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督导评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
现将《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
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督导评估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规程》(国教督办函〔2019〕30号)和《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意见》(赣教督委字〔2018〕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九江市德安县,萍乡市芦溪县,宜春市上高县,吉安市吉州区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试点工作,并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评估原则
(一)重硬件,更重软件。评估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标情况的同时,重点考察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情况。
(二)重指标合格,更重群众满意。评估各项指标达督导评估标准的同时,重点调查当地人民群众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认可程度。
(三)重数量,更重质量。按照《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的总体进度,按照“以评促建”原则,积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同时,更注重严格标准、严把质量,坚持以质量均衡为核心,做到“成熟一个,认定一个”。
二、评估内容及标准
(一)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内涵发展、教育信息化建设、社会认可度等六个方面内容。
(二)评估指标。共38项评估指标,其中“A”类指标27项、“B”类指标11项(详见附件1)。
三、评估程序
(一)县级自评(完成时限:10月15日)
各相关县(区)对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逐项逐条进行自评,于10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区)申报表(附件2)及相关佐证材料上传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平台(网址:http://yzjh.jx.edu.cn)。申报表须分别上传Word版及PDF版(加盖公章),自评报告字数3500字以内。
(二)市级评估(完成时限:11月15日)
相关设区市政府要对试点县(区)进行评估,于11月15日前将评估报告Word版和PDF版(加盖公章)上传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平台,评估报告字数3500字以内。
(三)省级认定(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
1.资格审核(11月中下旬)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设区市申请,组织专家对有关申报县(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资格审核结论意见。资格审核条件如下:
(1)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
(2)在国家或省级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的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3)申报前三年未发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规定指标不达标现象,其中,对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要求不超过0.60、0.50;
(4)按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规定指标测算的小学、初中差异系数分别不高于0.50、0.45;
(5)通过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省级认定。
(6)申报当年该县教育系统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事件,未发生“校闹”、社会舆论关注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2.社会认可度调查(11月15日至12月31日)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县(区)进行社会认可度调查。
社会认可度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等情况,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情况。
社会认可度调查对象包括: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及其他群众。调查采用抽样方式进行,抽样数量一般按申报县常住人口的1.5‰确定。调查对象中,家长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他各类调查对象数量大体相当。
3.网络评估(11月中下旬)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相关县(区)的指标数据进行审核,指标审核具体要求(见附件3)。
4.实地核查(12月中下旬)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资格审核结果、社会认可度调查结果和指标审核结果,适时组织专家对有关县(区)进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采取“听取县(区)政府工作推进情况介绍、查访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随机访谈、抽查学校”等方式进行。学校名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并可视情况安排对部分幼儿园、高中进行延伸查访。
实地核查结束后,实地核查组向申报县(区)政府及所在市政府反馈评估意见,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分析研判,并形成单项指标和综合评估结论意见,同时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
四、有关要求
1.各有关县(区)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统筹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创建工作。
2.各相关设区市要加强对试点县(区)的督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县(区)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
3.各相关市、县(区)在督导评价试点工作中要认真总结、深入研究,对优化督导评估指标,完善督导评价方式和程序提出建议。
4.请各相关市、县(区)确定一名联络员,于9月15日前将人员信息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