,将小农户纳入自己的产业发展模式中去,推动形成依靠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来提高农业全要素生产率。今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是产业链单一,需要延链。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从事一产中的粮食产业种植,从事的二产也主要是以粮油加工为主,农业三产经营主体相对较少。而我省农业生产所需的配套小微型实用农业机械、农业工程施工安装等生产相关链条的知名龙头企业少,市场大多被山东、浙江占领。
二是供应链缺失,需要补链。当前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散、弱、小”,对接大市场能力差,基础设施落后,在供应链打造方面难以形成强大的可持续的保障能力,市场竞争力不足。
三是价值链低端,需要提链。一方面从事粮食生产和粮食加工为主的农业经营主体盈利性差,另一方面我省果蔬加工转化率不足8%,功能性食品、休闲食品等高附加值产业处于起步期,品牌溢价有限。应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开展标准化订单种植,实现品牌化发展。
四是创新链薄弱,需要强链。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实力不强,研发投入不足,乡土创新人才匮乏。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发展能力,需要在农业创新平台打造、创新要素集聚、创新人才培育三个方面给予支持。
记者:王总对这个问题理解得比较深刻,请您根据从事和服务的合作社发展过程,谈谈培育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政策方面有哪些建议?
王智豪:培育和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是尊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地位,让他们的发展得到公正对待,在基础设施、发展平台等方面能够平等享受相关政策。二是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梯度培育专项行动,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初创、成长和发展壮大各个时期,针对其所面临的阶段性难题和最迫切需求,精准施策,从省级层面集聚各方政策资源,提供全方位的精准孵化支持。三是高度重视青年带头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作用,加强乡村振兴人才梯队建设,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能吃苦的新时代高素质农民和职业农业经理人队伍。
学习借鉴
进一步激发活力
记者:最后我们想请教刘向华教授和刘宁博士,在关注和研究的过程中,有没有适合我省可以学习借鉴的经验?
刘向华:从微观组织层面来说,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匮乏,组织内部劳动力、资本、土地等投入要素配置效率不高。具有专业化、组织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实现跨类型、跨产业的联合。因此,更符合我国小农经济模式的合作社联合——农业合作联社是推动我国乡村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变革与调整,实现乡村振兴目标的创新合作组织,有利于在平衡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基础上,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刘宁: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为最近几年合作社的发展重点。目前,河南省的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普遍实力较弱,亟待构建科学有效的发展模式。可以借鉴四川崇州的“农业共营制”,将农村土地产权进一步细化,通过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职业经理人、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等多个环节,有效整合土地、资金、人才、物资等多种资源。一是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建立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社;二是聘请懂技术、会经营的种田能手担任职业经理人,负责合作社土地的生产经营管理;三是建立适应规模化种植的专业化服务体系,打造“一站式”的农业服务超市平台,形成土地股份合作社、职业经理人和社会化服务超市共同配合、分工协作的模式。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以人才支撑、金融保险等政策为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加快发展,重点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发展,鼓励各类合作社主动和龙头企业合作,构建不同形式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减少各类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不断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助力农业强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