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改、扩)建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现有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日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江苏省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标准《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共分8个章节,对淡水养殖、海水养殖池塘的尾水排放限值及要求,尾水监测方法、结果判定、监督与实施等内容都做了明确规定,其中,指标的排放限值总体严于行业标准,已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

江苏作为全国池塘养殖大省,2020年全省池塘养殖面积520万亩,占全国的11.4%,近年来围绕生态渔业建设目标,江苏通过标准引领、试点推进、综合施策,不断加强部门协作,持续推进池塘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标准》作为江苏首个、全国第二个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为江苏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提升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试点推进改造高标准生态化池塘70万亩

池塘养殖是江苏渔业生产的主要方式,也是江苏水产品稳产保供的重要保障。

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张建军介绍,早在2011年,江苏就在全国率先出台地方行业标准——《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2018年又对该标准进行修订,提高尾水排放要求。2019年,江苏率先在高淳、吴江、海安、泗洪等地开展池塘养殖尾水达标排放试点。2020年,以渔业园区、百亩以上连片池塘为重点,将试点范围从太湖流域地区逐步向苏中、苏北推开。今年省级试点范围已覆盖全省水产养殖主产区。

试点经验表明,实施池塘生态化改造,是促进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实现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此外,2019年以来,江苏组织各地编制池塘生态化改造方案,加大省级财政扶持力度,大力实施池塘生态化改造。数据显示,目前全省改造高标准生态化池塘70万亩左右。

为进一步压实养殖主体尾水治理的主体责任,今年6月,江苏发布了《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适用范围扩大至全省并包含淡水、海水受纳水域及工厂化养殖等水体,部分重点区域的排放要求全国最严,对江苏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值得关注的是,“强制”二字也就说明该《标准》是经江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的。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标准引领从行业自律变为法规刚性约束

水产养殖业已成为江苏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和农(渔)民发家致富的重要方式之一。目前,江苏水产养殖总面积位居全国第三、水产品总产量全国第五、渔业产值全国第一;水产养殖过程中会产生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

江苏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显示,江苏水产养殖业主要水污染排放量中,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分别占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11.44%、3.82%、6.25%。而池塘养殖在江苏水产养殖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据统计,2020年江苏池塘养殖面积520万亩,占全省水产养殖总面积的50%以上。

“为不断提升江苏水环境质量,控制池塘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量势在必行。”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潘良宝介绍,《标准》出台以前,江苏省池塘养殖行业一直缺少统一的强制性排放标准,池塘养殖尾水排放管理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标准》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空白,将池塘养殖尾水达标排放从行业自律转变为法规刚性约束,有利于强化治污主体责任,为江苏池塘养殖污染防治提供重要依据和行动遵循。

《标准》第一章明确规定,养殖水面100亩以上连片池塘,单个养殖主体水面在50亩以上的池塘,以及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均适用本《标准》。

据统计,养殖水面100亩以上连片池塘、单个养殖主体水面大于50亩的池塘这两类是我省池塘养殖的主要类型,合计可覆盖池塘养殖规模的80%以上。将其纳入本标准监管范围,有利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分级分类,精准设限。《标准》还根据尾水受纳水体的重要性和敏感度,分类分级设定标准限值,将海、淡水池塘养殖尾水受纳水域均划分为重点保护、一般等两类水域,排放限值分为一级、二级及特殊排放限值,并规定重点保护水域执行一级排放限值,一般水域执行二级排放限值,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养殖尾水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据悉,《标准》分级分类总体严于国家行业标准,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目前为全国最严的标准。

监督管理确保标准有效贯彻实施

截至目前,江苏已发布生态环境领域相关地方标准47项,其中水污染排放和治理相关地方标准25项;发布水产养殖地方标准139项,其中池塘养殖地方标准32项。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钱夏夷表示,从整体上看,《标准》内容全面、结构合理、项目指标与检测方法配套,对江苏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提出了全面、具体和严格的要求。《标准》的出台,势必有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通过池塘生态化改造和尾水治理,确保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环境效益显著。

如何确保《标准》有效贯彻实施和执行?作为生态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潘良宝表示,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省农业农村厅,共同抓好标准的贯彻执行。

首先,推动池塘生态化改造,推动各地建设一定比例的尾水净化区及配套相关尾水处理设施等,促进养殖尾水循环利用和达标排放,并做好运行维护。

其次,将养殖尾水排放监督性监测纳入年度例行监测工作计划一并安排,在养殖集中区和清塘期等重要时段,开展一定比例的监督性抽测,在养殖尾水排放到外界公共水域的排口处设置采样点,采样分析结果作为池塘尾水排放是否达标的判定依据,悬浮物、pH、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等5项指标中任一项指标超标即判定为超标排放。

如判定为超标,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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