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粮规〔2019〕13号

各设区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在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财建〔2017〕290号)及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我省从2017年度起在粮食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强化项目绩效管理,经商省财政厅,决定进一步明确我省“优质粮食工程”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实施项目验收管理,加快推进我省“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实施。

请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及时牵头组织对所属“优质粮食工程”实施项目验收,并按规定将项目验收情况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备案。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责成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若仍不合格,将取消项目实施资格,收回财政补助资金。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实施项目竣工验收按照《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做好江苏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苏粮检〔2018〕15号)组织实施。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将于12月底前对2017年度“优质粮食工程”实施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1.附件1江苏省“中国好粮油”行动示范实施项目验收要求.doc

粮食工作交流材料_优质粮食工程典型经验交流_粮食优质工程典型经验发言

2.附件2江苏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实施项目验收要求.doc

粮食工作交流材料_优质粮食工程典型经验交流_粮食优质工程典型经验发言

3.附件3“江苏粮食产后服务”标识.doc

粮食工作交流材料_优质粮食工程典型经验交流_粮食优质工程典型经验发言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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