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100个实用问答

一、环评编制篇

二、环评审批篇

三、公众参与篇

四、重大变动篇

五、登记备案篇

一、环评编制篇(共23问)

9.环评文件编制需要依据什么技术规范?

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构成由总纲、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专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构成。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和其他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遵循总纲确定的原则和相关要求。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包括污染源源强核算准则和火电、造纸、水泥、钢铁等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指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生态、土壤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专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指环境风险评价、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固体废物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行业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指水利水电、采掘、交通、海洋工程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

10.环评文件编制单位需要符合什么要求?

答: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包括编制单位的人员配备、工作实践和保障条件等三个方面,其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单位,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5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11.委托环评机构编制环评文件时,建设单位需承担什么责任?

答: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12.环评文件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质量问题,建设单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13.建设单位因环评文件严重质量被处罚外,建设项目将会受到什么影响吗?

答: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过程中,应当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质量检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不予批准。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4.环评文件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质量问题,编制单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15.环评文件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等质量问题,编制单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等质量问题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6.建设单位如因环评文件质量问题收到主管部门下发的通报批评告知,能否进行陈述申辩?

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作出通报批评和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相关人员告知查明的事实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相关单位和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在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核实。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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