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地在进行稻田养虾和清查大棚房问题时,引发了更多问题的讨论,其中重要一项就是涉及到基本农田的使用问题,大部分朋友在流转土地时,并没有关心土地性质问题,能流转成功后,设施建起来了,才发现隐患颇多……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占用情况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占用的耕地。它包括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和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两种。基本农田俗称老百姓的“保命田”,国家实行严格管理。
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耕地;相邻城镇间、城市组团间和交通干线间绿色隔离带中的耕地。为基本农田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其他零星土地,可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般来说基本农田都有设置划入基本农田的田地都会设立保护标志;有些地方上管理的不是特别清楚,没有设置明显标志的,在流转之前一定要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搞清楚土地性质。
基本农田种植范围,根据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可以得知,将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严格限定在种植业(主要包括粮、棉、油、麻、丝、茶、糖、菜、烟、果、药、杂等作物生产)范围内。如果种植范围不在固定内,需要咨询有关部门。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规定,国家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明确规定,对基本农田实行“五不准”,即:
不准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
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老百姓实际遇到的问题
一、基本农田内能否修建蔬菜大棚?
关于基本农田里能否修建蔬菜大棚,需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同时,该通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因此,各种蔬菜大棚,如果属于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等设施农业,则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是否将大棚等农业设施所占土地认定为设施农用地,应当依其是否固化、对土地耕作利用是否产生影响等为标准进行判断。一般而言,不影响土地耕作,仅用于辅助农业种植的简易大棚不属于设施农业。
类似这样的简易大棚,主要辅助农业生产,影响不大
二、基本农田上可以进行稻虾养殖吗?
要问答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个案例,安徽的一位朋友曾遇到过这个问题
巢湖市柘皋镇的陶先生准备流转一片土地发展稻田养虾。他不仅现场查看了土地,还和当地农户谈好了流转协议,但当他准备大干一场的时候,一位在政府工作的朋友的一句话,让他的心凉了半截。
“朋友说,基本农田里不能搞稻虾共作,否则就是违规。”
近日,陶先生告诉记者,他即将流转的土地,大部分都是基本农田,如果朋友提醒属实,那他肯定无法继续流转。
陶先生说,他也知道基本农田的定义和重要性,但稻虾共作模式是国家大力推广的。“如果国家真的支持,不知道国土部门有没有什么特事特办的支持政策? ”陶先生咨询道。
记者了解到,稻虾共作是指一种种养结合的养殖模式,即在稻田中养殖小龙虾并种植一季水稻,在水稻种植期间小龙虾与水稻在稻田中同生共长。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要在稻田四周挖一条三到四米的水沟。
那么,这种共作模式能否在基本农田进行呢?记者注意到,原国土资源部网站上就有网友咨询过类似问题。网友提问,国家鼓励稻鱼、稻虾、稻鳖综合立体养殖,但这种养殖势必会挖环形沟,不知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原国土部耕地保护司在回答这一问题时表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在基本农田上实施稻鱼、稻虾、稻鳖综合立体养殖,应当以不破坏基本农田为前提。
何为“不破坏基本农田”,国土资源部相关文件是非常明确的,就是“确保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从各地实际操作的标准来看,基本上是按照农业部 “沟坑占比不超过10%,即工程面积不超过稻田面积的10%”作为判断标准。
2017年9月30日,原国家农业部发布《稻田综合种养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规定“沟坑占比不超过10%”,即稻田开挖只要不超过这个比例,就符合国家稻田综合种养技术规程。地方政府完全可通过签订承诺书或保证书的方式,对农户稻田综合种养行为进行约束,一旦违反承诺,可随时执法。
需要指出的是:这仅仅只是农业部的文件,从农业种养的角度提出了规范。该技术规范所指对象并未确定是“基本农田”,因为在基本农田里种养是否合规是国土部门的职权。
因为,在基本农田进行稻虾养殖,必须出台一个由政府部门牵头制定的标准,这个标准也必须获得了当地国土部门的同意。种植户才能真正放开手脚进行稻田养殖。
如果没有国土部门的同意。在基本农田里挖沟养虾必然存在政策上的风险。
所以,如果当地县里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发文倡议的,农民可以放心种养,因为国土部门也是属于政府组成部门。
三、基本农田可以进行畜禽养殖吗?
一般来说养殖场的用地性质是这么划分的。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以及绿化隔离带,这些用地属于生产设施用地,而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属于附属设施用地。
根据有关规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其性质属于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将占用的耕地复垦为耕地即可,这就是 “养殖用地不用再审批”说法的由来。这是针对一般农田地而言,在基本农田上进行养殖就是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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