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湘政办发〔2021〕7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卫生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相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15〕3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乡镇(街道)职责权限实施方案〉等五个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85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省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基本医疗卫生公益属性,以满足人民群众就近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卫生健康服务需求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积极探索基层医疗卫生发展新路径,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动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健康湖南提供坚实基础。
二、建立优质高效整合型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构建县域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序推进以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为龙头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提升县级医院能力,强化县级医院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和业务融合,充分发挥牵头单位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基层,推进县乡一体、乡村一体管理,提高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绩效,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布局。结合服务半径、道路交通、居民服务需求等,统筹建制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服务人口数,优化设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乡镇卫生院服务范围和村级人口分布特点调整优化行政村卫生室设置。充分考虑人口分布、区域位置、交通条件、就医流向等因素,鼓励遴选已达到“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进行重点建设,加大投入和指导,对标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建成县域医疗次中心。
(三)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设备条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在建筑面积、床位设置、科室设置、设备配备、技术准入、特殊检验检查等方面达到国家有关建设要求。优化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设科室建设,加强公共卫生科室与临床科室整合,优化功能布局。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特色专科、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等特色专科建设。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基层卫生健康服务深度融合,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标准体系,加快推进基层卫生信息系统与公立医院诊疗信息系统、医保信息系统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应对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和患者转运能力建设,提升中心乡镇卫生院和设置发热门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酸检测服务能力,加强基层疾控能力,提高应急反应水平。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能力建设,配齐相关设备,改善接种环境条件。
三、提升系统连续的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
(五)提高基层常见病多发病同质化诊疗能力。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基础性地位。结合居民需求,发展康复、口腔、妇科(妇女保健)、儿科(儿童保健)、精神(心理)等专业科室。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备案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章及相关文件要求,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施三级及以上手术。加强基层全科医生、专科医生、公共卫生医师、药师、护士等医技人员培训,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质量水平。
(六)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强化基层卫生治理,强化卫生应急服务,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要配备一名公共卫生医师。健全以群众满意度和服务结果为主要评价标准的绩效评价制度,调动家庭医生管理和使用健康档案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健康档案的应用。
(七)丰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涵。充实家庭医生签约队伍,鼓励医共体牵头医院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生、退休医生参与签约服务,为确有需要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长期处方服务等。支持根据签约居民需求灵活确定签约周期。落实并合理确定签约服务费,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真正体现家庭医生劳动价值。
(八)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大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力度,按规定推进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场地建设,力争实现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全部具备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条件。
四、健全公益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运行机制
(九)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和补偿机制。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实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保障。健全完善相关保障机制和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各地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要按政策规定落实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行经费。
(十)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安排用编进人计划,按照有编即补的原则优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需求。严禁挤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和违规借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在岗人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在编不在岗的人员,予以清退。
(十一)壮大基层医疗卫生人员队伍。继续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土化培养,实施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项目。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十二)扩宽基层医务人员晋升通道。实施以县市区为单位“打捆”统一进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统筹使用岗位数,参照相关规定按照中级增加5个百分点、高级增加3个百分点调整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对长期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可不作外语、计算机和科研方面的要求。对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如无相应等级的空缺岗位,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通过设置特设岗位予以聘用。对符合申报条件且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的医务人员,可对应申报中级职称(国家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十三)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突破现行绩效工资调控水平,给予重点倾斜,具体倾斜幅度由各地按照与当地县区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合理平衡的原则,结合公益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人员结构、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确定。
(十四)加大医保政策对基层倾斜力度。完善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加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规范化管理,及时将这类人群整体纳入保障范围,不再进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申请和审核。完善特殊门诊定点资质管理办法,至2025年底基本实现建制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定点全覆盖。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配备执业(助理)医师的村卫生室,可合理承担普通门诊统筹和部分特殊病种门诊的有关工作任务,提高门诊统筹可及性。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行医保政策倾斜。与家庭医生签约的参保对象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并通过签约医生转诊(含上转和下转)的,其住院起付线可连续计算,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5-10个百分点。适当增大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省、市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差距。在县域医保费和医疗费预算范围内,完善医保支付方式,对于上一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保基金预算支付总额占县域住院医保基金年度预算支付总额的比例低于20%的县市区,不再对其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住院人次总数、年度住院医保基金总额等控制指标,逐步将县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保基金年度预算支付总额占比提高至45%及以上。研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种指导目录和日间诊疗病种指导目录,对在县域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的目录内病种,由医保基金按同一标准进行补偿。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开科室,或者新实施的医疗服务技术所产生的住院医保基金费用实行单列管理,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能力。
(十五)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将符合临床用药各项管理规范、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挂网药品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范围。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监管,对未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将药品及时配送到位的配送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允许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配备执业(助理)医师的村卫生室用药范围与乡镇卫生院的用药范围相衔接。
(十六)完善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管理。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基层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扩大医保报销范围。
五、完善规范科学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制度
(十七)建立适合基层卫生特点的等级评审评价体系。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体现基层服务特点、反映机构实际能力的等级评审评价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二级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基层医疗机构评审成为一、二级医院后,保持现有财政投入和补偿、医保待遇保障水平不降低,人才梯队、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医疗技术、药品配备等方面,按照相对应的一、二级医院的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十八)加强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能力评价标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熟练掌握临床常用诊疗技术,严格执行临床诊疗规范和规范开展各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卫生健康服务质量持续改进。支持设立区域基层卫生健康质量控制与评价等工作室,加大医疗质量安全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加强基层医疗卫生健康服务质量控制与评价。
(十九)健全基层医疗卫生绩效评价机制。坚持和强化公益性导向,全面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持续优化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重点考核服务提供、综合管理、可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强化对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主动将考核结果通报同级有关部门,供有关部门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医保基金支付、薪酬水平等政策,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聘任、创建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的参考。完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监测指标体系,促进有序就医格局基本形成、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医疗卫生资源有效利用、医保基金使用效能提升。
六、组织实施
(二十)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把促进基层医疗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作为卫生健康工作的重点任务。加强党对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切实发挥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府对基层卫生健康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按照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方案要求落实投入责任。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等部门要梳理和修订完善现行有关政策,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对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对本意见的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适时开展督导,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