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健全完善我区建设工程管理体系,推动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的通知》(深建规〔2020〕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修订了《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市场诚信优质企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11月28日

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市场诚信优质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管理体系,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深府办〔2015〕73号)、《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深建规〔2020〕3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的通知》(深建规〔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建筑市场诚信优质企业,是指在辖区内注册或参与建设工程投标的信用优良、履约情况优秀、发展良好、业绩经验丰富、履行社会责任的建筑市场主体。

第三条区建筑市场诚信优质企业评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政府组织,企业自主申报,建设单位、产业部门推荐,分类考核推荐,专家集中评审,面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评选方法

第四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根据已颁布的建设工程相关企业资质标准,按照企业资质类型、资质等级分类等因素,综合评估,组建罗湖区建筑市场诚信优质企业评选工作小组(简称评选小组)。

评选小组可以邀请产业部门、行业协会、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参与评选工作中的相关流程。

第五条区建筑市场诚信优质企业评选要素应当包括信用情况、履约情况、业绩情况、发展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评选内容如下:

(一)信用情况评选要素为年度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

(二)履约情况评选要素为年度的综合履约评价结果;

(三)业绩情况,包括企业承接的工程获奖、工程业绩等情况;

(四)发展情况,包括财务状况、ISO管理体系认证、服务效率、行业排名、科技研发、班组配备、产业带动等情况;

(五)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包括社会荣誉,开展观摩、演练,参与应急、抢险、救灾、援建、扶贫等情况。

第六条区建筑市场诚信优质企业评选应当采用定量计分方式,满分100分,其中:

信用情况得分按企业以《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获得的最近一年阶段评价得分算术平均值加权计算;未获得阶段评价得分的,信用得分按75%加权计算。

履约情况得分按企业以《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市场主体履约评价诚信管理办法》获得的最近一年两次综合履约评价结果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加权计算;未获得综合履约评价结果得分的,履约情况得分按80%加权计算。

第七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的发展方向,不定期更新评选要素设定及其分值权重。

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当年评选的通知时应同时公布评选标准和申报材料的要求。

第八条建筑市场主体在参加区建筑市场诚信优质企业评选截止之日前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评选:

(一)存在《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二)存在《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市场主体履约评价诚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三)存在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或者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两次以上的;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评选流程、组别、周期和结果

第九条区建筑市场诚信优质企业评选工作分为企业申报、审查考核、评定公示、颁发证书四个阶段。

第十条企业对照区建筑市场诚信优质企业评选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认为符合条件的,向区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拥有多个资质类别的企业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组别的诚信优质企业评选。

第十一条评选小组根据企业申报的材料组织进行初评,初评按照公布的区建筑市场诚信优质企业评定条件和标准等内容,对申报企业分类分组进行复核、评估、抽查。评选小组可以根据申报情况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进行初评。

各组别入选企业数量上限由评选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家。各组别内企业数量少于三家的,该组别暂停使用。

第十二条初评后,由评选小组组织专家集中评审会,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评选小组在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区建筑市场诚信优质企业评选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对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企业,评选小组按程序报请区主管部门向荣获区建筑市场诚信优质企业称号的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评选小组应当加强区建筑市场诚信优质企业评选的信息化管理,建立高效的信息申报、审核、公开及质疑受理机制。

第十六条评选小组应当定期更新区建筑市场诚信优质企业,期限由评选小组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一次。

评选小组应当将评选相关材料保存三年。

第四章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参评企业或利害关系人对区建筑市场诚信优质企业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选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内书面实名向评选小组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被异议的参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评选小组开展信息核查工作,评选小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向异议者说明核查结果或者更正评选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参评企业在填报信息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干扰评选等负面行为的,区主管部门不得将其纳入评选范围;已取得区建筑市场诚信优质企业评选荣誉的,由区主管部门取消其荣誉,并由区主管部门对企业和责任人员给予负面行为记录。

第二十条参评企业认为评选小组在信息填报、审核、评审、公示等环节中存在不履行职责、有违公平公正或者违规操作的,应当以书面实名方式向区主管部门举报。区主管部门经复核属实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理或者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参评企业认为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存在不履行职责、有违公平公正或者违规操作的,应当以书面实名方式向区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经区主管部门复核属实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理或者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罗住建规〔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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