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来自于格式合同,而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由于格式条款是商家事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也未与合同相对方充分协商,并未真正体现合同自由原则,很容易出现损害合同相对方利益的情形。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合同相对方。
网友咨询:
如何有效避免格式条款风险?
律师解答:
1.固定双方协商订立合同过程的证据。记录公司方向当事人解释格式条款中那些和当事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且这种解释应当是一般人可以听懂的,而不是特别的、专业的解释。沟通签约文本时,尽量使用“根据贵我双方的多次沟通结果,我方拟定合同如下,请贵公司予以核实确认”等表述,以显示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的平等协商地位。
2.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字体、字号、颜色、符号、标识等显著方式,提请合同当事人注意。
3.建议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合同中对合同订立的背景、目的、所处行业的商业逻辑、隐含的商业优待等做充分的阐述,以证明条款订立内容的合理性。
律师补充:
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在对方要求就该条款内容作出说明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须予以说明,以便相对人决定是否同意接受该条款。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者虽提请对方注意但未应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则该条款不能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杨思思律师简介
杨思思律师,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杨思思律师以严谨办案的工作作风和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公司、个人代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深得当事人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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