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现状怎么样?

2013年,农业部对家庭农场发展情况进行了统计调查,列 入统计调查的家庭农场主要包括以下条件: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 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 人为主;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如从事粮食作物 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一年 两熟制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从事经济作 物、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应达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 标准。 通过对调查数据分析,我国家庭农场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 特点。(一)家庭农场发展迅速,制度不断完善在我国,家庭农场大家感觉很新鲜,但在实践中早已存在。 从20世纪80 ~ 90年代开始,一...全部

2013年,农业部对家庭农场发展情况进行了统计调查,列 入统计调查的家庭农场主要包括以下条件: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 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 人为主;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如从事粮食作物 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一年 两熟制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从事经济作 物、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应达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 标准。

通过对调查数据分析,我国家庭农场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 特点。(一)家庭农场发展迅速,制度不断完善在我国,家庭农场大家感觉很新鲜,但在实践中早已存在。 从20世纪80 ~ 90年代开始,一些种田能手通过承包和流转土 地,从事农业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已经具备了家庭农场的基本 特征。

进人21世纪以来,浙江省宁波、上海市松江、吉林省延 边等地在培育家庭农场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如宁波市慈溪 2003年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已超过50家,上海市松江区2007年 认定的家庭农场已达到597家。

据调查,截至2012年年底,全 国共有符合统计标准的家庭农场87。 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1。 76 亿亩,平均经营规模200。 2亩;其中,从事种养业的家庭农场达到86。 1万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98。

2%。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9个省、55个市(县、区) 出台了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文件,并明确了具体扶持措施。归纳 起来,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是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和认定制 度。江苏、山东等省出台了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办法,浙江、 安徽等省出台了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办法。

二是引导农村土地流 向家庭农场。从2007年起,上海市松江区就明确将集体统一整 理好的土地租给家庭农场经营。浙江省宁波市对家庭农场流转土 地给予适当资金补助。三是涉农财政补贴向家庭农场倾斜。据统 计,2012年全国各地扶持家庭农场发展资金达到6。

35亿元。四 是加强金融保险服务。各地通过成立农业担保公司、发放贷款补 贴、设立风险防范基金、扩大贷款抵押范围等方式,加强对家庭 农场的金融保险服务。五是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通过提供 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促进家庭农场健康 发展。

(二)经营规模标准各地不一样,标准有待完善家庭农场必须有一定规模,才能实现规模效益,但绝不是越 大越好。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表明,土地经营规模过大会影响土 地产出率和农民就业,不利于农业增产、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

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到底多大算是适度,可以从3个方面衡量: 一是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二是能 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三是能确保 经营者获得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的收人水平。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差别很大,很难提出 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具体面积标准。各地县级以上农业 部门可以从当地实际出发,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 移、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确定本地家庭农场的规模标准。

以 粮食生产为例,安徽省提出集中连片规模应在200亩左右,重庆市提出应达到50亩(一年两熟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 区)以上,上海市提出以100~ 150亩为宜。(三)经营主体主要是专业农民对于哪些人可以兴办家庭农场,农业部下发《关于促进家庭 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 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这主要有两点考虑:第一,必 须以承包农户为基础发展家庭农场。目前,我国约有2。 6亿承包 农户,其中,多数还在从事农业生产。在培育家庭农场时,必须 首先考虑到他们的发展需要。因此,从普遍意义上讲,尤其在中 西部欠发达地区,现阶段培育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以承包农户为 主,政策扶持的重点是在承包农户中产生的规模经营农户,而不 是鼓励城镇居民下乡种地。

第二,家庭农场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 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这主要是考虑到,在一些经济发达地 区,大多数青壮年已经进人二三产业,愿意长期搞农业的不多。 因此,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新型农民和 农村实用人才、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兴办家庭农场,有利于解决 这些地区的“谁来种地”问题。

鼓励那些亲自劳动、直接种地 的劳动者,至于那些圈地后再转包经营,自己根本不参加农业生 产的“夹包老板”,是不能视为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四) 发展家庭农场土地要适度集中发展家庭农场首要解决的就是土地的适度集中问题。

但我国 人多地少,未来几十年还将有几亿人在农村生产生活,因此,在 土地流转中,既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发挥好政府作 用,维护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维护家庭经营在农业中 的基础性地位。

在引导土地有序流转方面,将重点推动以下工 作:一是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 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便捷服务,指导双方签订书 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提高合同履约率,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合同纠 纷。

二是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 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人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 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 整合项目资金,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重点引 导流向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户。

在我国江苏、浙江等省的经济发达地区,许多家庭农场通过 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稳定与承包农户的土地 流转关系,也形成了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当然,从长远讲,最 根本的措施还是赋予家庭农场这些真正的农地经营者以更稳定的 土地经营权。

下一步,对如何“放活”土地经营权,我们将做 进一步深入研究,促使家庭农场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能够获得 更稳定的经营土地权利、更安心地从事粮食等农产品生产。(五)家庭农场已经在新型经营体系中发挥骨干作用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如何,与农民合 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主体之间是 什么关系呢?自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来,2亿多承包农户一 直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主体。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 快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转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 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 营主体应运而生,与传统承包农户共同构成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从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实践看,家庭农场在这一体系中发挥 着重要的骨干作用。对承包农户而言,家庭农场从中孕育而生并 发展壮大,是从事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的承包农户,对其他农户 在种植技术产品营销等方面有示范带动作用。

对合作社而言, 家庭农场对开展联合与合作具有旺盛的需求,常常是农民合作社 的领办者或核心成员。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而言,家庭农场是其规模较大、较为稳定的原料供应者,更容易与其建立长期、密 切的利益连接机制。

对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而言,家庭农场 由于从事专业生产,是重要的服务对象,当然,一些拥有农机 具、农业技术、销售渠道的家庭农场也可以同时扮演服务提供者 的角色。总之,家庭农场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各具特色、各有优 势,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都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有 机组成部分,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关系,并无高 低、优劣之分。

(六)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于家庭农场,政府部门应该提供管理和服务。我国家庭农 场起源于承包农户,资金实力不够强,其发展壮大需要政府的关 心和扶持。从地方实践看,应当在引导土地有序流转集中的基础 上,结合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政策 扶持、示范引导、完善服务,积极稳妥地推动家庭农场健康发 展。

为增强扶持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本 地实际明确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建立健全家庭农场档案。要通 过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 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髙经营管理水平。

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 协调,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信贷支持、抵押担 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政策措施,帮助家庭农场解决发展中 遇到的困难和问题。1由于家庭农场不是一种独立的法人组织,因此,现实中存在 的家庭农场不一定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有一些从事高附加值农 产品生产,尤其是外向型农业的家庭农场,为提高市场公信力, 依照自愿原则,可以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 主体资格6目前,各地的注册登记方式也十分灵活,有的家庭农 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有的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还有的登记为 有限责任公司,这都是根据家庭农场自身需求,由经营者自主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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