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那英有一首成名曲叫“雾里看花”,其中有几句令人印象深刻的歌词:“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你能分辨这变幻莫测的世界,.......借用借我一双慧眼吧,让我把这纷扰看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作为诉责险专家小组成员,每当看到一线小伙伴们上报会商的动辄保全金额数千万甚至数亿的案件时,我脑海里都会回响起这句歌词。
还记得诉责险业务刚开始的2015和2016年,很多人甚至律师都会说,诉责险没有风险,大胆做吧。但真实情况是这样吗?崔老师一直不认同此观点,而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逐案筛选。
最近行业的索赔诉讼案件在爆发式增长,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崔老师以前的担心逐渐得到了印证。
在崔老师牵头的诉责险闭环风控模式中,为了有效控制大额案件的风险,专门成立有诉责险专家小组评审巨额案件。
那么如何去识别巨额案件中的隐藏风险,就是专家小组们面前的一道课题。
因为承保诉责险有个特点,保险公司只能接触原告/保全申请人,只能看到原告提供的资料,没有时间也没有可能与被告沟通了解案情;即使有时间,能够找到被告,被告也不一定配合。
实际上,在诉责险的承保中,有个重要的风险需要防范,就是道德风险。此处的道德风险,不是指的原告与被告串通,欺骗保险公司骗保的风险,因诉责险产品设计的特点,此种漏洞并不大。
目前保险公司真正需要防范的道德风险,是原告方滥用保全措施的风险,也是目前的承保实践中,暴露更多的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原告方试图滥用保全的司法手段,打击对方,迫使对方在诉讼中让步。
在前诉责险产品的时代,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保全担保,因此申请保全的案件并不多。
原因是因为一来担保门槛太高,二来保全错误造成损失需要自行承担,成本太高;三来法院审核严格。上述原因导致原告滥用保全手段的情形并不常见。
但诉责险面世后,情况发生了改变。
很多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为了解决争议,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局面,会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利用一切手段。
比如,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对方财产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手段。
反正现在有保险公司的诉责险做保全担保,拿一个5000万的案件举例,近期的保费也就是5万元上下。
那么,既然保全担保成本不高,很多原告是很乐意申请财产保全的。万一保全错误,损失可以甩锅给保险公司,又打击了对方,何乐而不为?也因此导致保全被滥用的情形日渐增多。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我们保险公司就需要借助专业团队的慧眼,去对案件进行逐案筛选和识别。
但是,承保前,我们保险公司拿到的原告的起诉状、保全申请书及证据等资料,仅是原告一方的说法。我们没有办法全面客观了解全部案情。
这就像我们到餐厅吃饭,原告是厨师,将原材料的菜品,去掉了头尾腐烂的叶子,做成光鲜亮丽的一盘菜端给我们看。
那我们怎么办?我们除了需要根据司法实践的裁判规则,事实和证据去推断外,有时我们还需要运用生活的常理去推断。
要善于从种种蛛丝马迹或者不符合逻辑和常理的地方,去找寻或发现其中的问题,以排除疑点。
有人会问,有这个必要吗?如果案件的金额很小,当然没有这个必要;但如果保全后将来会造成数百万或数千万的保全错误的赔款,是不是就有必要了呢?
下面我们结合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1、某体育俱乐部主张强拆赔偿损失案件
某体育俱乐部起诉某房地产公司,主张房地产公司强拆了俱乐部的下属的体育学校的楼房。经委托第三方进行损失评估,楼房造价9000万元,因此要求拆迁的房地产公司赔偿9000万元。
对于此类巨额损失赔偿案件,崔老师一概的观点是要慎之又慎。此案,损失有没有那么多是个考量因素,不过此案俱乐部倒是提供了一份房屋价值评估报告,这一点与一般此类案件有很大的不同。
但本案一看案情,第一感觉,比较诡异。一个房地产公司,哪来这么大胆子,居然敢强拆一个体育学校,这事听下来就让人感觉不符合生活的逻辑。
如果是强拆一个普通的老百姓钉子户的房产倒很常见,强拆一所体育学校房产?问题恐怕不是那么简单。
再说从常理推断,房地产公司也许只是执行拆除任务的公司,不一定是真正做出强拆决定的公司。那到底是谁做出的强拆决定?俱乐部为什么不起诉背后的主谋公司而只起诉执行的公司?
再联系本案俱乐部并无土地使用权证,种种迹象表明,其中必有隐情。
后经多方打听了解到,该体育俱乐部在20多年前,与某关停企业的母公司(简称A公司)签署协议,约定利用企业的土地,双方共同建设体育学校和训练基地。俱乐部每年向A公司缴纳60万元的土地使用费。
后因俱乐部拖欠了数年的土地使用费,加上俱乐部在该块土地上私自建设了一个私立体育小学。
因此,2008年,A公司将俱乐部起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合作关系。本案法院最终判决,合作协议解除,俱乐部将占用土地及主体教学楼还给A公司。
2010年,A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判决,法院前往体育学校,将操场围墙铲平。并通知俱乐部限期将学校教学楼腾空交还A公司。
后体育学校搬出了教学楼。该地块及楼房近十年处于闲置状态,几近危楼。
今年,A公司委托房地产公司进行旧楼拆除,在该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
俱乐部即将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9000万元。
此案走下去,必然不是俱乐部期望的结果。如果保全房地产公司的9000万元的财产,必然会保全错误造成损失。
但是俱乐部为什么起诉房地产公司,为什么不起诉A公司?又为什么非要申请财产保全?
分析俱乐部心理,起诉A公司,双方已经过诉讼,无任何胜算;起诉房地产公司,保全房地产公司的财产,通过打击房地产公司,达到向A公司施加压力索取赔偿款的目的。
这就是涉及人性的趋利避害,试图利用司法权力,避重就轻,打压对方。即使保全错误造成损失,也由保险公司承担。
只花9万保费,就能达到打压对手的目的,此笔生意很划算。
案例2、10年前债权转让的债权人现在主张巨额还款案件
根据起诉状记载:
2006年,张某及王某夫妻多次向某置业投资公司出借款项,累计达6500万元,并约定月息3.3%。
2008年,张某及王某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贾某。2010年2月,张某及王某出具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某置业投资公司上述债权转让给了贾某,要求将款直接归还给贾某。
贾某多次索要未果,故于最近,将置业投资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本金及利息2.5亿元。并申请财产保全,保全置业公司的财产2.5亿元。
本案为10多年前的欠债,有人会说,会不会过了诉讼时效?由于本案的借款协议等并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因此未过诉讼时效。从表面的法律逻辑上,此案貌似天衣无缝。
但我们透过现象细究本质就会发现,本案问题很大。
本案的异常之一,本案的本金6500万元,利息高达1.9亿,是本金的3倍。
本案的异常之二,也是最让人感到不合常理之处,是所有的证据资料,都是2010年2月之前的。
让我们从生活逻辑去思考下本案,借款本金6500万元,无论是10多年前还是已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的今天,都不是一个小数目。
正常逻辑,债权人贾某会经常索要吧,索要无果会及时采取司法手段吧,但为什么没有任何这方面的证据呢?是确实没有主张?如果是未主张,为什么不主张?又或者是主张了,但是贾某选择性陈述事实,隐瞒了重要情节?又为什么要隐瞒?
通常隐瞒事实,隐瞒的原因多半是对原告不利。
崔老师大胆推测,此案诉讼中极有可能被告方拿出一份双方曾经签署过的文件,或者被告与原债权人签署过的文件,以对抗原告的主张。
那有人会问,原告为什么明知结果还要做?
做法律诉讼工作多了会发现,因司法是解决问题的最下策,一般没有其他解决办法了,才要诉诸法律,但一旦诉诸法律,各种人性的阴暗面就会暴露出来。
本案原告到底出于什么目的,我们无法妄加揣测。但这些疑点不解决,我们无法贸然承保,毕竟保全金额2.4亿,而非24万。
案例3、原告起诉质量不合格赔偿巨额损失案件
北方某制造公司(A公司)向南方某零配件企业(B公司)采购了价值4亿的零配件。
A公司起诉B公司,主张B公司供应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2亿元。
起诉状中同时记载,B公司曾经在3个月前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B公司向A公司供货4亿元,A公司已支付货款2亿元,还拖欠货款2亿元。
诉讼中,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A公司分期向B公司支付货款2亿元,B公司负责前期不合格产品的退换和修理的售后服务。
现在A公司反过来起诉B公司,主张不再支付2亿货款,且要求B公司赔偿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2亿元。
这是不是很像一个反诉案件呢,虽然没有在一个诉讼程序中。
对于此类巨额损失赔偿案件,崔老师一贯的观点仍然是谨慎。
那么我们思考下,此案的问题是什么。
2个月前,A公司答应分期支付2亿货款给B公司。
2个月后,A公司不但不同意继续支付2亿货款,且要求对方赔偿损失2亿元。也就是将原来已支付的2亿元再要回来。
这2亿的损失是在2个月内形成的吗?如果不是,为什么3个月前的诉讼中不提出来,而要同意支付货款?如果全部质量不合格,难道当时不应该主张抵扣或坚决不同意调解吗?
仅仅2个月时间,态度180度大转弯,只会让人怀疑,起诉2亿的事实依据并不充分,或者就是拍脑门行为。此案我推测,估计有一部分产品质量不合格,但并不是全部不合格。
当然也有一种可能,A公司的内部有人与B公司串通签署的第一次的和解协议。那这样的话,说明A公司的管理混乱。
这样的诉讼,其结局如何可想而知。如果我们承保,将来必然会背锅保全错误的损失。
结论
综上所述,在我们评审诉责险的巨额投保案件的时候,不但要根据事实和证据、法律逻辑,还要结合生活逻辑,去评估判断巨额案件的保全风险。千万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
毕竟一个巨额案件,将来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可能会在百万、千万以上。稍有不慎,我们就会辛辛苦苦三、四年,一夜回到解放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