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秸秆资源台账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办科〔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农垦总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重要农业资源台账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计〔2018〕16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拟从2019年开始,建立全国秸秆资源台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的秸秆产生与利用情况调查监测标准和方法,搭建国家、省、市、县四级秸秆资源数据共享平台,掌握全国农作物秸秆产生与利用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进行相关产业布局和管理等提供理论依据,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考核依据。
二、范围
台账分为秸秆产生量和秸秆利用量两部分。其中,秸秆产生量主要调查早稻、中稻和一季晚稻、双季晚稻、小麦、玉米、马铃薯、甘薯、木薯、花生、油菜、大豆、棉花、甘蔗等农作物,也包括其他在本区域种植面积较大的农作物(不包括蔬菜);秸秆利用量主要调查不同种类农作物秸秆的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数量。
三、指标
秸秆产生量指标包括草谷比、理论资源量、收集系数、可收集资源量;秸秆利用量指标包括直接还田量、农户分散利用量和市场化主体利用量。理论资源量、可收集资源量、利用量均指含水率15%的风干重。
四、原则
按照属地原则开展台账建设,建设要求自上而下下达,数据采集自下而上收集。
五、实施主体
各地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六、数据获取
(一)草谷比
可采用推荐的分区域、主要农作物的草谷比参考数据(见附件1,如有更新,以最新公布的数据为准),其他种类农作物草谷比以取样、实测为准。鼓励各地通过现场取样、实测获得农作物草谷比(草谷比实测技术方法见附件2)。各类农作物的草谷比数据应保持一贯性和连续性。
(二)理论资源量
通过计算获得。理论资源量为作物产量与该农作物草谷比的乘积。
(三)收集系数
可采用推荐的农作物秸秆收集系数(见附件3),也可以通过测量、计算或估算获得。其他种类农作物的收集系数以取样、实测为准。收集系数为可通过实地调查作物割茬高度占作物株高的比例和秸秆枝叶损失率计算(收集系数实测技术方法见附件2)。
(四)可收集资源量
通过计算获得。可收集资源量为理论资源量与收集系数的乘积。
(五)直接还田量
通过统计、计算或估算获得。直接还田量为本区域可收集资源量与秸秆还田率的乘积。秸秆还田率是指本区域某种农作物施行秸秆直接还田的面积占该农作物播种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估算或通过典型区域调查获得。
(六)农户分散利用量
通过抽样调查、计算获得。某区域的农户分散利用量为该区域抽样农户分散利用比例均值与区域秸秆可收集资源总量的乘积(调查方法及表式见附件4)。农户包括普通小农户,也包括种养大户。
(七)市场化主体利用量
通过普查获得。市场化主体利用量(调查方法及表式见附件5)为区域内从事秸秆加工的所有市场主体所利用秸秆数量之和。这里的市场主体是指对离田后的秸秆进行初次加工和直接利用,并在工商管理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或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不论其秸秆利用规模大小均要进行调查。市场主体购买秸秆加工成品后再进行利用的,不在填报范围内。
七、数据采集
(一)网络填报
台账建设采取信息软件开发、互联网直报的方式进行。县级只填写各县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得的一手数据,由软件自动生成秸秆资源台账报表(见附件6和附件7),尽可能做到关联数据自动计算,数据关系自动审核。
(二)分级负责
台账数据实行分级审核负责制。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数据采集,并为本县台账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地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实施和督导落实全市秸秆资源台账建设工作,指导各县按规范开展工作,并为本市台账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省秸秆资源台账建设工作,并为本省台账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第三方抽查
国家、省级、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台账建设进行抽查,核验各地填报数据的质量和真实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监督管理本县秸秆市场化利用主体建立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秸秆原料收购、加工转化记录。
(四)采集时限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本县上个自然年度台账数据的录入、审核和上传等工作。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本省上年度台账数据的审核、报送等工作。
请各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于2019年2月25日前,将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建设联系人信息表(附件8)发送至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 徐文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