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AEO安全认证优质企业?
安全认证优质企业(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AEO)是一个诉求跨境货物移动安全的认证制度。AEO正在国际运输相关业界发酵,通过认证可享有快速通关优惠。
目前全球已有超过170个国家正在推动优质企业AEO认证制度。包括台湾、欧盟、美国、中国及邻近日、韩、新、马等超过40个国家,均已公告AEO相关制度。
全球并逾1万3千家企业取得当地国AEO资格,且各彼此间也正洽签相互承认协议(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MRA)。未来,台湾与他国海关签署相互承认协议后,可让业者的AEO资格同样受到他国政府的认定,例如美国国土安全部海关边境保护局U.S.CBP倡议之C-TPAT计划,届时,将使全球客户更加信赖托付所提供之货物安全运送服务。
谁制订AEO?何时被制定?
AEO最早是由世界关务组织(WCO)在2006年所制定。
世界关务组织(WCO) 成立于1952 年,总部设于比利时布魯塞尔,是一个独立的跨国组织。拥有176 个会员国,会员之贸易量占全球贸易量98%以上,成立宗旨为促进海关行政的效率,使得合法的国际贸易蓬勃发展,采取有效行动遏止非法。
为何要制定AEO?
2001年911恐怖攻击事件后,世界关务组织(WCO)体认到全球贸易体系非常容易受恐怖攻击影响而受损,海关应对全球贸易安全与便捷发挥核心作用。,并采用自动化系统对各种问题进行风险管理,为使各国海关共同遵循,爰制定全球贸易安全与便捷之标准架构(Framework of Standards to Secure and Facilitate Global Trade,简称SAFE标准架构。)
世界关务组织(WCO)的SAFE标准架构有2大重要核心观念:
1.海关对海关合作(Customs-to-Customs network arrangements)
此部分所谓之网路协议,并非仅止网络連线之狭隘观念,其包括跨国海关间之各项合作协议事宜。例如,相互进驻对方国之港埠进行X 光仪之检查、考核对方国员工之清廉资料,均属此广义范围。
2.海关与民间企业的合作(Customs-to-Business partnerships)
为达成「海关与民间企业合作」的概念,WCO将原先属于「进口国」海关该管控的权责,委由「出口国」海关代为查验,出口产品从生产、运输、仓储等每个过程皆需获得出口国海关合格认证,以确认货物安全无虞。
基于以上原则,世界关务组织于2006 年1 月通过优质企业基本准则(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Guidelines,简称AEO)。业界多以WCO SAFE 规范下的AEO 称之。同时,我们也发现WCO SAFE 所规范之AEO内容与相关作业标准,与美国为反恐所设计之C-TPAT 大致雷同。
由此可知,AEO制度源起于11年前的911恐怖攻击事件,并且是由世界关务组织所制定。既不是美国,也不是欧洲单一国家所发明的标准。
通过AEO有何好处?
海关对于安全认证优质企业货物输出人之出口货物,得采取下列优惠措施:
1.最低之文件审查及货物查验比率。
2.抽中查验者,海关得改为免验,未改为免验者,得优先查验。
3.设立货物未放行案件处理单一窗口,提供厂商查询并协助解决通关流程问题。
4.得申请使用非侵入方式查验货物。
5.报单离岸价格为新台币一亿元以上者,得以免审免验通关。
我国何时开始跟进AEO制度?
AEO认证在国内负责办理相关申办业务的主管机关为财政部关税总局。财政部关税总局在2010年的时候开始跟进AEO制度,也就是世界关务组织WCO公布AEO认证之后的第4年,发布「优质企业认证及管理办法」,以供国内业者有法可依循。
谁需要申请AEO?
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优质企业认证及管理办法,以下9大类业者可申请AEO:
1. 国际贸易货物流通有关之纳税义务人。
2. 货物输出人。
3. 制造业。
4. 报关业。
5. 承揽业。
6. 仓储业。
7. 公路运输业。
8. 海运运输业。
9. 空运运输业等业者。
申办AEO要做哪些工作,才能顺利通过认证?
想要顺利通过AEO认证,必须符合14大项、200个细项的规定。
这些规定都是源自于世界关务组织WCO的规范。同时,这些规定也是全球170个国家统一遵守的标准,以利未来国际间彼此相互承认。
在此将14大项优质企业安全审查项目整理如下:
一、管理组织
(一)须成立实施优质企业计划之供应链安全管理组织。
(二)须由高层管理人负责监督优质企业计划之执行。
(三)须成立稽核单位负责执行稽核相关供应链安全措施与程序作业。
(四)管理组织须了解供应链安全相关法规并适当倡导。
二、咨商、合作与联系
(一)配置供应链安全专责人员:须指定二名以上经海关或其认可之民间机构办理优质企业供应链安全训练合格之员工,负责公司供应链安全有关作业。
(二)指定关务联络与咨商窗口:须配置有明确及随时可联系之联络窗口,以利海关联络及咨商。
三、实体与场所安全
(一)建筑物之安全。
(二)适当之隔离物。
(三)管制区域之划分。
(四)锁钥管理。
(五)照明设备。
(六)防盗或监视系统之设置。
(七)保全人员之配置。
四、出入管控
(一)门哨管制。
(二)出入人员辨识制度之建立。
(三)具有收件检查机制(含邮件)。
(四)车辆停放管理。
(五)可疑人士之通报。
(六)具有盘查及驱离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之程序。
(七)海运运输业者须采取下列附加之进出实体管控措施。
五、员工安全
(一)备有员工名单。
(二)雇用员工前履历之查核。
(三)调查所雇用员工之背景资料。
(四)现职员工之调查。
(五)离职或调职员工权限之移除或变更。
六、程序安全
(一)须具备适当之安全管理程序,以确保与供应链上货物有关之运输、处理及货物存放等之安全性及完整性。
(二)数据正确之要求。
(三)报关业者须采取下列附加之程序安全措施。
(四)海运运输业者须采取下列附加之程序安全措施:
七、商业伙伴安全
(一)选择商业伙伴之书面程序。
(二)商业伙伴具有安全认证优质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三)未具安全认证优质企业资格之商业伙伴须有符合等同优质企业安全基准之书面证明文件。
(四)须确认商业伙伴已订定符合优质企业安全规范之流程及程序,以提高其在起运点发货时之完整性。
(五)须依风险状况,定期检视商业伙伴之安全作业程序及设施,并确保其安全基准符合要求。
(六)须要求依公司之商业伙伴管理小组所订定之风险评估程序办理评估。
(七)航空运输业者须采取下列附加之安全措施。
必要时,可辨识及改正安全缺失之能力等,须备有审查及筛选之书面程序,以利筛选。
(八)海运运输业者须采取下列附加之安全措施。
八、货物安全
(一)进货管理。
(二)货物储存管理。
(三)传输货柜(物)移动讯息。
(四)货柜安全。
(五)使用ISO PAS 17712标准之高安全性封条。
(六)货柜封条之控管。
(七)空柜之保管。
十、运输工具安全
(一)维持运输工具(货车、船舶或航空器等)安全之管理程序。
(二)航空运输业者须采取下列附加之运输工具安全措施。
(三)公路运输业者须采取下列运输工具安全措施。
(四)公路运输业者须采取下列附加之保税卡车安全措施。
(五)商业伙伴港埠经营业者须采取下列附加之运输工具安全措施。
十一、信息技术安全
(一)信息安全之管理。
(二)信息技术之可靠性。
(三)信息(含文件)分类及管制。
(四)信息备份与复原。
十二、安全训练与威胁认知
(一)建立威胁认知计划。
(二)举办员工供应链安全训练。
(三)对员工之供应链安全训练,须包括下列事项。
(四)安全训练资料之保存。
(五)须对积极参与安全训练计划之员工予以奖励。
(六)运输工具管领人须受有维护运输工具及货物安全之训练。
(七)海运运输业者须采取下列附加之安全认知措施。
十三、事故预防及处理
(一)事故通报。
(二)建立危机处理机制。
(三)事故处理之演练。
(四)事故调查程序及分析。
十四、评量及改善
(一)评估安全。
(二)安全评估数据之保存。
(三)安全管理之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