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关于引进和培育优质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办、局,各镇、街道,区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各单位:

《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引进和培育优质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政策》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高新区管委会

2019年1月28日

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引进和培育

优质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资本引进力度,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加快推动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教育事业多层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一条 扶持对象为经高新区审核同意后引进的优质民办学校。

第二条 高新区将民办教育发展的鼓励、扶持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对新建、扩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规定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第四条 从建设到招生,根据投资规模,给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补贴。投资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40%给予补贴;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

第五条 以兰州市公立学校九年义务教育学生总教育成本为标准,按照招生规模,对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非营利民办学校给予学生教育成本30%的运营补贴。

第六条 为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可根据情况给与民办学校配备一定数额的教师编制。

第七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并适当给与倾斜。

第八条 有计划选派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支教期间其公办学校教师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

第九条 本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符及未规定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兰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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