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和省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卫老健〔2020〕6号),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健康盐城行动为引领,以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医养结合管理制度、规范标准和政策体系,使医养结合投资主体更加多元、服务模式更加健全、服务队伍更加专业、服务流程更加标准,着力构建基本养老、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安宁疗护“五位一体”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医疗卫生服务对健康养老的支撑能力,推进医养结合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医养签约服务内涵。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支持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按照服务规范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医疗卫生机构要合理调配资源、完善合作机制,积极支持医养结合服务。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健康指导、急救急诊、预约就诊、定期巡诊、业务指导等合作机制,为合作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及安宁疗护等一体化的健康服务,提升签约服务质量,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健康服务。(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分工负责)
(二)推动养老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或内设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诊疗康复护理服务。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可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支持养老机构与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和康复护理服务。养老机构可遵循市场机制,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到2022年,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分工负责)
(三)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十五分钟”健康服务圈,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将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纳入其功能布局,农村地区应结合实际将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按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可采取政府回购、租赁等形式,按每百户15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调剂解决到位。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通过设置护理站、医务室或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医保局分工负责)
(四)提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利用现有基层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改扩建一批镇(街)、村(居)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扩大医养结合服务供给。推进社区嵌入式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发展,鼓励各类主体在社区设立集医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护等服务于一体的医养结合机构(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重点为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分工负责)
(五)拓展医疗卫生机构老年健康服务功能。将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作为区域卫生规划重点,加大建设力度。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增设老年康复、护理床位,开展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工作。引导部分二级及以下医院转型发展成为收治重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护理院,鼓励其自行或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将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联体建设,与专科联盟建立合作关系,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医保局分工负责)
(六)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推动中医药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独特作用,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增强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鼓励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合作,推广针灸、推拿、中医康复等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动优质中医药资源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开展中医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发展中医医院老年医学科、康复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设置治未病科室,提升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诊疗能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配备中医师,提高社区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分工负责)
(七)加强医养结合信息化支撑。利用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现有信息平台,推进跨部门业务协同和信息资源共享,实现各类有关老年人信息汇集、融合。加强老年人医疗服务与健康体检信息对接,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主动推送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以历年体检结果为基础,鼓励利用体征监测、穿戴设备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增值服务,动态监测居家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大力发展“互联网+健康养老”,深入开展面向医养结合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全面推进老年人社区医疗、居家养老、上门护理、慢病管理、心理疏导等老年健康延伸服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标准化健康养老综合服务体系。实施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大力发展健康管理、健康检测监测、智能康复辅具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市卫健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分工负责)
(八)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在区域总量、空间布局、床位单体规模上不作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投融资、用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大型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道路。支持纳入医保定点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通过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支持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各地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驱动的健康养老发展格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分行、盐城银保监分局分工负责)
(九)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向家庭延伸。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老年病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抓手,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健康养老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医疗健康服务。推动开展上门医疗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开展上门服务、设立家庭病床。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在为签约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基础性签约服务的基础上,扩大服务内容,提供个性化服务。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通过“互联网+”整合专业护理力量,形成专科护理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互补的服务模式。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分工负责)
(十)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医养结合服务监管,民政部门配合。卫生健康和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行业监管。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要加大对医养结合服务质量的考核检查力度,把增加医疗床位和家庭病床、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等内容纳入考核。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加强医养结合服务诚信建设,建立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制度,完善医养结合服务信用评价和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机制。(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
1﹒扩大医养结合服务队伍。将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分别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支持引导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统筹现有资源,设立医养结合培训基地、康复护理培训基地。分级分类对医养结合机构医护人员和服务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常识培训。开展医疗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医养结合机构要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增强护理人员的职业吸引力。(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分工负责)
2﹒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医养结合机构没有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集中培训。对聘任于社区或镇(街)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的,可申报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鼓励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师晋升高级职称前到医养结合机构工作,工作经历视同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落实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和多执业机构备案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引导退休医务人员、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分工负责)
3﹒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作用。扩大为老服务社工和志愿者队伍,加大对助老志愿服务项目和组织的培育和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时间银行”。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医养结合机构结对开展服务,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给予老年人更多关爱照顾。鼓励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成员及家政服务等从业人员提供照护和应急救护培训。(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共青团盐城市委、市妇联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医养结合领导机制,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医养结合发展。卫生健康、民政等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将医养结合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重点,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密切跟踪工作进展,适时开展工作督导,推动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促进医养结合健康发展。积极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机构建设,对落实政策积极主动、成绩突出的地区和机构,在安排财政补助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市医养结合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分工负责)
(二)简化审批登记。贯彻落实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苏卫办老健〔2019〕3号)要求,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优化审批服务,涉及同级相关行政部门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并一次性告知审批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内容。(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分工负责)
(三)加强土地保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兴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依照省农村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各地要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维长效机制,对使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根据医养机构的性质予以有偿、无偿或低偿使用。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土地上房屋建筑物、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按评估价一并转让;使用村(居)集体建设用地的,其地上房屋建筑物、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可租赁使用。由非营利性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分工负责)
(四)减轻税费负担。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养老服务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医养结合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医养结合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医养结合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五)强化投入支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用于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要合理安排用于购买服务、机构建设、人员培训、奖励激励等医养结合服务支出。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资金和发展资金。探索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发挥“投、贷、债、租、证”协同作用,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分行、盐城银保监分局分工负责)
(六)强化保险支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完善协议管理办法,依法严格监管,严防欺诈骗保,建立退出机制。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引导患者按要求进行医疗、康复、护理等延续性转诊。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总额预算管理,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按规定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关怀慰藉等养老服务费用。(市医保局、市发改委、盐城银保监分局分工负责)
(七)完善价格政策。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原则上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对提供医养结合服务、上门医疗服务成效明显的医疗机构,通过完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机制,向从事上门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适当倾斜(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