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圳等特大城市要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市委七届六次全会部署要求,全方位、各领域、深层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全面对标世界银行新评估体系,扎实做好我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加快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优化市场准入环境

(一)完善市场准入监管机制

1.出台优化市场化营商环境专项工作方案,从强化产权保护、放宽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完善信用监管、提升要素保障水平、优化政府管理服务等方面,加强市场化营商环境建设,更大力度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2.以重点行业、企业为突破,在前海试点探索放宽电信领域跨境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限制。推行“一照多址、多址监管”模式,避免针对一个地址执法造成连锁企业关联门店普遍停业。

3.制定“i深圳”APP多语种版本建设工作方案,上线繁体字、英语、日语等多语种版本,围绕出入境、就业居留、文体旅游、交通出行等高频场景,提供多语种服务。

(二)提升企业开办数字化服务水平

4.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一窗通办”,开办申请人在线提交申请材料,通过银行个人数字证书完成身份验证和电子签名,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实现足不出户、全流程网上办理营业执照。

5.推行开办企业无介质电子签名,市场主体无需下载APP、无需办理U盾等实体介质,即可完成签名确认,降低开办企业成本。

6.将“证照联办”场景扩展到企业变更、注销环节,针对法定无需开展现场核查或技术审评等特殊流程的许可情形实现“一变即变”,对企业主体注销情形实现“一销即销”。

(三)优化开办企业体验

7.上线住所托管管理系统,支持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经营活动,无需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商事主体,委托具备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住所托管,“一企一档”加强对托管机构和托管对象的信用管理。

8.在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基础上,试点实行市场主体经营内容个性化展示。

二、保障企业获取经营场所

(一)加强经营场所安全规范管理

9.修订《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临时用地的申请、审批、使用、监管、收回等环节的全链条管理。

10.出台《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控制度和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对危大工程等重大风险源的安全管控。

(二)提供智慧化协同服务

11.开展BIM/CIM(建筑信息模型/城市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推动全市勘察设计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在勘察、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用好BIM/CIM技术。

12.实施“不动产登记+公用事业”联动办理,通过拓宽信息共享、完善业务流程,实现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同步办理水电气过户,无需额外提交材料。

13.建成可供实时调度的“一网通办、一网统管”投资项目智慧化管理系统,优化“前期+审批+调度”功能,提升项目整体审批效率。

14.出台《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明确无需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审核要点,为企业办事提供便利。

(三)提高获取经营场所效率

15.实现工程规划、消防设计、人防、施工等并联审批,压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联合验收等整体承诺办理时间。

16.试点政企协同水土共治下的用地供给新模式,以社会资本主导、政府全程推进方式开展地块土壤及地下水修复,缩短地块修复治理周期,盘活污染用地。

17.优化“工业上楼”试点项目审批流程,全年开工建设2000万平方米“工业上楼”项目,召开“工业上楼”厂房空间项目招商大会,市区联动召开5次以上集群招商活动,大力引进高端先进制造业项目。

三、优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

(一)提高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监管质量

18.起草《深圳经济特区供用电管理条例》,全面规制电力设施建设、电力供应、使用及安全等方面涉及的管理规范及权利义务边界,维护供电、用电秩序。

19.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城中村居民生活用水用电及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依法查处房屋出租人在代收水电燃气宽带费用过程中的违法加价行为,基本解决城中村水、电、气、网违规加价问题。

20.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政策法规和路径方案研究,建立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评估认证、数据流通备份审查、跨境数据流通和交易风险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机制。

21.制定网络安全可信安全规范,打造全市可信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强化网络安全运营标准管理,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流程和操作规程。

22.继续推进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工作,2023年全年完成老旧市政管网改造65公里,完成267个小区分区流量管理建设工作,进一步降低用水管网漏损率。

(二)增强优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供给能力

23.制定实施《年度户均停水时间指标统计方案》,科学评价供水可靠性、可持续性,提升供水服务质量。

24.行业主管部门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签订可靠性管制协议,明确年度系统平均停电、停水时间及互联网接入的下载/上传速度等绩效指标,持续提升供电、供水、互联网服务可靠性。

25.选取约100个重点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展网络升级改造,建设高速率、低时延、高可靠、广覆盖的网络基础设施,全面提升园区“双千兆”网络覆盖能力。

26.在维持“一窗受理,并联审批”的基础上,对市政公用服务接入工程开展联合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实现相同施工路段一次审批、同步开挖、同敷管线、一次回填,进一步提高占道挖掘施工的协同性。

27.将水电气视联合报装升级为水电气视网联合报装,实现水电气视网接入服务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通办”,并可自由组合办理。

28.大力推进“山海连城绿美深圳”行动,全年新建、改造远足径郊野径260公里,新建、改造公园30个,新增立体绿化面积20万平方米,完成林分优化提升0.61万亩、森林抚育提升3.37万亩,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国际红树林中心”筹建工作。

29.探索开展保障性住房“租购同权”试点,逐步推动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购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30.推进“i深圳”APP“文体一键预约”平台2023年全年新增100个以上体育场馆资源,新增接入博物馆等文化设施;在“公园服务一键预约”平台新增上线公园书吧预约、露营区导览、活动日历等服务功能。完善深圳市共享停车“e约停”平台,引导更多商场、写字楼、园区等停车场接入预约共享停车服务。

(三)优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服务

31.对在申请用水、用电、用气时无法提供物业权属证明的企业,提供以书面承诺函替代物业权属证明等“信用办”服务模式,提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服务便利度。

32.对已抄表到户的企业,在办理用水口径变更等高频业务时,无需重复提交已提供过的基础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四、提升就业公共服务质量

(一)强化用工服务保障

33.实施《深圳市坪山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管理办法》,为小微企业提供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规范服务主体、服务事项、补贴机制、监管管理等内容,减少劳动争议纠纷。

34.出台实施《深圳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综合保障工作方案》,维护新业态劳动人员享受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工伤保障等劳动权益。

35.开展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改革试点,构建符合科研活动特点的科技人才评价指标体系。

36.修订《深圳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操作指引》,优化企业开展评价前准备工作流程,压缩企业技能等级认定时限,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升企业用工水平。

(二)提高用工服务便利度

37.建设不少于20家具有深圳特色的线上线下零工市场,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规范零工市场秩序。试点零工经济统计核算,促进零工经济健康发展。

38.建立境外职业资格证书便利执业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更多国际通用、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境外职业资格纳入2023年清单。

39.建立外籍人才跨区域流动资质互认机制,加快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内其他内地城市认定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工作许可“异地办理、区域通认”。

40.与港澳开展技能人才评价“一试多证”合作,按照“成熟一项、推进一项”的方式试点支持从业人员参加一次考试,合格后可同时获得深圳与香港,或深圳与澳门的相应证书。

五、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

(一)探索建立完善可持续金融体系

41.完善社会影响力投资支持政策体系,举办可持续金融主题论坛,鼓励新增不少于10家金融机构加入“香蜜湖女性董事倡议”,支持不少于2家金融机构加入UNPRI(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等国际组织,推动社会影响力债券、公益基金等率先在深圳试点。

42.编制《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与评估规范》,征集并筛选气候投融资项目。开展碳基金、碳资产质押贷款、碳保险等碳金融服务,推动气候友好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和再融资。

43.新增评审认定不少于8家绿色金融机构。争创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推动辖内金融机构实现绿色投资评估、绿色金融统计全覆盖。

(二)创新征信合作方式

44.允许深圳银行通过深圳征信机构,获取港澳台征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为港澳台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三)提高企业信贷可获得性

45.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实现普惠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修订《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降低入池门槛,简化申请流程。2023年全年新增首贷户不少于2万家。

46.制定科技金融体系认定标准,支持辖内银行设立专门开展科技金融业务的专营机构,鼓励具有良好基础的机构转型开展科技信贷服务。通过引入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等方式,完善科技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

47.在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开辟台胞台企金融服务专区,推动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台商台企的专属金融产品,制订台资企业专门授信方案。

48.制定绿色金融专项扶持政策,征集一批符合我市产业特色且在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领域具有显著环境效益的企业及项目,实现金融资源的精准对接。

49.依法依规对地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开展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和商业保理等行业“动态管理、有进有出”分级分类监管。清理压降融资租赁、商业保理非正常经营企业不少于100家,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

六、降低跨境贸易成本

(一)探索国际贸易良好监管实践

50.出台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专项工作方案,从强化国际规则对接、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深入开展对外交流合作、优化国际人才服务等方面加强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

51.开展深圳新加坡跨境电商企业合作项目,让更多中小企业进入双方电商平台开展商贸活动,并利用RCEP等现有自由贸易协定促进跨境电商贸易,服务双方中小企业利用对方跨境电商企业“走出去”发展。

52.制定碳足迹技术标准,打造国内权威、科学、准确的碳足迹排放因子数据集,开展碳足迹标识认证应用示范。率先开展深港“碳足迹标识认证”合作,逐步实现碳足迹标识认证湾区互认。

(二)优化跨境贸易服务

53.实现“单一窗口”口岸收费规范公示、动态更新,针对企业反映比较集中、收费高的服务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相关部门开展成本调查,指导经营者合理定价。

54.建设中新(深圳)跨境贸易数据国际互联互通项目,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建立深圳新加坡跨境贸易单证互认、信息互通、监管互认的新型合作机制,在前海试点基于深新跨境贸易区块链专网的跨境贸易无纸化应用。

55.升级“单一窗口”功能,整合物流、通关、收付汇、融资、退税、口岸收费、政策咨询、风险防控等国际贸易链条业务,构建一站式流程化的纵向业务模式。

56.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阳光化试点,打通跨境电商、海外仓上下游行业数据壁垒,实现备案、通关、结汇、税收等全链条阳光化出口。

57.建设国家级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粤港澳大湾区高新技术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实施分类,采取风险识别、分析评估、风险等级研判及预警处置措施。

58.开展中新(深圳)AEO(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合作赋能工程项目,与新加坡关税局建立联络机制,共同解决双方AEO企业通关问题,更好落实便利化措施。对接香港监管规则和检测标准,在前海率先试点对农产品、食品以外的自香港进口部分法检商品实施采信,实行“一次检测、一体通行”。

(三)提升跨境贸易通关便利度

59.实施“出口前质量管控、口岸快检快放”监管模式,创新数据集成和可视化监管方式,探索实行产业平台组货地集中监管,实现生鲜产品安全便捷通关。

60.积极争取在深圳开展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试点,推动实现银行将风险可控的铁路运输单证作为结算和融资可接受的单证,为外贸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61.组织开展单个集装箱立体载运多辆电动汽车海运安全规范研究,指导相关企业制定安全标准、完善作业方案,对符合要求的货物快速审批,提高通关效率。

62.积极争取允许企业跨境电商出口退货货物退入综保区后,经过再分拣、打包与国内出口货物合包配送、集柜运输,便利出口电商退货商品二次销售。

七、优化纳税服务

(一)畅通税收政策获取渠道

63.升级12366办税热线服务,打造“服务在线、交互丰富、事事响应、件件回访”的“问办一体”新模式,实现咨询办税一站式服务。

64.在深圳税务官网营商环境专栏集成开设“绿色税收”专题,定期更新绿色税收相关内容,提高公众对环境税的认识和接受程度。

65.实行企业跨境关联交易税务前置服务,协助企业测算交易税费成本,在跨境运营转让定价的“不确定性”方案中获取税费“确定性”审核。

(二)提升税务服务效能

66.依托区块链技术与前海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互联,打通税务部门与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数据交互渠道,全面提升出口退税审核质效,加大对出口业务的风险管控。

67.以“税务—银保监”数据直连的方式开展银保税数据交互,开展新出台政策的金融效应分析,从税务角度协助银行调整信贷风控模型,为小微企业提供稳定高效的信贷服务。

68.建设深圳市科技企业税收管理服务平台,实现研发费用“清单式”服务等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避免企业重复报送数据。

69.建设集争议化解、风险防范、执法优化等功能于一体的涉税(费)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建立一支以公职律师为主体的涉税(费)争议咨询调解队伍,实现税企争议源头综合治理。

70.建立涉税中介与市场主体双向动态“信用+风险”评价服务体系,助力涉税中介了解市场主体“税务健康”状况,更好开展个性化、精准化纳税服务,协助市场主体选择优质涉税中介。

(三)促进纳税便利化

71.试点开展千户集团企业定制性服务,形成“办税行为画像”,针对性开展“一书、一策、一函”定制化服务。

72.上线社保费“湾区通”跨境支付服务,缴费人通过手机即可使用港币缴纳深圳社保费,满足跨境缴纳社保费的需求,实现“居家办”“掌上办”“港币办”。

73.打造“海外版”电子税务局,为境外人士办理非居民企业纳税申报业务提供双语办税界面,实现“用户全覆盖,办税无国界”。

74.推进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实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数字化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进一步降低企业办税成本。

八、健全商业纠纷解决机制

(一)健全多元解纷机制

75.出台关于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专项工作方案,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普法等方面加强法治保障。

76.优化诉讼前端综合性服务,针对重点领域矛盾纠纷深化诉源综合治理,构建涉众型矛盾纠纷府院联动、多元化解、风险管控机制,实施金融、知识产权等类型化纠纷调解前置。对特定港澳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商事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77.健全商会调解制度体系,构建“商会调解+司法确认”“商会调解+赋强公证”模式,引导企业将商会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市工商联、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

78.加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印发实施《深圳市关于建设预付式经营长效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预付式经营长效监管机制,在教育等领域开展数字人民币等先进技术预付式经营监管创新试点。

(二)优化解决商事纠纷服务

79.制定《关于推进商事纠纷调解市场化收费实施方案》,推动商事纠纷调解市场化收费机制改革,引进和培育专业调解组织。

80.组建海商事专业法律服务团队,打造海洋法律服务专业平台,为中外企业提供商事认证、涉外法律服务、海商事仲裁、调解、海损理算、贸易纠纷处理等特色海洋法律服务。加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以合作方式引进更多相关国际组织和世界知名仲裁机构。

81.提升微法院信息送达服务,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向律师及相关当事人及时主动告知判决文书上传“深圳移动微法院”信息。

82.积极推广网上立案审核,争取将审核周期缩短至3个工作日。

(三)提升纠纷解决审理质效

83.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完善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共治协同保护机制,实现纳入快速处理范围的知识产权案件整体办案周期较法定时限压缩50%左右。

84.开展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多模式审理试点,推动专利复审无效案件优先审查,推进专利无效远程视频审理、确权案件与行政裁决案件联合审理。

九、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一)优化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管

85.更新和扩充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清单范围,制订针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现场管理和评审专家评审活动的清单,以“一张表”的形式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全流程和各环节。

86.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和工程建设中标企业信用记录评价正向指标体系,对综合评价良好的市场主体提供投标保证金减免、履约保证金减免、享受政府采购合同续约等激励举措。

87.更新政府绿色采购政策,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等因素,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绿色采购要求,推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积极采购和使用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

(二)提升促竞争、助创新服务水平

88.推动对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产业政策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坚决清理纠正政策中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

89.在前海率先设立公平竞争委员会,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审查、市场竞争状况评估。

90.扩大知识产权保护“鸿蒙协同云平台”主体资源和使用场景,完善在线固证、鉴权、确权、维权、监测处置、联合打击等功能,逐步向各知识产权联动部门及社会权益单位开放,争取2023年全年服务500家企业主体。

91.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白名单”双向推送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向银行推送知识产权领域表现突出的“白名单”企业,并允许银行将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名单反向提交至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评估,实现银企精准高效对接。

92.建成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前海版权区块链服务网络和公共服务平台,启用版权保护公共服务,提升版权保护水平。

93.争取试行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直通车”服务改革,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重新认定,免于专家评审,缩短认定时间。

94.上线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实现从采购预算、意向公开、计划备案、信息发布到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的全流程智能监管。

(三)提高政府采购便利度

95.实施政府采购领域“一照通办”,在注册、报名、投标、开标、加密解密等采购环节,用电子营业执照替代CA证书,让使用人免注册、无介质、零成本办理相关业务。

十、提升办理破产质效

(一)提升破产程序监管质量

96.建立“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等有关主体申请+法院审查决定”的依申请预重整启动程序。

97.放宽企业破产预重整准入门槛,将企业及所在行业发展前景良好且具有挽救价值,企业治理结构完备、运作正常,具有基本自主谈判能力,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均有重整意愿等情形纳入可申请预重整范围。

98.完善个人破产配套制度,出台个人破产管理人履职指导文件及《个人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起草《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破解对个人破产管理人的监管缺失难题。

99.建立针对中小企业办理破产的专门程序或简化程序,制定《破产案件快审改革方案》,组建快审合议庭,集中审理破申案件、清终案件、破终案件以及经审查识别可以适用快审程序的简易破产案件,实现“快慢分道,繁简有序”。

(二)提高办理破产便利度

100.清理妨碍破产管理人履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分类解决破产管理人履职中面临的破产企业注销、管理人履职档案管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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