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镇电子商务特色产业园(街)区创建规范(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17〕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村电子商务集聚、绿色、共享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江苏省乡镇电子商务特色产业园(街)区(以下简称“特色园(街)区”)中,乡镇是指县、县级市和设区市涉农区所辖的乡、镇和街道;“特色园(街)区”是指由乡镇政府(街道)、企业或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的,位于江苏省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且由乡镇政府(街道)管理或服务的,集聚一定数量电商企业(含网店经营户)和相关配套企业,具有鲜明产业特色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创业园、专业楼宇或街区。

第三条 “特色园(街)区”创建由各乡镇政府(街道)自愿申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省商务厅组织专家组评估确定并对外公布和授牌。

第四条 “特色园(街)区”创建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择优选取与统筹兼顾相结合。

二、申报条件

第五条 “ 特色园(街)区”可以是电子商务及相关企业集中入驻的现有开发园区、新建的电子商务及相关企业集聚发展的园区、其他产业园转型改造的电子商务园区,也可以是电子商务发展融合度高的商业街区、电子商务应用充分的休闲旅游景区、街区,或融合发展电子商务的特色小镇。

第六条 “ 特色园(街)区”文明、高效运行,经营主体诚信经营、优质服务,近两年来无严重交易、服务纠纷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申报创建“特色园区”的具体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子商务政策规定,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正式投入运营半年以上。

(二)产业集聚优势明显,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办公建筑面积达到 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不少于30家,入驻率超过70 %,其中,电子商务及相关企业占比达到80 %以上。

(三)经营业绩良好,以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销售为主的,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以工业品销售为主的,电商年交易额达到5亿元以上,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以电商服务业为主的,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四)基础设施健全,具备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所需的信息化条件、物流仓储设施等,并能利用移动公众号等提供服务和推广园区。

(五)电商配套服务较为完善,能为入驻企业提供电子商务业务所需的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运营策划、人才服务、创业孵化、沟通交流、宣传推广、公共技术、后勤配套等。

(六)管理规范有序,所在地政府已建立电子商务工作协调管理机制,出台了对园区的促进扶持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

(七)带动作用突出,对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创新和现代市场流通体系建设能起到明显的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八条 申报创建“特色街区”的具体条件:

(一)已建成开业且正式运营半年以上的,商业特色、产业特色、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鲜明的综合型、专业型、文化休闲型电子商务商业街区。

(二)电子商务氛围浓厚,线上线下融合度高,辐射带动力强。

(三)街区以带状街道建筑为主体并向周边适度延伸,街区总长度不小于300米,街区各类经营户数量不少于100家,其中,开展电子商务及相关服务的经营户数量应达到全部经营户数量的50%以上,且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

(四)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负责街区的日常管理、运营等相关工作,街区管理规范有效。

(五)配套设施齐全,wifi全覆盖,线上购物便捷,线下体验程度较高,能为消费者提供交易、配送、售后等一体化服务。

(六)无假冒伪劣商品,明码标价,服务规范,文明经营,诚实守信。

三、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特色园(街)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二)江苏省乡镇电子商务特色产业园(街)区创建工作方案。

(三)江苏省创建乡镇电子商务特色产业园(街)区申报表。

(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材料要实事求是,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部门要严格把关、初审,确保材料真实性。

四、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特色园(街)区”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自愿申报的乡镇(街道)以政府名义编制申报材料,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向省商务厅书面推荐。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根据需要,视情对申报对象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

第十四条 依据专家组评估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省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商务厅公布名单。

五、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省商务厅报送“特色园(街)区”创建情况。“特色园(街)区”管理部门应按时在江苏省电商统计平台上报送相关数据,积极配合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数据统计、情况报送等工作。

第十七条 “特色园(街)区”有效期2年。

第十八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色园(街)区”资格:

(一)申请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

(二)除特殊原因外,未能按照创建方案推进和落实相应工作和项目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统计数据、创建情况的;

(四)具有不再符合创建标准的其他情况的。

“特色园(街)区”被取消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特色园(街)区”。

第十九条 省商务厅负责指导“特色园(街)区”创建工作,并给予政策支持。组织开展“特色园(街)区”间的交流合作,推广成功经验,扩大示范效应。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本文由转载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