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案件审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调查结束的国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或单位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查处理工作。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案件审理工作部门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所做的审核工作;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和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是审查处理违纪案件的主管机关,它要对违纪案件的事实进行认真的审查,准确认定性质,作出恰当的处理决定。
案件审理的原则审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带框框,不先入为主。对于处理错了的案件,一经发现,坚决改正。
复查案件的审理对已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申诉,一般情况下,由原来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单位进行复查或复议,原办案单位如已撤销,由申诉人现在单位复查或复议。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进行复查或复议。
对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复查或复议的案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办理,并报告处理结果。如果决定撤销或改变原处分决定或结论,应作出书面决定。其中,应由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还应报请原来批准给予处分的上级主管机关审批。
报送复查案件,一般应报以下材料:
1. 复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2. 复查处理决定及有关单位的意见。
3. 受处分人员对复查处理决定的意见和单位对其意见的说明。
4. 原处分决定、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审理复查案件除按审理违纪案件的要求进行外,还应注意审阅原处理案卷材料。对照原处分决定和证据,审核改变处理的依据是否充分。如果原证据和复查时取的证据有矛盾,应认真鉴别,必要时,可直接进行调查。
对重复的无理申诉,应报告有关领导,说明不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理由,并对申诉人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
备案案件的审理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的案件,应报送下列材料:
1. 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2. 对受处分人员的检查、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行政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3. 处分的决定(或批复)。
审理备案案件,应按审理违纪案件的要求进行。
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来的备案案件,如同意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归档。如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有不同意见,审理部门将审理报告连同备案材料一并提请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审理委员会讨论。如作出改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处理的决定,应将改变的决定通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如果所要改变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决定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的,按“执行监督”第二段办理。
执行监督各级党委政府对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纪检监察机关重新审查。
上级党委政府对下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下级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重新审查;但是,如果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所要改变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决定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的,这种改变也应经上级党委政府批准。应尽量经过协商求得一致意见,由这一级党委政府自行改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双方的意见同时报上级党委政府决定。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政府对违纪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政组织必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政府提出,但是,当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政府没有改变原处理决定时,不得停止执行。
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如果对同级党委政府处理的案件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复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予以受理。
案件审理的任务实事求是地核对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和对犯错误人员的政策及办案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或单位。
案件审理范围案件审理实行按照纪检监察对象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理案件的范围是:
1. 审理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同级党政批准的案件。
2. 审理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政审批的案件。
3. 审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 审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党委政府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而请求复查或复议的案件。
5. 审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来的备案案件。
6. 受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政府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政府批准的案件中受处分人员的申诉。
7. 调查研究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党纪政纪的情况,拟定有关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的规定,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8. 为进行党纪政纪、党风政风教育选择典型案例。
案件审理的要求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是:
1. 案件的事实要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审理案件,必须将所犯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审核清楚。如发现事实不清,要责成或协同原报案单位重新查证清楚,要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2. 案件的证据要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去伪存真。认定的事实,一定要有充分的依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
3. 案件的定性要准确。认定问题的性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以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准绳,进行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性质难以确定的,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4. 案件的处理要恰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作出恰当处理。既不要过分处理,也不要姑息迁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牵连无辜。
5. 案件的程序要合法。在案件检查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党纪党规履行办案程序,保证办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6. 案件处理的手续要完备。处理案件要严格按照处理程序办理手续,并按照批准权限审批。
审理程序为了审查违纪案件的事实,准确认定问题的性质,并保证正确处理案件而必须经过的工作程序,包括:
1. 凡需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政府决定或批准,以及需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案件,在正式决定或批准前,须经过审理部门审理。
2. 审理部门在接到需由本部门审理的案件后,立即指定承办人进行审理。除案情简单的外,每个案件应由二人以上共同承办,特别重大的、复杂的案件,应组成审议组办理。
3. 承办人员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20字的要求,对案件认真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4. 审理部门集体审议案件,由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汇报案情要言必有据,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事实。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允许为犯错误者申辩。然后根据会议决定写出审理报告。讨论中如有不同意见,应同时上报。
5. 一般情况下,批准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与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受处分人的意见。同时根据情况对犯错误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帮助教育。要有谈话记录。
6. 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案件,在纪检监察机关审定前进行。
7. 经过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的案件,将案件审理报告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政府报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审理委员会审批。
8. 案件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案件,立即办理批复手续;需报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批的案件,及时办理请示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的批复后,及时办理给有关党政组织的批复手续。
9. 已经批复或同意备案的案件,及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10. 案件办理完结后,由承办人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阅卷的一般方法阅卷是案件审理的第一道环节。阅卷的一般方法归纳起来如下:
1. 审理人员首先要审阅案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受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检查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①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材料;②本人检查及本人对结论材料的意见:③本人所在单位的处理意见;④同本人的谈话记录。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政单位报来的案件,应具有下列材料:①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政单位呈送审批的报告文件;②案件调查报告;③主要证据;④本人的检查及本人对处理结论的意见;⑤所在单位的处理决定。审理人员发现材料不齐全时,应通知呈报案件的单位补办。
2. 案件材料审阅后,接下来就是核对调查报告、结论材料、证据和本人检查这4个主要材料是否一致;结论认定的每一个问题,是否有两个以上能够互相印证的证据,主要情节是否相符;本人对结论的问题是否作了交待,本人的意见如何。
3. 做好阅卷笔录。这是审理人员应当重视的阅卷方法。对于复杂案件,情节多、材料多,审理人员阅卷时如不做笔录,就会给审理带来困难。
审阅调查报告的一般方法其方法一般如下:
1. 调查报告是案件的基础材料,结论材料,处分决定所认定的问题,来源于调查报告。所以,调查报告认定的问题,要一个一个地把问题发生的全过程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审理人员如果发现事实不清的,应当查清,必要时要做补充调查。如证据材料上对问题已阐述清楚,由于写作水平有限而没写好,这类情况审理人员可在审理报告中代为陈述清楚。
2. 审阅调查报告认定的情节是否与证据材料上的情节一致。调查报告认定的所有问题,必须来源于证据。所以,调查报告要起到“综合证据”的作用。调查报告里,不能凭空设想写进没有证据的任何问题;只能体现证据上反映出来的客观情节。审理人员发现调查报告认定的问题的情节与证据不符时,要询问调查人员;属于未查清的,要求调查清楚,属于调查清楚了的问题而没写清楚,提出修改意见。
3. 审阅调查报告认定的问题证据是否确凿。凡认定的问题,原则上要“一事二证”,重要问题“一事多证”,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如果调查报告认定的某个问题只有一个证据,而被审查者又没有交待,审理人员应提出由调查人员补充取证,也可由审理人员直接取证。
4. 审阅调查报告对问题认定的性质是否准确。审理人员要根据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证据,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审查调查报告认定的性质是否准确。如果性质定得不准,要重新定性。审理部门的人员纠正调查报告中的定性后而重新认定的性质,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生效。
5. 审查调查报告对案件和问题的起因写得是否清楚。要审查问题发生的原因是否存在客观因素。对在某个客观原因条件下发生的问题,有的虽然性质不能改变,但在处理问题时,可以考虑这些客观因素。
审阅结论材料的一般方法审理人员审阅结论材料有两个作用:首先看结论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其次是看犯错误者在结论见面材料上个人的意见、申辩的理由是否充分。同时要注意以下3种情况:
1. 如犯错误者提出有理有据的问题,要求重新调查。审理人员阅卷发现后,应进行补充调查,可由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调查。
2. 如犯错误者提出无理要求等,对这种情况,调查组应写出“说明材料”入卷。审理人员如果发现没有说明材料,应由调查组补写;如果案卷里有说明材料,则应审阅说明材料。
3. 如犯错误者拒绝在结论材料上签字。遇到这类情况,只要证据确凿,本人不承认也可以定案。但这种拒绝签字的情况,也应写出说明材料以备查;如果没有,应当补写。
审阅犯错误者的检查交待材料的一般方法对于犯错误者的检查交待材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 审查“全面交待”材料。一个案件通常有若干份犯错误者的检查交待材料,审理人员对若干份检查交待材料都要过细审阅,但应重点审查全面交待材料。
2. 审查错误事实。主要是审查犯错误者对错误事实的交待,调查组认定了的而犯错误者未交待的,应由犯错误者写出补充交待材料;犯错误者态度不端正,不愿交待的,应有调查组的说明材料,如果没有,应当补写。
3. 审查定性的主要情节。这些情节,犯错误者必须在检查交待材料中交待清楚,因为主要情节涉及定性,犯错误者的检查交待材料中,没有承认某个问题的主要情节,应当找出原因。
犯错误者遗漏或不愿意写出某个问题的事实,遗漏或不写出某个定性的情节,要补充写出检查交待或写出说明材料,以使案卷材料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4. 审查对问题责任的区分。对案件发生的过程中,有若干人或领导成员在场,参与其事,且对错误的发生和后果有一定责任而这些“若干人”“领导成员”又没有被立案调查。所以,犯错误而被立案调查处理者可以在检查交待中写清这些人的责任。审理人员在上报审批时,应提出由那些“若干人”特别是“领导成员”分担责任,并在处理时应予考虑。
5. 审查犯错误者的认识态度。犯错误者在自己的检查交待中应有自己对错误的认识,改正错误的打算,这些都是量纪时的参考因素。
6. 审查犯错误者的意见和申辩。犯错误者的检查交待中的意见与申辩,审理人员应认真审阅,对正确的,应向审批机关汇报;对错误的,应予指出,并进行帮助教育,以端正认识。
阅卷笔录阅卷笔录是审理人员在审理案卷时,对案卷材料中重要情节的摘录。它是起草审理报告、研究案件、汇报案情的依据。
阅卷笔录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 标题。关于×××问题的阅卷笔录。
2. 受处分人员的基本情况。
3. 受审查人所在单位的处理意见和本人意见。
4. 依据调查报告所列事实,摘录证据材料的主要情节,摘录的内容要准确无误,要摘录证据材料的原话,不能断章取义,以便分析证据材料所写的主要事实情节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判断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审理意见。
5. 综合意见。整个案卷审理完结后,阅卷人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手续五个环节,提出综合意见。观点要明确,意见要具体,要符合政策。
6. 案卷审结时间。
错误事实指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的违犯纪律的言论和行为。错误事实的内容包括:错误性质和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责任等。错误事实是确定错误性质和决定处分的依据。错误事实,必须以充分、确凿的证据为依据。
本人态度指犯错误者对本人所犯错误的认识和表现。是给予犯错误者适当处分的因素之一。在犯同样性质错误的情况下,对所犯错误交代清楚,认真检查,态度好的,可从轻处理;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不做认真检查的,应从严处理。对于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拒不承认而又坚持无理取闹的人要加重处分。
犯错误者的一贯表现指犯错误者犯错误前长期以来的表现。它是从轻或从严处分犯错误者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犯有同样性质错误的情况下,一贯表现较好,偶尔犯了错误,可考虑从轻处理;一贯表现不好,屡教不改,可考虑从严处理。从轻和从严处理都要注意适度,防止过宽过严。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指审查处理案件时征求有关部门对某种情况、问题的看法或处理意见。审理案件中,如遇有下列情况,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1. 案件涉及专业技术、行政业务部门的具体政策规定和法律等问题时。
2. 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检查部门直接检查的,并需本单位审批的案件,审理部门在提交纪检监察机关审理委员会审批之前,应征求检查部门的意见,如果审理部门与检查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可将两种意见同时提交纪检监察机关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3. 如要改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政的处理意见时,应征求他们的意见。
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党政处理决定意见分歧的处理地方各级党政纪检监察机关如果对同级党委政府对案件的处分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复查。
业务指导案件审理工作部门为提高案件审理水平,上级审理部门应经常到下级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其基本方法是:
1. 巡回指导。
2. 出题目,交任务,请下级审理部门单独或上下级联合进行专题调查研究。
3. 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案例讨论会、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等。
4. 解答下级提出的有关违犯纪律的处理的政策问题。
分级审理,各负其责案件审理工作的制度之一。根据纪检监察对象及处理违纪问题的批准权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各自的职权审查处理违纪案件。
审理人员守则是指审理人员应具有坚定的党性原则和良好的工作作风。案件审理工作,涉及的情况复杂,政策性很强,要求案件审理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原则:
1. 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的行为做坚决的斗争。
2.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
3. 模范地遵守党纪政纪国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所办案件的情况。
4. 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业务水平,注意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5. 对违纪人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当本人对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地进行复核,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作出书面说明,并根据事实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案件,连同本人意见一并上报。
处分决定一经批准即予执行。如果本人不服提出申诉,有关党政组织必须负责及时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诿。对于申诉有理,需要改变的,要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对于所犯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而本人坚持错误和无理要求的,要批评教育;对无理取闹的,要严肃处理。
案件审批报送的材料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政府审批的案件,应报送以下材料:
1. 处分决定。
2. 所犯错误事实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3. 受处分人检讨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以及有关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4. 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政府的审查意见。
手续完备处理案件,要有完备的手续,这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措施。每一案件的处理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处分犯错误的人员,必须经过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审批机关审批。
2. 对犯错误人员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
3. 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政府审批的案件,报送案件的单位要对案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有送审报告。
4. 在对犯错误人员作出处分前,应找本人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
5. 处分决定报经上级批准后,要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是我们对待犯错误者的一贯的基本方针,也是纪检监察工作的目的和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纪检监察机关检查处理的案件,属于敌我性质的问题是极少数,绝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我们进行检查,把错误揭露出来,核对清楚,加以分析,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目的在于使犯错误者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从中吸取教训,增强免疫力,并且也使其他干部从中受到教育。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但是我们揭发错误、批评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
坚持错误不改是指坚持原来的错误不予改正,或者又犯同类性质的错误以及其他严重错误,直至完全丧失了做一个国家党政工作人员的条件。但对于受处分不服进行申诉,不要轻易认为是“态度不好”,“坚持错误不改”。应认真分析研究,看其申诉是否有理,有道理的应妥善解决。如确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分恰当,而当事人无理取闹的,才视为坚持错误不改。
案件审理报告案件审理完毕后,审理人员应写出“案件审理报告”,向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或审理委员会呈报。审理报告没有固定的模式,但要求把案件审理的情况,即犯错误者的基本情况、案件由来、结论的问题、犯错误者的认错态度,以及处分建议等问题写清楚。
审理部门与犯错误者谈话审理人员在审理案卷完毕后,要找犯错误者进行一次谈话,特殊情况可以上门去谈,一般应通知到审理部门来谈。
谈话的内容,主要是同犯错误者核对事实,同时也要看犯错误者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态度,作为量纪的因素之一。还要了解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有无逼、供、讯的问题;如果有此类问题,犯错误者一定会向审理人员反映。如发现个别案件有逼、供、讯的问题,审理人员应向审批机关提出,并重新调查。
谈话必须要有二人以上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经犯错误者过目签字,作为材料入卷。
案件批复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政府对下级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所呈报的处分(理)报告的答复。处分批复应简明扼要,表述准确。批复大致包括以下内容:标题;基本情况;认定的问题;认错态度的好坏;处分;落款。
案件备案指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向上级或同级主管机关报告情况,以备查考。案件备案有两种:一种是按照有关处分者的批准权限规定属于备案的案件;另一种是上级向下级要处理结果的案件。
结案抄送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受处分者的处分决定、主要错误事实材料等送交管理该干部的有关部门。
材料归档就是在案件办结后,把办案中与定性处理直接有关的材料加以整理,组卷移交档案管理部门。这是查处违纪案件中的一个工作程序。应由主办案件单位归档的材料有:
1. 立案依据,办案过程中的请示和批示;
2. 调查报告;
3. 案件审理报告;
4. 结论和处分决定;
5. 本人检查及对结论和处分决定的意见;
6. 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7. 同被处分者的谈话记录;
8. 证据;
9.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申诉是指受处分的人员对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或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所属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一般应直接向批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也可以委托其他同志代为提出。
申诉是受处分人员的权利。正确处理申诉案件,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任务之一,也是联系群众,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的一种重要方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来处理这一类案件,保护受处分人的申诉权利。对压制批评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对打击报复和陷害者,必须给予纪律处分。对于受处分人员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案件,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原处分的根据同事实有出入或结论有错误的,应当纠正,不该处分的就要取消处分;对于原处分正确,而本人不认识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耐心帮助,使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对于坚持错误,无理取闹的,应当严肃处理。申诉案件,应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1. 受处分人员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案件,一般应由原决定或批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政府进行复议。在必要的时候,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政府可以直接进行处理。
2. 对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并且要报处理结果的申诉案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地进行复查(复议),并如实地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处理结果。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说明原因。如果处理有困难,应当请示原交办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解决。
3. 受处分人员的申诉,经过复议以后,如果申诉人同意复议的结论,就可以结案。如果申诉人对复议结论仍然不服,一般应当进行再次复议。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认为处理不当的,有权改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
复查报告其内容一般包括介绍被复查者的情况,复查的原因,原来定案处理的主要情况,此次复查的过程和结果,复查的结论意见。写复查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事实真相。要对复查的内容进行客观的分析和判断。措辞要准确无误。复查报告写出后,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有错必纠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案件的一条重要原则。一切处理错了的案件,不论是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办的,不论是哪级组织、哪个领导批的,都应实事求是地加以纠正。凡属冤、假、错案,都要彻底平反;凡属处理依据失实的,应当撤销处分;属于定性不准、处分不当的,应当予以修正。要做到全错的全纠,部分错的部分纠,不错的不纠。纠正和取消对被审查人员的处分,都要作出书面决定,经原批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政府批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政府有权纠正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政府作出的错误处分。
不许牵连无辜是指不允许因一个人犯错误或犯罪而牵连另外一些没有问题的人。这是党政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谁犯错误谁负责,不得上挂他的领导,下连他的部属,不得牵连其无辜的家属和亲友。对犯错误者的家属和亲友,不得冷淡、歧视。在政治上、经济上应与其他同志一视同仁。如果案件确实与他的上下级和家属亲友有牵连,应按规定进行审查。犯错误者的家属亲友和其他知情人,虽然与案件无牵连,但也有责任协助组织和有关部门查清问题。知情不举或有意袒护都是错误的,情节严重的应受到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