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有关野生动物的话题无疑是今年的超级热点。

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公开之后,后面一系列对野生动物及其相关产业的监管和政策条款,也像开火车一样陆续出台了。

这些政策文件简单来讲,就是跟野生动物搭边的“都不可以”。

近段时间,国家林草局又来了个大招——发布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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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野生动物禁养令”。大家对此众说纷纭,有额手称庆的,也有愁眉不展的:他们的玩意儿能养,那我的凭什么就不行呢???

而且最关键的是,这个通知还自带不少槽点,不吐不快啊。

64种野生动物禁止食用?

《通知》里面共涉及了64种在养且禁止食用的动物,其中一类提到的45种动物,是养殖户须在今年12月底前停止饲养的;而二类的19种动物则是仅允许非食用目的的饲养。这几乎涵盖了“野味”市场上所能见到的多数动物。

不过名单的第一个大问题在于物种的指示含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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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谁?我在哪?

譬如竹鼠,在《通知》中,它被划分到了禁止养殖的范畴。事实上,竹鼠是对鼹形鼠科(spalacidae)下若干物种的通称。

仅在我国,就分布有小竹鼠、银星竹鼠、中华竹鼠和大竹鼠4种的野生种群,而这些竹鼠的野外种群数量都相对充足。

回到养殖和利用上,在国内,竹鼠养殖早就不是一个新鲜事物了。特别是中华竹鼠,作为被养殖最广泛的竹鼠之一,华农兄弟的“中暑警告”让它火遍大江南北。

甚至在2019年6月,央视《致富经》还连出10期节目,大谈竹鼠“市场前景无限好,千万财富跟着来”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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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猛财富,一夜破碎?

既是网红、又被央视点名表扬,养殖技术也非常成熟,即便要禁,也应该是哪种让养、哪种不让养的问题。

结果风水轮流转统统不能养,这落差,扎心了老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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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是划分出的物种有重叠、不够严谨。

举个例子,一类中的“草兔、蒙古兔、东北兔”就是可能有重复的几种。因为兔子的分布实在太广泛,长期以来,兔科的分类学经常是“贵圈真乱”的状态。

在分类学上,蒙古兔(也曾叫托氏兔,学名Lepus tolai)曾经很长时间地被认为是草兔(Lepus capensis)的一个亚种,而不是一个独立的种;我国西北地区分布的另一种兔子——藏兔,也曾被认定是草兔的亚种……以至于这些兔兔都落了个“草兔”的俗名。

所以《通知》里的草兔,到底是个学名,还是泛指好几种兔兔,咱给说清楚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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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谁?

蒙古兔!

另外名单的问题还在于:看似完满,实则仍有缺漏。

依然拿兔子来说,我国除了蒙古兔和东北兔,还有藏兔、高原兔、雪兔、云南兔等各种兔,而这些兔子在名单上都没有提到,大部分也不属于国家i、ii级保护或“三有”动物……

这些兔子是不是就可以被养殖利用?甚至是用于食用目的呢?

还有一类中提到的山斑鸠和灰斑鸠,它们都是我国广布的鸠鸽科鸟类,然而名单里却没有珠颈斑鸠——同样都是咕咕,难道条形码咕咕能被保护,二维码咕咕就要被养被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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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颈斑鸠:是我站得不够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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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斑鸠:是~

这些疑问,都是仅凭目前的《通知》无法解决的。

白名单?黑名单?

林草局发布的《通知》相当于动物养殖领域的“黑名单”,然而凑巧的是,今年5月,农业农村部也恰好公布了正式版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相当于是养殖的“白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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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明确了家养禽畜种类33种(包括本地品种、引入品种和配套系),其中传统17种,分别为:

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特种16种,分别为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银狐、北极狐、貉(水貂、银狐、北极狐、貉属于非食用目的养殖)。

那么问题来了,是“白名单”之外都不能养,还是“黑名单”之外有可利用的余地?

《通知》二类中的蓝孔雀就深受影响。蓝孔雀是外来物种,在人工养殖环境下,蓝孔雀的市场大多在肉用,另有观赏和标本的价值。

但是《目录》公开后,根据《目录》,蓝孔雀不再属于家养禽畜,蓝孔雀的养殖没了政策依据,一下子便成了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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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土鸡不能吃了?

反观《通知》的内容,蓝孔雀被归入禁止食用的二类动物,这个划分对养殖户来说似乎是个好消息:至少养蓝孔雀不违法。

可是对于部分依赖肉用市场渠道的养殖户而言,这依然是灭顶之灾。

诸如此类的矛盾还有两栖和爬行动物。一直以来,两栖和爬行动物在我国的监管都十分尴尬——

因为我国的陆生和水生动物是由两个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的,怎么确定一个动物是水生还是陆生,归谁管,都很难说得清。

像是《通知》中的中华蟾蜍、黑眶蟾蜍,说可以以非食用目的养殖,而它们的远房亲戚,比如常常被端上餐桌的牛蛙、石蛙等,既不在《通知》也不在《目录》,是不是就没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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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大蟾蜍 ©大猫

即便是按照5月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业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操作,里面提到的养殖林蛙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野捕洗白的情况,“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出台的一系列规范,又如何实施监管呢?

所以,目前看来,新的《通知》是很有些“一刀切”味道的。究竟是“黑名单”更黑,还是“白名单”更严,其中的判断,绝对不是让两个职能部门出门约个架就能高枕无忧的。

特种养殖与野生动物保护

诚然,除了上面提到的这些质疑,“黑名单”依旧面临许多困境:比如对禁养动物的处理,是放归?是科研?还是无害化处理?

要是放的话,放归的地点选在哪里?放归的数量又多少只才合适?对养殖户的补偿又应当如何计算……

还有源源不断的状况正等待着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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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果子狸©大猫

不过平心而论,无论是“黑名单”还是“白名单”,都是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上的积极尝试。

浏览《野生动物保护法》,会发现它也是经历了四次修改才变成今天的模样;而年初沸沸扬扬的疫情,让国务院及其部委仅在今年年内便发布了10条相关政策文件——顶层设计对野生动物的重视程度,是前所未有的。

我们不赞同盲目的“一刀切”,也不愿看到安分守己的养殖户们遭遇灭顶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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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损失怎么办?

眼下,修订《野保法》的呼声愈发高涨,我们希望有更多的人一同关注这件事。毕竟,生态的修复和维护,从来都不是靠某个部门、某个机构的决定就能达成。

第一是关于野生动物的定义。实际上,《野保法》中还一直没有对“野生动物”进行足够清晰的定义。

现行法条中涉及的“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难免有同语反复之嫌。

比如养殖的珍贵动物算不算野生动物?已用于科研的又算不算野生动物呢?

唯有先解决了这个定义问题,相应的机关和部门在立法执法时,才具有更多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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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戏团的老虎算野生动物吗?

动物表演应该被人们抵制 /图源网络

第二是野生动物监管责任的厘清,完善信息公开,明确责任,政策执行的针对性和力度才更大。

第三是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更新和保护范围的扩大。我国的野生动物名录拟定于32年前,多年来仅有少量修订,这与不断更新的动物种群动态是明显不匹配的。

另外,现有《野保法》的保护重点仍聚焦于动物物种本身,对其所在的栖息地保护还涉足甚少。

最后,政策层面的认可和推进,我认为,对所有关心野生动物保护的人而言也是种鼓舞:

尽管道阻且长,但人们的努力已经被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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