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三月的一天,大一班的老师带幼儿正在游戏,突然一个女孩摔倒了,老师立即把她送到了医务室,经医生诊断,认为可能会骨头损伤。于是老师将孩子送到了医院,并立即与她的家长取得联系,经医生诊断后确诊为轻微骨折。老师见到家长时,及时向家长道歉。
第二天,老师买了些营养品到家中探望孩子,家长对老师也没有埋怨,反而表示对老师工作的理解。在孩子养病期间,老师经常去看望,保健医按时带孩子到医院换药、检查。
然而事隔一个月后,这个家长一反常态,找到幼儿园索要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等。当时园领导明确解释:此次幼儿受伤是教师履行职责中的意外事故,不是老师玩忽职守造成的。依据医院证明,医药费由幼儿园承担,其他费用不能给予赔偿。我们从职业道德出发,幼儿园及当事教师都是尽心尽力了。在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法律上是按“过错原则”赔偿,即有过错才给予赔偿。家长现在提出索赔是不合理的。最终,家长也接受了幼儿园的建议。
1、在本案例中,该园长高明之处在于懂得用法律保护幼儿园的利益。当事故发生后,幼儿园的每一个处理过程都符合法律程序,同时也合乎人情。园长及当事教师态度积极,对受伤儿童的治疗及时,又多次看望,并主动向家长道歉等。
2、在家长突然提出所要赔偿时,园长能做到不急不慌,而是耐心细致给家长讲解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这就说明该园长平时注重法律学习,这对一个园长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幼儿园知法懂法,才能依法办园,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3、如果在事故发生之后,园长能及时与家长进行这方面的解释与沟通,情况可能会更好些。通过这个案例分析,使幼儿园认识到,幼儿园的家长工作也应该包括普法宣传,使家长认识到自己及其子女与幼儿园的法律关系。
案例2
幼儿被杀引发的赔偿案
这是一个令人深省的案例。老师让心怀不轨的后母接走孩子,结果孩子命丧于后母之手……
大伟是一个活泼可爱的孩子,在他的父母离婚后,一直跟随父亲薛成生活。薛成以做化妆品生意为生,在离婚两年后 (1998年),认识了也刚刚离婚的张玉,不久即同居。1999年,薛成携张玉和大伟来到徐州居住,并与张玉一起将大伟送进了附近的某幼儿园,此后两人轮流接送孩子。
薛成与张玉原无多少感情基础,认识之初因薛成生意尚算顺利,二人关系还较融洽, 后来,薛成的生意不太景气,张玉又嫉妒其对大伟太疼爱,二人时常吵打。1999年4月5日,二人因接送孩子的事情发生争吵,又打了一夜。第二天,薛成独自送大伟去幼儿园,并告诉老师:“我和我对象(张玉)吵架了,张玉是大伟的后妈,不要让她来接孩子,以免打孩子。”
当天晚上是薛成来接的孩子。4月7日早,仍是薛成送的孩子,中午11时许, 张玉突然来幼儿园接孩子,说要带孩子出去玩,老师也没有阻拦,就让她接走了孩子。后来想到薛成前一天的嘱咐,老师不放心就跟了出去。但薛家关着门,敲门无人应,老师就走了。而此时,张玉正在房内紧张地用一条丝巾系个活扣套在大伟的脖子上……
不久,当老师再次到薛家时,只见房门大开,空无一人。她立时感到不祥、闯进去寻找大伟,终于在一堆衣服下找到了已瘫软的大伟,马上抱起他去医院,然而回天乏力,一个天真烂漫的幼儿死于非命。
1999年徐州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力5年。2000年薛成与前妻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幼儿园对大伟的死有过错责任,要求被告赔偿抢救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81368无。原告认为:在大伟入园后,幼儿园应切实履行“职务监护”义务,保护好其人身安全。4月6日早薛成已告诉幼儿园张玉的身份及双方打架的情况,并嘱咐幼儿园不要让张玉接走孩子,但在张玉来接孩子时幼儿园不但没有阻拦,且也未采取其他防范措施,导致张玉顺利接走孩子并将其杀害,所以对此后果是有过错的,被告应承担责任。而被告则称:“当初是薛成与张玉一起为孩子办的入园手续,平时张玉也常接孩子,张玉和大伟是以母子相称的。因此我们无法限制她接走孩。况且她来接孩子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我们丝亳看不出她有加害孩子的迹象。造成孩子被被害是张玉的加害行为,因此本案的真正被告是张玉而不是我们。”
法院合议厅评议后认为:张玉作为直接加害人,对原告的损失负有主要的赔偿责任。孩子在园期间,幼儿园应承担切实维护其人身合法权益的责任。薛成已明确告知幼儿园情况,并嘱咐不要让张玉接走孩子,幼儿园老师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应视做接受了薛成的要求。因此被告就负有一项特殊的义务——不许张玉接走孩子。但由于幼儿园疏忽,让张玉接走了孩子,幼儿园是有过失的,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最后判决幼儿园一次性赔偿薛成人民币45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1.如果你是大伟的老师,在张玉来接孩子时,您会如何处理?案例中的老师犯了什么失误?
2.幼儿在园期间,幼儿园具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3.本案例带给你哪些启示?
[案例评析]
本案例的焦点是薛成嘱托幼儿园的那句话。薛成的话中承认张玉是大伟的的后妈,那么不管他们是否具有事实的婚姻关系,张玉以大伟后妈的身份出现就具有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和责任,因此幼儿园允许她带走孩子是可以的。但是由于有薛成嘱咐幼儿园的话在先, 而且幼儿园也接受了薛成的要求,因此幼儿园就有责任不让张玉接走孩子。幼儿在这方面工作的疏忽让我闪感觉幼儿园制度建设还很不完善,如果幼儿园有一个健全的接送制度,或许会制止惨剧的发性。同时这一案例也告诉我们,幼儿园一定要具备法律意识。偶然的事情虽然难以预料,但如果幼儿园平时能加强法律学习,将法律意识渗透到制度建设中,建立起一大套完善的制度,或许能防患难于未然,从制度上杜绝事故的发生。但是世界上没有这么多的“如果”、“或许”,惨剧发生了,留给后人的只是警惕和教训,特别是对幼儿园依法办园的启示是极为深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