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文旅市场主体活力的指导意见》通过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经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2022年第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4月19日

(联系人及电话:唐召政 0871—64608738,13150751233)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文旅市场主体活力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有序、疏堵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内生动力,推进市场主体倍增计划落实,破解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恢复文化和旅游市场信心,根据国家《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云南省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关于文旅行业的纾困帮扶措施》、《关于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加快旅游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系列文件精神,针对当前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受新冠疫情冲击,损失较重,亟待恢复发展的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文旅市场主体活力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服务

1.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2022年底前,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分级公布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文化和旅游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适时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与权责清单,做到文化和旅游部门清晰晒权、文旅企业群众明白办事。

2.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坚决执行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严禁设置审批壁垒,对申请设立旅行社、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等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到“应批尽批”。

3.规范使用统一审批平台。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事项要全部录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全国文旅市场监管与服务平台;所有审批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细化审批材料和程序,规范办事指南,非法定依据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化平台优势开展利民便民服务,做到“一件事一次办”、“一网告知”、“一网受理”、“一网办结”、“省内通办”,实现“平台便捷高效”、“线上利企便民”、“服务热情周到”、“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精湛”。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2022年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要达到98%以上,全程网办率80%以上。

4.大力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审批。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工作要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各项要求,统一审批服务标准,加快实现行政审批“只进一扇门”目标。加强信息共享和证明互认。全面推行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对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在目前法定审批时限的基础上全面压缩审批时限60%以上。

5.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全面认领并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规定的所有涉企经营许可改革事项,承接好文化和旅游行业改革清单,结合实际细化“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和互通互认,2022年底前省、州(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基本实现常用许可证电子化,并做到全省范围内标准统一、互通互认,与实体许可证同步制发、应用。

6.健全完善市场主体直接评价营商环境机制。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门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云南试点)工作,进一步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实时听取企业的反映和诉求,找准制约市场主体培育发展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依法依规帮助解决。同时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强化服务效能监督,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要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做到“一事一评”、“一审一评”,并深入落实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机制,加强“差评”回访整改督办,确保实名“差评”回访整改率达100%。加强评价数据分析应用,建立“好差评”长效机制,针对差评比较集中且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高频事项,要进行通报并开展自查自纠,形成任务整改清单;对好评突出的要加强总结并推广经验做法,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效。

7.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制订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从维护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角度,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坚持“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明确审查标准、规范审查流程、提高审查质量,严格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对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就其影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及时评估审查,经评估审查认为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对已经出台但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补审。

8.拓展文旅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积极引导旅行社、演艺集团、星级饭店等企业在现有许可规定的业务经营范围内,顺应“旅游+”、“+旅游”发展趋势,大胆探索旅游与休闲、会议、交流、养生、体育、亲子、研学、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相结合,增加承揽专业性会议、会展、节庆、赛事、商务观光、酒庄休闲、康体运动、文化体验等业务,创新产品和服务供给,培育新的增长点,打造新的文旅“产业链”。

二、推进地方立法,优化法治环境

9.积极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工作。配合省人大推进《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出台,积极研究《云南省旅游条例》、《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订。

10.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文旅市场主体平等受到法律保护,让企业在同一“跑道”上平等参与竞争,以建设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为目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制度。

11.加大优化营商环境普法力度。抓好“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大力宣传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平等保护、公平竞争、防范风险等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与经济发展和对外合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解读文旅行业纾困和恢复发展政策措施,让惠企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健全监管方式,规范市场秩序

12.全面推行“首违可不罚”。对市场经营主体执法时,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13.稳妥做好对市场主体的“容错纠错”。探索推行“教育、服务、惩戒”相结合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对于市场主体出现的轻微违法行为,采取教育警示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讲清法理、事理和情理并及时予以纠正。

14.适度推行柔性执法。各级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要进一步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执行较大数额罚款,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缴纳的,可由当事人提出具体申请,经集体讨论审核同意后,分期或者暂缓缴纳罚款。对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管辖范围内涉及单一性赔付诉求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一般类型案件,在涉案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及时挽回权利人经济损失,以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而解决矛盾纠纷,保障企业正常运营。

15.审慎包容监管新业态。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剧本杀、电竞酒店、沉浸式演出、密室逃脱、VR体验馆”等备受年轻人推崇的新业态、新行业,采取包容性审慎监管方式,综合应用多种监管手段,在对经营主体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内容进行审查和监管基础上,尽可能减少对经营主体自主经营模式的干预。

16.科学组织执法检查。通过制订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严格控制抽查比例,设置抽查比例上限(一般检查事项控制在5%左右),本着统一组织、均衡开展、全面覆盖的原则,科学制订部门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有效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检查、重复执法、随意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着力减轻企业负担,营造宽松、公平的市场经营环境。

17.依法实施无差别执法。对有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事项,结合裁量基准,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实现“类案同罚”。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规范旅游购物,满足消费需求

18.积极倡导“旅游购物放心购”试点。各州(市)要不断完善旅游标准体系,重点以设施场地、服务质量、价格自律等方面的标准体系建设为抓手,联合市场监管、公安、商务、税务、住建、消防等相关部门,严格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监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在重点旅游目的地城市开展由政府部门、协会、经营管理主体三方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旅游购物放心购”试点工作。

19.积极打造“乐购好礼”体验馆和平价超市。各州市要积极开发“金木土石布”等体现当地特色的系列旅游商品,鼓励“老字号”、“老品牌”、特色旅游商品和农特名品经营户进入“旅游购物放心购”试点区域。引导行业协会探索建立贵重旅游商品第三方价格评估机制,根据商业通行准则、商品质量、制作工艺等市场指标预判或者制定行业相关的区间价格,确保商品质价相符,推动“乐购云南”计划实施。

20.积极构建“旅游购物放心购”营销服务体系。构建全省联动的线上营销服务的旅游购物消费大数据平台,建立行业“一货一码”可追溯系统和监测评价体系,积极推广“货品可追溯评价”二维码,加强旅游商品数据归集和共享。积极引入餐饮、物流、城市交通、机车票等服务项目,形成“管理有序、多元发展、多方共赢”的线上线下一体化营销体系和服务体系。

21.积极完善“30天无理由退货”机制。实施《云南省游客购物退货监理中心退货服务工作指南(试行)》和《云南省游客退货中心服务点退货服务工作指南(试行)》,强化退货监理中心职能建设和退货服务点“四统一”标准化建设,提高退货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积极开展退货服务业务培训,完善专业化回访机制,不断提升退货服务质量;逐步推行退货承诺制,提升经营者诚信经营水平,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优化完善“一部手机游云南”退货功能,使操作更便捷、游客使用无门槛;依托全省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考核评价、文化和旅游领域综合考核,出台退货工作奖惩措施,压实主体责任。通过提供方便、快捷、透明退货服务,维护游客合法权益,营造诚信旅游环境。

五、搭建营销平台,推进品牌建设

22.培育云南省旅行社团队游服务品牌。支持行业协会以标准化为基础,建立完善旅行社团队游品牌建设、培育和评价体系,搭建全省统一的旅行社团队游品牌产品认证平台,开展旅行社及产品线路“双认证”工作,统一商标标识,建立健全品牌认证、服务规范、准入和退出机制,树立云南省旅行社团队游服务新标杆,促进我省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23.构建旅行社线上线下精准营销宣传体系。利用展会、营销活动等方式,联动OTA平台、新媒体平台、旅游达人以及全国优质组团社等线上线下优质资源,设立旅行社团队游品牌产品专区,构建线上线下精准营销体系,加大我省旅行社团队游品牌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建立“云南优质旅行社服务品牌”走出去机制,树立云南旅游新品牌和新形象。

24.扶优扶强旅行社品牌产品。通过评选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推动市场主体把打造服务品牌作为企业发展的中心工作。积极协调重点旅游景区、旅游汽车、旅游住宿、涉旅餐饮等旅游要素企业,对具有优质品牌服务标识的旅行社和产品,在优先办理、价格优惠、增值服务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六、推进平台应用,提升服务质量

25.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大力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创新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模式,完善消费后评价体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旅游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标杆服务员”制度。支持和引导旅游企业公开旅游服务质量信息,发布旅游服务质量承诺,加快建立优质旅游服务承诺标识和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26.推进平台应用的广度和深度。推进全省所有旅游市场日常检查、案件办理、信息报送等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实施,探索建立区域、业态、企业等旅游服务质量监测机制,推进监测结果应用。

27.建立完善诚信服务机制。培养一批优秀旅行社、导游(讲解员)等先进企业和个人,加强对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的宣传推广,树立我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优质服务形象;认真落实“黑名单”制度,将具有违法失信行为的旅游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实施惩戒,研究建立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提高信用修复效率;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旅游行业信用建设,积极运用全国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和共享,建立完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率意识,切实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文旅市场主体活力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工作日程,以“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的工作思路,按照“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的工作要求,加强协同配合,强化措施落地,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推进。要全面开展营商环境和涉企政策的宣传解读,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常态化组织优化营商环境主题宣传活动,总结提炼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典型经验,集中展示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成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工作中取得的重大进展和成效亮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建议,要及时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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