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太湖县出台科技创新奖励补贴政策,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孵化器奖励补贴等,下面来看看政策详情。
一、培育高新技术产业
1.对初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市政策奖励的基 础上,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连续 3 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对当年通过认定的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企 业在市政策奖励的基础上,给予 5 万元奖励。
2.对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年增幅达 30%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 奖励 5 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二、鼓励发明创造和运用
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可以申请资助和奖励,其标准如下:
当年新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0.8 万元;当年 从异地转入且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已授权有效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0.5 万元;每个单位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超过 10 件的,再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对有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年度内在我县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 100 件以上且此前在本县代理的已结案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率高于 30%(无涉及非正常申请行为的),按年度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单位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促进知识产权运用。鼓励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对成功办理专利质押 500 万元以上且符合省政策规定的专利质押融资奖励条件的企业,给予 3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成功办理商标质押 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三、支持成果转化
6.对企业和个人当年完成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的省级以上(含)科技成果,奖励 0.1 万元/件;对其中纳入省考核指标统计范畴(含新产品、动植物新品种、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标准)的科技成果,每件成果增加奖励 0.5 万元;对在本年度累计登记科技成果达 50 件及以上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给予 2 万元奖励。
7.对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在合同成立后,进行认定登记的,按合同中技术交易额的 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合同最高补助为 5 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为 20 万元;对在本年度累计登记技术合同超过 5000 万元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
四、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与大院大所联合成立,并在当年获得省、市政策支持的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 5 万元补助。对功能膜首位产业公共研发服务平台,视工作开展情况给予研发经费补助,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对县域林业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研发经费支持,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9.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当年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及星创天地,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
10.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新批准的省备案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五、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11.安排开展科技培训、新技术新品种开发及实验示范项目补助经费 30 万元,由县科经信局统筹安排。
12.对市、县认定的科技特派员,经年度考核合格后,给予0.3 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六、支持创新创业
13.支持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太湖县产业创新团队建设”项目,鼓励相关企业积极申报省市产业创新团队项目。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研发项目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项目研发团队中,由县委组织部牵头评选 8 个产业创新团队,并给予每个创新团队 6 万元研发经费补助,由县委组织部三年分期兑现。
14.对参加国家、省、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的,每个企业每次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费用补贴,对参加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按奖励金额 1:1 比例追加奖励。
七、推进防震减灾工作
15.对获得国家、省、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单位的,分别一次性补助 5 万元、2 万元、0.5 万元。对获得省地震局认定的宏 观观测点,每个安排补助经费 1 万元,由县科经信局统筹管理使用。
八、附则
规上工业企业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本政策:
(一)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5000 万元(含)以下,研发投入强度低于 5%的。
(二)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研发投入强度低于 4%的。
(三)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的。
本政策所涉及的资金由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本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属本政策支持范围。
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由县科经信局负责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申报企业应依照《统计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按照县科经信局、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