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100个实用问答
一、环评编制篇
二、环评审批篇
三、公众参与篇
四、重大变动篇
五、登记备案篇
二、环评审批篇(共38问)
1.建设单位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申请环评审批?
答:为落实国务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要求,进一步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提升环评综合决策、监督管理及公共服务能力,生态环境部建立了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自2022年7月1日起,全国建设项目环评在同一个系统申报、同一个系统审批。网址如下:
2.环评文件的审批时限是多久?
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3.审批部门能否通过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对环评文件进行审查?技术评估单位需要什么资质?
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技术评估单位、机构的资质或条件国家目前并无具体明确;对于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支付产生的评估费用。
技术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依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4.什么情形下不予批准环评文件?
答: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6.建设项目选址并无相关规划文件,能否让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的方式作为审批依据?
答:不可以。在环评审批过程中,部分项目未能提供有效的规划文件,而以属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的方式进行说明,该说明或证明并不能作为符合规划的法定依据。
参考案例:潮州市潮安区环境保护局、张松兴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二审行政案
7.如何审查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涉及的“以新带老”责任落实问题?
答:所谓以新带老,就是在对已有项目进行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时,必须同时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对老项目进行升级改造,减少其污染排放,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同时还要对老项目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生态修复措施,力争恢复生态环境。在审批上述项目环评文件时,应考虑“以新带老”问题,建设项目如未履行相关责任的,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
8.环评文件经批准后,能否变更建设单位?
答:可以。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保持不变,仅项目实施的主体发生变化,则新企业无需重办理新环评,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评及批复执行,并按要求变更排污许可证、完善应急预案备案等环保手续。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5月20日互动交流答复
9.环评文件经批准后,能否变更建设内容?
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保持不变,则无需重办理新环评,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评及批复执行;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任一因素发生改变,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10.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多长时间内动工建设而无需重新报批?
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