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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箱拆除只是环保运动中声势浩大的一项,关乎养殖户的还有更多,例如养殖尾水处理。
网箱拆除的本质是国家环保意识的觉醒以及对水资源保护的重视。对养殖户而言,网箱清除过后,可能就即将轮到池塘养殖。而养殖尾水处理就是池塘养殖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如今,部分地区已对养殖尾水有了明确规定并开展了治理行动。这是国家对水产养殖业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对绿色健康渔业的逆向推广。
2017年1月,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提到两点“加快推进渔业转型升级”与“大力发展节水农业”。两点建议中多次提及健康渔业与绿色渔业,这无疑是国家给予我们的信号,也是给养殖户所指引的道路。国家将大力支持绿色健康渔业,一方面淘汰以环境为成本的产能,一方面提高水产养殖的环保门槛,实现产业的优化升级,保证供应,稳定价格。
各地存在整治情况
其实,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活动已经在各个地区悄然进行。它不像网箱拆除惊动一片,但治理行动无疑会对水产养殖提出更多的要求。这也影响着水产业的转型走向,政府需要水产养殖业改进养殖环境,构建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渔业产业生态环境体系。
重庆市“专项整治水产养殖”
重庆市大足区对全区2.89万亩水库、3.06万亩专业池塘、1.25万亩山坪塘进行水产养殖专项集中整治。整治将延续至2018年12月,计划到2020年,大足区水产养殖重点区域废水达标排放率达到85%以上。预计到2019年12月20日前,大足区将完成水产养殖户养殖行为规范,全面禁止污染水体的渔业养殖模式。(重庆大足农业农村信息网)
潍坊市“统一尾水处理”
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家洼镇、原潍坊纯碱厂和原山东羊口盐场所辖范围)内的养殖户在搭建新棚的时候需要一次性缴纳管道基建费并每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每年约3-5万元不等)。这笔费用是用于开发区内污水处理厂进行统一水处理和统一排放。目前,养殖尾水按照生活废水的标准进行处理。(水产前沿)
2015年开发区生活废水除未建成区部分村庄外,均排入管网由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相应标准要求。(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报告书)
惠东县“二级排污标准”
惠东县政府响应中央环保,目前计划对水产养殖排放的尾水提出初步要求,要求养殖户改建排污设施,养殖污水需要进行二级处理,并达到二级排放标准后排放。目前要求正在初步阶段,详情需要等待相关具体文件出台。惠东当地对虾养殖业较集中,高位池养殖户不少,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水产前沿)
污水一级处理又称污水物理处理。通过简单的沉淀、过滤或适当的曝气,以去除污水中的悬浮物,调整pH值及减轻污水的腐化程度的工艺过程。二级污水处理是指污水经一级处理后,用生物处理法继续去除其中胶体状和溶解性有机物及植物性营养物,将污水中各种复杂有机物氧化分解为简单物质的过程。一般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江苏省“规范养殖专项整治”
如东县受“专项整治”影响最大的是省道221线以南的对虾养殖区域,养殖比例大概占了全县的5%-10%。文件中要求对虾养殖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取地下水养殖严禁使用卤水和含盐量超2‰的地下水,达到取水标准的养殖户,需要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按《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费。而排放水的排放标准,要求废水中主要污染物CODcr、SS、氨氮、TP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氯化物、全盐量排放标准参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中标准,比如说CODcr含量小于等于100mg/l,非盐碱土地区含盐量小于等于1000mg/l,盐碱土地区小于等于2000mg/l。(水产前沿)
浙江省“五水共治”
德清县制定并出台了《德清县进一步推进渔业生态养殖加快尾水治理实施方案》,以助力剿灭劣V类水为主线,全面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行动。德清县计划2018年基本完成治理,主要以完善设施治理尾水、调优品种优化布局、生态养殖循环利用三种方式开展。据了解,德清县治理面积共17.7万亩,目前已治理养殖主体1203个、面积14.08万亩。(德清县农业局、湖州晚报)
绍兴市上虞区今年已完成6.48万亩池塘养殖尾水治理,基本实现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再利用。上虞区开展了“一场一策”专项整治,鼓励采取生态消纳、种养结合、物理或生物净化等方式开展养殖尾水治理,对养殖尾水水质监测累计2次以上不达标的养殖场实现强制退养。(绍兴市水利网)
自今年8月开展养殖尾水专项整治以来,玉环市海洋与渔业局召集全市100余家养殖场业主进行养殖尾水整治业务培训和工作部署,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并将日常监管责任落实到乡镇和具体责任人。目前,绍兴市越城区全区已完成覆盖面积3957亩的池塘尾水治理。绍兴市柯桥区开展了白对虾养殖尾水集中排放生态处理示范点。(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象山县海洋与渔业局在大塘港周边规模化养殖场、集中连片养殖基地等16个重点监管区域,大塘港、九龙江3个对照水域进行的养殖排放尾水水质监测,掌握养殖尾水排放情况,制定针对性监控方案,严禁劣Ⅴ类养殖污水直排。(象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思考回溯:《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政府对养殖尾水的环保重视并不是某些地方政府的行为,而是国家层面上的重视。虽然目前只影响了部分区域的水产养殖业,但可以预见的是国家将逐步制定全国范围的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对行业提出新的环保门槛。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在2015年4月2日由国务院印发的文件,也常被称之为“水十条”。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印发的这份文件,代表着我国对环境保护的态度以及水污染治理的决心。文件中明确指出工作目标,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衡量环保工作的主要指标是水质级别。到2020年,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计划》中提出各项具体实施方案,目前都在实行当中,其中这些与我们水产养殖息息相关。集中治理开发区、工业区、加工区等区域治理,如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尾水处理”。可见,部分特殊区域内的养殖户可能会被征收相关费用。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基于此各地网箱被拆除,库区养殖面积被严格限制。推进农业污染防治,例如惠东县、如东县对水产养殖尾水制定排放标准。养殖尾水的排放标准已在部分地区试行,该项标准可能会是网箱拆除后,另一件改变水产养殖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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