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办违纪违法问题的实践中,提前介入是指相关部门派员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证据调取、事实认定、纪法适用和审查调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做法,对于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吸收多年司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明确规定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实践中,为了进一步保证办案质量、提高诉讼效率,一些案件在移送审理之后、移送审查起诉前,检察机关有时也会提前介入。那么,如何理解和适用提前介入,结合湖南工作实际,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必须充分认识提前介入对反腐败案件查办的价值作用。提前介入对于反腐败案件查办主要有四大作用:一是汇聚集体智慧。案件审理部门通过提前介入,提出调查判断、事实认定、纪法适用的意见建议,为案件查办出谋划策、排忧解难,有利于形成办案的整体合力。二是严格证据标准。案件审理部门通过提前介入,能促使和帮助审查调查部门全面、准确、客观地收集、调取、固定证据,防止违法证据和瑕疵证据进入公诉环节,使证据在移送起诉之前就能达到或基本达到庭审标准,从而提高办案质量,这也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相适应。三是提高办案效率。案件审理部门通过提前介入,及早了解、熟悉、掌握案件事实、证据、程序等情况,提前发现问题,反馈意见,真正做到关口前移,提高效率。四是履行监督职能。案件审理部门通过提前介入,实施对案件审查调查程序、实体的双跟踪、双把关,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查调查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在价值作用上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是一致的,但在介入时机、启动条件、纪法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
必须明确界定提前介入针对的案件种类。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提前介入。《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由此可见,只有两类案件适用提前介入,第一类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即,在本地区、本部门有重大政治影响、经济影响、社会影响的案件,包括突发性且办案时间紧迫的案件等,或者存在社会关系复杂、法律关系复杂、调查取证难度大、因果关系证明难等情节;第二类是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案件,即对违纪违法犯罪事实认定、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适用、证据结构、举证标准等存在较大分歧的情节。提前介入是具有选择性的,无论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还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只有上述两类案件才能适用,案情简单、查证难度较小的案件一律不得适用,否则会导致提前介入流于一般化,浪费办案资源。
必须明确反腐败案件申请提前介入要达到的目标。通过认识提前介入的价值作用和提前介入案件的性质特点,我们可以看到,提前介入应达到四个主要目标。一是消除分歧。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腐败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复杂,权钱交易的形式越来越复杂多样,违法犯罪事实的查证、证据的收集调取、职务行为和收受财物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越来越困难,由此往往会导致事实查证难、性质认定难、纪法适用难。这时案件审理部门通过提前介入,发挥专业优势,有利于消除分歧,形成基本共识或一致性意见。二是把关证据。案件审理部门通过从事实认定、证明逻辑、举证标准等方面审查证据,明确取证角度和证明标准,指导依法精准取证,防止案件移送后出现“放不了、判不了”的窘境,通过确保案件查办的法律效果保证案件查办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衔接诉讼。案件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有利于顺畅法法衔接,实现案件快查快结、快诉快审,提高诉讼效率。四是监督制约。案件审理部门通过提前介入,在调查阶段以第三者的身份出现在调查部门和调查对象面前,引导调查部门全面提取有罪和无罪证据,监督调查部门合法取证,有效约束调查权合法运行、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
必须准确把握提前介入的要点重点。一是介入时机要适时。《规则》对介入的时机规定为“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和“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可见,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只能在主要事实已经查清并提出了倾向性意见,或对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两个时机才能介入,其他时机都不能介入,既不能立案之初、案件尚未查证就申请提前介入,冲击调查活动的保密性,也不能案件办结、审查报告撰写完毕才申请介入,忽视提前介入的监督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时间要更靠后,只能在案件移送审理之后、移送审查起诉之前,由案件审理部门按程序书面商请才能介入。二是介入程度要适度。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是为了引导更好地查证违法犯罪、指控违法犯罪,而不是指挥调查,更不是代替调查,介入人员要准确把握职能定位,从案件审理角度,全面审核调查材料,仔细分析证据逻辑,正确适用党纪国法,提出意见和建议,既不能在调查活动中唱主角,过度介入,也不能沦为调查活动的看客,形同虚设,而应做到参与不干预、讨论不定论、指导不包办、配合不代替。三是介入人员要适合。提前介入政治性、专业性强,保密要求高,这就要求提前介入人员不仅具备过硬的政治素养,严守办案纪律,还须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专司专职,为案件推进答疑解惑、排忧解难。从湖南省的工作实践看,提前介入的纪检监察人员、检察人员和日后移送审理、起诉的办案人员尽量为同一人,以保证办案主体的连续性,避免重新熟悉案件,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作者单位:湖南省纪委监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