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生产工作中
玩忽职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那么,如何才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完成法定职责与法定行为呢
首先你要知道
安全生产领域内
涉及的刑事犯罪有哪些
详细图解版来了
事故案例
2021年3月8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厂区内一简易钢棚搭设的仓库,玻璃窗均被物体人为遮挡,检查发现仓库内堆放了176个危化品气瓶。嫌疑人余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刑事拘留。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释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案例
2019年4月25日,河北某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的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其中施工单位安全科长、项目安全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三)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事故案例
2018年10月12日,成都某建筑公司承接成都某酒店施工所需的吊篮安装、拆卸作业。在未排查作业现场隐患的情况下,建筑单位经理强行安排4名工人斜拉吊篮,致使吊篮将五楼楼顶支架拉垮,支架配重石块掉落,砸中站在酒店门口的一名男子致其死亡。
《刑法》修正案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
本次修改增加“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不用“拒不整改”,有证据证明你“明知”,就可判刑了。
事故案例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某化工公司,因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公司安全科科长和5名安全员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刑。
《刑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事故案例
2014年12月31日,正值跨年夜活动,上海外滩人行通道阶梯处,上下人流不断对冲后在阶梯中间形成僵持,继而形成“浪涌”。23时35分,僵持人流向下的压力陡增,造成阶梯底部有人失衡跌倒,继而引发多人摔倒、叠压,致使36人死亡,40多人受伤。
《刑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本罪要求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事故案例
2017年1月至4月,陈某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入甲醇等爆炸性、易燃性危险化学品并储存在厂房,并兑制造白水固化剂后贩卖。4月10日,该厂房发生爆燃,导致厂房损毁,并导致附近着火。陈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构成本罪要求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
事故案例
2019年7月9日,叶某运输车辆铲装道路旁沙子时,在作业中突然将埋在地面下深达两米的天然气主管道挖断,叶某畏罪先后逃离现场;其挖断管道导致天燃气泄漏和大范围停气,造成天燃气公司抢修施工、泄漏气体、置换氮气和停止供气产生的各项直接损失120多万元。
【释义】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处罚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化气、石油、天燃气等燃气的各种机器或设施,包括制造系统的燃气发生装置,如输送管道以及贮存设备如储气罐等。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其他用于生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如石油输送管道、液化石油罐。
事故案例
2021年2月24日,吴某带人查看井下环境,在升井过程中导致6人坠井身亡。事故发生后,企业未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随后武安市委市政府通报:经初步核查,实际有6人坠井身亡,涉事企业未报告。
《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事故案例
2019年5月20日凌晨1点左右,百色市右江区某酒吧发生钢架结构屋顶坍塌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87人受伤。经过初步调查,有7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释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 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事故案例
2018年8月27日,上海市公安消防支队对某冷链企业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为责令其整改,但该企业消防工作负责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2019年5月22日,该冷库发生火灾,因未整改造成火势无法控制。
《刑法》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事故案例
2010年8月24日,哈尔滨飞往伊春客运航班上,班机长齐全军违反航空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违规操纵飞机实施进近并着陆,致使飞机坠毁。事故发生后,齐全军未履行机长职责擅自撤离飞机,造成机上44人死亡、52人受伤。
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故案例
1997年4月29日10时,324次列车即将进站,信号工人看见控制台上二道从进站至出站显示白光带,没有向值班人提示,324次列车凭荣家湾车站进站信号及绿色灯光进站,行至12号道岔处,司机发现列车进路不对,立即采取紧急制动,停车不及,与停在站内4道的818次旅客列车尾部发生冲突。导致126人死亡,230人受伤。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故案例
2019年9月2日上午10点,在四川某中学教学楼5楼阳台上,一名学生将另一名学生从背后抱住,被抱学生似有蹬踢墙面动作,导致2人后背撞向阳台护栏,2人和护栏一同坠落。1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抢救。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故案例
2019年10月24日9时25分许,陈某驾驶小客车行至大渡河路、怒江路路口时,因闯红灯与一辆出租车及一名骑电动自行车女子发生碰擦,后加速逃逸,行至金沙江路时又闯红灯冲过路口,撞击一辆正在路口正常右转的SUV车辆,并撞到三辆非机动车及数名行人。最终导致5人死亡9人受伤。
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处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故案例
2019年3月21日,盐城市响水县某公司燃烧引发硝化废料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22人被判刑。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事故案例
2021年1月31日,山东诸城市舜王街道发生一起违法倾倒化工废料事件,经相关专家紧急现场勘查,中毒初步确定系违法倾倒的化工废料挥发产生的有害气体所致,4名中毒人员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其他有中毒症状人员无生命危险。目前,公安机关已立为刑事案件,相关责任人已被控制。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论是作业人员还是管理人员
都绕不掉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任重而道远
根据安全生产16宗罪对照自查
绝不触碰安全生产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