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贯彻落实2018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农业部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农发〔2018〕1号)总体部署,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我部决定2018年继续组织开展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创建农业农村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10个以上;创建(综合提升)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500个以上,其中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8省每省创建(综合提升)30个以上,河北、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河南、广西、海南、四川等9省(区)每省(区)创建(综合提升)20个以上,其余省(区、市)和大连、青岛、宁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省(区、市)创建(综合提升)10个以上。

二、创建重点

(一)实施依法兴渔,着力强化养殖生产规范管理。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加强养殖证发放登记,依法规范养殖生产秩序,保护养殖渔民水域滩涂养殖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养殖生产单位内部生产管理体系,重点做好养殖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记录、用药记录、病害防控、养殖废水处理等关键环节的自控和自检,鼓励实施标准化管理。

(二)实施绿色兴渔,全力促进养殖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构建绿色养殖生态系统,加快网箱粪污残饵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推进养殖网箱网围布局景观化;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等措施,推进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示范县示范场全面普及环保设施设备,推广以渔净水,打造一批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典范。

(三)实施质量兴渔,不断提高养殖产品质量和效益。推广免疫、生态防控方法,从源头上防控水生动物疫病,倡导水产养殖少用药、不用药理念。推进集约化、智能化、生态化发展,强化品牌效应,全面提高生态、绿色、优质、安全水产品供给能力,不断提升水产养殖质量和效益。

三、工作安排

(一)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

持续做好示范县创建工作,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3〕32号)要求,各省(区、市)做好动员申报、指导督促和验收准备工作。我部会同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安排对申请创建的县(市、区)进行实地指导,组织对省级初审合格的进行考核验收,年底前公布第四批示范县名单。

(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综合提升)

当年资格到期的示范场经综合提升并验收合格的,纳入当年创建数量。

第一阶段:4月,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示范创建实施方案,抓好动员部署,并组织辖区内当年资格到期的示范场和其他养殖单位参加活动,新创建单位的申报材料逐级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部署有效期至2018年底的1726个示范场(详见农办渔〔2013〕92号和农办渔〔2013〕82号文件)开展综合能力提升,新增示范场开展示范创建。

第二阶段:5—10月,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帮助各创建单位自主开展生产条件改造、装备升级、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示范和培训等综合能力提升工作,并按照《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2018年版)》(附件1)相应标准进行验收,结果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官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函报我部。

第三阶段:11—12月,我部对各地验收结果进行书面审核,发文公布示范场名单。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示范创建工作的领导,确保示范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示范创建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分工、时间进度等重要事项。示范场的省级验收工作组要做到实地考核、逐项评价、严格把关、规范验收,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对示范单位基本信息及验收结果,建立和完善数据库,把好审核关。

(二)加大扶持、扩大宣传。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渔惠渔项目资金,优先支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工作。鼓励中央财政渔业油补政策调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向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单位和县倾斜,重点支持养殖规范管理和池塘标准化改造、工厂化循环水改造、养殖环保设施设备改造等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媒介,大力宣传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成效,树立一批绿色发展典范,提高水产健康养殖示范的公众关注度和社会影响力。

(三)强化督导、及时总结。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创建指导、绩效考核和工作总结,对工作中发现示范场(示范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报告我部取消其称号。我部将组成若干工作组,对各地示范创建工作进行实地考察和督导,并对活动组织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示范创建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特别是要做好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及时报送验收情况。

请于6月15日前将上半年活动总结正式函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示范场验收工作并将《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2018年版)》(每场一份,加盖公章)、《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及验收意见和工作总结正式函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同时将汇总表(Excel版)和工作总结的电子版发送至aqucfish@163.com和sfc200909@163.com。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协助做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相关工作。联系电话: 010—59192918(渔业渔政管理局);010—59194433(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附件:1.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2018年版)

2.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

农业农村部

2018年4月2日

附件1

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2018年版)

单位名称

(工商注册全称)

(此栏请务必核对后填写清楚)

单位公章

(无公章此表无效)

一票否决6项(不合格的在右侧空格内划×)

1.持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承包合同。

2.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家庭渔场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行政管理部门、渔政等执法机构以及社会团体不能申报。

3.池塘养殖面积100亩(西部地区5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2000平方米以上。

4.前5年(含本年度)药残抽检结果合格(未被抽检年份视同合格),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苗种生产单位须持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5.具有废水净化处理设施或设备且正常使用,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排放标准,近2年内未受到相关处罚。网箱养殖应具备废弃物收集设施设备。

6.政府依法规划或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内从事养殖。

如无一票否决项请填写以下评分项(30项)

考核体系

具体考核项目

分值

得分

一、基础条件完善

1.场区环境整洁、环境优美1分,进排水分开且无明显毁损2分。

2.需要用水预处理的,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设施设备且正常使用1分。配备水质检测仪器设备且正常使用1分。用水水质符合《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查验水质检测报告)或更高标准的3分,无检测报告扣3分。

3.工厂化养殖具有循环用水设施或设备,其他类型的池塘、厂房、网箱等基础设施设备维护良好2分,用电设施完备且维护良好1分。

4.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机械设备齐全且正常使用2分,具有配套生产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设备且正常使用1分。

5.具有独立分设药物和饲料仓库1分,仓库保持清洁整齐、干燥通风1分,有专人负责记录入出库登记1分。

二、投入品监管严格

6.水产苗种来源于合法企业(查验进货凭证、企业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2分。水产苗种经产地检疫(查检疫合格证明)2分。

7.饲料或饲料原料来源于正规企业(查进货凭证)2分。使用和加工饲料符合法规和《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标准2分。

8.全部使用配合饲料,不直接投喂冰鲜饵料。部分用配合料扣1分。

9.兽药来源于合法企业的正规产品(查进货凭证、企业兽药生产和经营许可证)2分。使用兽药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不直接使用原料药(查用药处方)2分。

10.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要严格执行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查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无记录扣2分。

11.聘用或配备1名及以上渔业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专职负责病害防控工作,履行兽药处方等制度。

12.使用疫苗(含自家疫苗)1分,全过程不使用化学药品1分。

三、生产操作规范

13.根据本场实际,研究确定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生态健康养殖模式3分。依法制定养殖生产或苗种繁育操作规范2分。

14.建立水产苗种、渔用饲料、水产养殖用兽药等生产投入品存放、保管制度2分。制度张贴公示1分。

15. 依法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用药记录制度,按时记载,内容详细完整准确。缺一项记录扣2分,未按要求填写扣2分。

16.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用药记录保存售后2年以上。

17.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自行检测和委托机构检测均可)2分。检测制度执行情况良好2分。

18.建立水产品销售记录并按时记载2分,内容详细完整准确2分。

19.销售水产品附具产品标签,内容详细完整准确2分。建立养殖水产品可追溯制度2分。

20.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2分。定期对职工或成员进行健康养殖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2分。

21.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且在有效期内。

22.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良好农业规范等有关产品质量管理认证,且在有效期内。

23.制定养殖产品的企业标准2分。通过ISO9001等标准化认证2分。

24.病死水生动物按照《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查无害化处理记录)。

25.定期进行养殖尾水水质监测,废水排放达到《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标准(查水质检测报告)。

四、示范带动突出

26.集成创新出符合水产绿色生产操作规范要求,具有引领性和示范性的生态健康养殖模式,节能减排成效显著,示范展示效果良好。

27.积极主动为周边养殖户提供健康养殖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至少联系和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渔民50户以上,每年培训150人次以上。

28.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承担水产养殖动植物疾病测报工作,配备测报员(可由渔业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兼任),并通过系统逐级上报。未设置测报点和测报员的扣3分,未按时上报病情的扣2分。

29.建立起产供销一体化或融合发展的新模式,形成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水产品牌。

30.被评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有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合计

100

验收工作组签名

(不少于3人,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至少1人)

姓名

单位

职务

姓名

单位

职务

姓名

单位

职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验收意见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公章)

2018年 月 日

注:1.总分达到80分(含80)以上为验收合格。

2.双面打印后填写,样式在渔业渔政管理局网站()下载。

附件2

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

省(区、市)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工商注册全称)

所在

地级市

所在

县、区

养殖方式

(填编号)

权证或

合同编号

面积

(公顷)

主要

品种

养殖户

数(户)

单位

负责人

联系

电话

通讯

地址

邮编

填写说明:一、该表样式可在渔业渔政管理局网站()下载。二、“养殖方式”请选择以下对应项目填写编号:1.淡水池塘 2.海水池塘 3.淡水大水面放养 4.淡水大水面网箱 5.浅海网箱 6.浅海滩涂底播 7.浅海吊养 8.淡水工厂化 9.海水工厂化 10.深水网箱 11.其他(请说明)。三、面积等数值均保留小数点后3位,工厂化养殖面积换算为公顷,1平方米=0.0001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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