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财政专项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成效,充分发挥好建设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就做好2017-2019年省级种植业类财政项目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全面梳理2017-2019年种植业类省级项目建设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管理规定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同时,要注重总结提炼各项目在产业发展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新品种新技术研究示范、关键技术攻坚克难、集成示范、标准化种植基地建设和示范推广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分析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验收范围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农农办〔2019〕615号)(下称《管理制度》)规定,省级组织实施的项目,实施年度原则上为1周年,项目实施应在省农业农村厅下达项目计划后1年内(最多不超过2年)完成。
(一)2017-2019年组织实施的项目必须完成验收;
(二)2020年组织实施的已完成建设并达到验收(结题)标准的项目可组织验收;
(三)2015-2016年组织实施但仍未验收(结题)的项目可补充验收。
2019年(含2019年)之前组织实施的项目截至目前仍未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实施单位须书面上报具体实施情况和未完成原因,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项目任务需要申请变更的,依照《广东省农业农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执行。
三、工作安排
(一)验收责任主体
财政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我厅业务处室负责组织验收;财政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下达到市县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验收;财政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由省直有关单位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专家验收;2015年-2016年实施的省级现代农业“五位一体”示范基地项目根据《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现代农业“五位一体”示范基地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粤农〔2017〕207号)》要求进行验收。
(二)验收资料要求
对照各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验收报告、资金决算报告等材料(基地建设和示范推广类项目还须勘查现场),重点围绕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达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基本通过和验收不通过。其中,验收通过的项目为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验收材料符合要求。验收基本通过的项目为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但验收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项目实施主体须按专家组提出的意见抓紧整改完善。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为未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此类项目由实施主体在规定时间内抓紧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提请验收。
四、进度安排
(一)项目总结及验收申请
项目实施主体于8月1日前完成项目工作总结,向验收组织单位书面提出申请,按要求做好相关验收材料准备。
(二)组织专家验收
验收单位组织专家组于8月份前完成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为5人或5人以上的奇数,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验收专家组针对各项目,逐一填写《专家组意见表》。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并加强疫情防控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报送验收材料
各地级以上市或项目主管部门将验收材料整理成档案,要求一项目一档案,装订成册,加具同意验收通过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于9月30日前报我厅备案。
(四)抽查验收成果
我厅会同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开展抽查验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2017-2019年种植业类项目汇总表
2.验收报告(格式)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