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大棚房事件,对于一些地区的设施农业大棚产生了误切,导致部分种植户损失惨重,因此从地方到个人都对设施用地的细则更加的关系,那么今天山东省的设施用地细则及指导意见来了,希望大家好好解读,做好规范用地,避免踩雷。
我们首先看去年国家中央部门出台的意见,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更新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通知》就设施农业用地的定义从产业发展需要的角度进行了融合;对设施农用地使用项目的动工前审批进行了简化;同时,也再次强调了在“大棚房”治理问题上的态度。
《通知》明确,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通知》对于永久基本农田上的设施化限制进行了适度放宽,满足了设施农业多样化的用地需求,延长了产业链,提高了产业效益,也将进一步推动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提升设施农业产业整体竞争力,为设施农业的发展带来新机遇。
其次我们看山东地区现在的指导意见,山东作为我国的重要农业大省在设施用地上的需求量更大,农业也是山东地区农民增收的重要支柱性产业。因此我们山东对于设施用地的指导性意见如下:
《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对于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进行了明确的划定,同时规定设施农业建设应当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但直接利用耕地进行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不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
这也就明确了我们现代设施农业,比如连栋温室大棚,在内部不硬化地面、不破坏耕地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实施使用的,并且现在的智能连栋温室大棚内部都是采用的无土栽培种植技术,完全可以在劣质土壤地区进行蔬菜花卉水果等各类农作物的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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