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质文档】违规采购典型案例本文局部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准时联络,本司将马上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便利编辑和修改! =违规选购典型案例篇一:招投标典型案例分析一、招标阶段1、招标文件中含有指定设备品牌或参考品牌等限制性条款案例:(1)某扩建工程设备招标选购,变电所二次设备继电爱护装置标段要求投标人采用*企业的继保设备;高压开关柜标段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中的真空开关必需采纳*进口品牌。2某工程开关柜选购工程的招标文件,在“申请人条件工程里有两项条款,“投标产品中的断路器、接触器、智能仪表、继电器等元器件必需具有相应的用法业绩,其中主要元器件(断路
2、器、接触器)必需是国际知名品牌(*或*),分析:招标文件中的指定,就意味着非上述“国际知名品牌及国内生产企业最终都无法参加该工程的公开竞标。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挤潜在投标人。同时招标投标法施行条例中对本条目做出的说明第五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给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挤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的一种。许多专业技术人员认为在招标文件中,有些内容假如不通过列“参考品牌的方式,很难表达清晰技术要求,而且没有指定唯一的品牌且供应了三家及以上的品牌,自认为不属于违规行为。事实上招标人是在偷换观念,虽然招标人没有指定唯一品牌,但无论
3、其推举了多少种品牌,均属于限制了竞争,明显违反了招投标法的三公原那么,极易产生投诉状况。所以当出现选购的货物或效劳有“技术冗杂或性质特别状况时,建议采纳邀请招标方式进展选购,而不必要冒违规的风险。假如必需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立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方法其次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给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挤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假如必需引用某一供给者的技术规格才能精确或清晰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那么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2、资格审查条件中
4、注册资金的设置不合理案例:1、盲目进步注册资金门槛。某单位改造工程设备选购工程采纳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在招标文件中对资质条件中注册资金一项要求如下:2标段采购设备预算金额为100万元,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500万元;4标段采购设备预算金额为200万元,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开标后评标委员会经审查,发觉各标段满足注册资金要求的投标人均缺乏三家,并最终导致工程流标。2、有意降低注册资金门槛。某单位物资选购工程采纳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出于对某供给商的倾向,便按该供给商实际注册资金50万元,在招标文件中对资质条件中注册资金一项规定:标段选购物资预算金额为:64万元
5、,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开标后评标委员会经审查,满足注册资金要求的投标人为11家,其中注册资金超过500万元的6家。由于各投标人实力、业绩差异较大,加大了评标工作量。分析:许多招标人将注册资金作为招标入围的“门槛,任意抬高注册资金以限制排斥局部供给商参加或有意降低注册资金以保证私下与自己达成协议的供给商能够参加进来,使选购过程无法表达公正竞争原那么,甚至导致工程流标,影响工程进度。那么如何断定选购人提出的注册资金要求是否合理呢?招投标法中对供给商注册资金要到达多少金额并未作出详细规定,我们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上找一些根据。该条例规定企业必需在登记注册机关核定的范围内
6、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营范围也必需与其拥有的注册资金数额全都。这一条就说明了供给商所承揽工程的总额不能超出其所拥有的资金数额,否那么它没有足够的资金保障,结果可能导致工程无法完成。为了避开选购风险的发生,供给商注册资金数额必需高于选购预算金额。招标人要充分理解市场供求状况及潜在供给商经营实力的根底上,合理设置投标人注册资金资格条件,在保证有足够的供给商可以参加的前提下,进步注册资金资格条件,实现有序、公正竞争。3、资格条件中设置不适用该工程的条款案例:1某单位进展厂区施工公开招标,在资格条件中设置有“在某省获得过施工质量优秀奖项、鲁班奖、“本地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外地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元
7、、“在某省建筑行业业绩不少于5个,在投标阶段,合格的投标人只有3人,全部是本地建筑施工单位,到达招标人掌握投标人的目的。2某单位进展三层办公楼施工招标,在施工资质条件中设置“具有建筑施工一级企业资质、“工程经理具有一级建筑师资格、具有10个类似工程业绩、“必需是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等,由于设置资质条件缘由,第一次招标公告后只有一家企业报名参加投标,招标公司与招标人共同商定后,修改资格条件,重新发布了招标公告。分析:上诉二个案例,招标人用地域、奖项等与工程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等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挤潜在投标人,到达某些预期的目的,该做法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施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
8、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挤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挤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工程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供应有差异的工程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工程的详细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给商;六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全部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挤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4、招标文件技术条款编制不严密有缺项漏项案例:某单位设备选购及安装招标工程,招标文件技术标准中没有对某平安防护设备的防爆密封门尺寸做出规定,结果各投标人因企业标准不同所报防爆密封门尺寸也各不一样。评标中选购人代表为保证选购设备便于现场安装用法,向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