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足球、飞盘等常见的对抗性运动中,意外受伤时有发生。
网友咨询:
对抗性运动中受伤,对方是否要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体育运动存在对抗性和非对抗性的区别,对抗性运动根据身体接触、碰撞程度可区分为高对抗性和低对抗性。高对抗性的体育运动如足球、篮球等,参与者直接的身体接触频率较高,比赛的激烈程度也较高。此类高对抗性的体育运动中,一般的身体接触只要在体育运动规则允许范围内都属于正常的且应为所有参与者接受的风险,当事人自愿参加对抗较为激烈的体育运动应视为其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律师补充:
在体育运动中自甘风险原则要求当事人明知运动中存在受伤的危险,还主动参加运动并承担可能受到伤害的后果,进而免除行为人因规则内拼抢动作造成伤害的侵权责任。行为人能否预见或者说可以预见体育运动中危险的存在是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的重要前提,需要结合行为的认知能力和对参与体育运动的了解来综合判断。成年参加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运动爱好者,对运动的风险应有充分认知,其自愿报名参与,应视为其自愿接受运动可能带来的人身损害风险。
参加文体活动,一定要充分了解所参与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张海慧律师简介
法学科班毕业,专职律师,法院的特邀调解员。自执业以来,参与和承办了大量的合同类、侵权类等法律纠纷案件,实务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全方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的案件提供优质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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