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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业教育创优赋能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落实教育部《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教职成〔2020〕7号)和教育部、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产教城融合打造新时代职业教育创新发展标杆的意见》(津政发〔2021〕1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职业教育的八项举措》(津党厅〔2018〕71号),加快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更好地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实施好天津市职业教育创优赋能建设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产教融合为主线,坚持服务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就业的办学方向,坚持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不同类型、同等重要的战略定位,提质培优、增值赋能,打造新时代职业教育创新发展标杆,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多层次高质量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第三条 本项目实施范围为有关高校、我市独立设置高等职业院校和已完成布局结构调整的中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市级财政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专项资金预算纳入职业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预算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十四五”期间,我市重点支持职业学校开展创优赋能建设项目,高标准完成《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中我市承担的各项任务,使我市职业教育整体实力显著增强,人才培养的结构更加合理、质量持续提高,与我市“一基地三区”城市功能定位更加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高度适应,紧密衔接服务“1+3+4”产业发展,形成具有天津特点、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建设天津市职业教育“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全面实施思政课程“故事化”改革,建设以伟人故事、大国工匠故事、新时代故事等为内容的职业学校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资源库。培育思政课示范课堂和具有职业教育特点、专业特色和示范作用的课程思政案例库。依托天津海河教育园区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基地、鲁班工坊建设体验馆、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博物馆和各高职院校专业实践场馆等优质思政资源,系统化建设一批融入思政教育理念、体现教育改革创新成果、展示产业发展成效的技能实践育人基地。加强思政队伍建设,按要求核定专职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岗位,强化德育骨干管理人员、思政课专任教师培训,打造思政课教师研修基地,培育思政课教学创新团队。培育“三全育人”典型学校、名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室和德育特色案例。

(二)提升职业学校办学水平。主动融入“一基地三区”建设,紧密对接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石油化工、汽车工业等传统优势产业以及养老、托育、家政、健康等现代服务业,对接产业高端需求优化专业布局。强化中职教育的基础性作用,持续改善中职学校办学条件,建设优质中职学校和优质专业。重点支持天津职业大学等“双高计划”院校建设,打造世界一流、中国特色的高水平专业群。建设高水平高职学校和高水平专业群。探索推进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双高计划”建设单位的骨干专业试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支持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建设一流应用技术本科院校。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

(三)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立产教融合研究院,动态发布企业需求信息,绘制职业教育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谱系图。推进国家产教融合型试点城市建设,培育认证产教融合型企业,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落实“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政策。实施现代学徒制、新型学徒制人才培养,在产教融合型企业设立学徒岗和实习岗,与职业学校联合培养。探索社会力量与职业学校通过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举办实体性的二级学院、产业学院和企业大学,校企共建应用技术转移中心、产品工艺开发中心、紧缺人才实训基地等,形成产教融合发展新格局。打造实体化运行的示范性职教集团(联盟)。建设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支持职业学校多种形式建设专业技能实训基地,打造“通用技能+专业技能”的实训基地集群。

(四)增强技术技能创新服务能力。加强职业教育研究,积极开展职业教育专业课题研究工作。全面深化国家职业教育质量发展研究中心等“国字号”项目建设,开展教学质量监测,依托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成果研制高技能人才培训和技能竞赛的教学资源,推进技能大赛成果转化。对接国家自主创新源头和自主创新能力策源地建设需要,打造职业教育技术创新发展聚集区。打造兼具产品研发与制造、工艺开发与改进、技术升级与推广和大国工匠培育四大功能的服务人工智能、先进制造、信息通讯、健康服务等产业的职业教育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学院。在高职院校试点设立工程创新中心和技术转移中心。

(五)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深入推进1+X证书(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推动更多职业学校参与1+X证书制度实施,服务学生成长和高质量就业。对接教学标准,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做好相关公开工作。推动职业学校“课堂革命”,适应生源多样化特点。加强实践性教学,实践性教学学时原则上占总学时数50%以上。完善以学习者为中心的专业和课程教学评价体系,强化实习实训考核评价。加强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建设职业教育教材教法研究基地,打造一批职业教育优质资源,建设一批职业教育优质教材。鼓励校企双元合作开发职业教育规划教材,重点支持校企共编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新型教材,建设满足鲁班工坊需要的“双语”教材。建立健全国家、市、校三级教学能力比赛机制,推进比赛成果转化。遴选职业教育“课堂革命”典型案例。

(六)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推进高职院校人员总量管理。实施新一周期“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业教师中“双师型”教师占比超过70%。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完善自主聘任兼职教师办法,鼓励引进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高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在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实施现代产业导师特聘岗位计划,探索校企“共聘共育”“双栖制”引人用人机制。实施新入职教师“入岗、适岗、胜岗”三年三阶段培养工程,落实职业学校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校企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和教师企业实践基地,依托国有企业、大型民企建立示范性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培育“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培养“海河名师”和技能大师,打造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标准统一、序列完整、专兼结合的实践导师队伍。适时启动“职业学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境外培训计划”,选派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访学。

(七)促进职业教育国际交流合作。全面提升国际交流合作水平,鼓励职业学校到国(境)外办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优化鲁班工坊全球布局,在海外建设鲁班工坊。全面完成非洲鲁班工坊建设任务,建立非洲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建设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联合多方力量共同支撑鲁班工坊建设联盟。扩大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学历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的互通互认,推进鲁班工坊相关专业进入合作国教育体系,大力推进“中文+职业技能”项目“走出去”。支持应用型本科高校、职业学校与国外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合作办学,在现有学位制度内探索高层次学徒制试点。围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扩大招收沿线国家学生来津留学,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

(八)提升职业学校治理能力。完善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社会等多方参与的质量监管评价机制。开展职业学校办学质量考核,把职业道德、职业素养、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和创业能力作为衡量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内容。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校内规则制度体系,健全职业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深入推进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建设,切实发挥学校质量保证主体作用。巩固质量年报发布制度,进一步提高质量年报编制水平和公开力度。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体系。

(九)提升职业学校信息化建设水平。落实《职业学校数字校园规范》,系统设计学校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引导职业学校提升信息化基础能力,建设职业教育信息化标杆学校。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开发建设并更新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和职业教育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与学新格局。进一步推进市级职业教育优质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与应用。依托优势专业共建共享一批虚拟仿真实训资源,建立虚实融合的实训基地运行机制,建设一批示范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开展信息化培训,提升教师和管理人员的信息化素养。

(十)提升职业学校服务社会发展水平。服务“津城”“滨城”双城发展,助力补齐“滨城”公共服务短板。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鼓励我市职业学校为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巩固职教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帮扶成果,深化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加强面向中西部地区职业学校的管理干部和骨干教师培养。落实职业学校开展职业培训的法定职责,优质职业学校年职业培训人次达到在校生规模的2倍以上。依托国家中西部地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中心的国字号品牌,以“双高校”为龙头积极推进教师培训基地建设,鼓励职业学校承担更多培训任务。探索职业教育“学分银行”制度,开展完全学分制试点,建立弹性学制与自主选课制度,实现学习者职业经历、工作能力和培训经历等的等值转化。引导职业学校和龙头企业联合建设示范性职工培训基地。遴选一批示范性继续教育基地和社区教育示范基地。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实施

第六条 “十四五”期间,天津市职业教育创优赋能建设项目分阶段实施。2021-2023年,落实《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重点建设20所左右高水平高职学校(含7所“双高计划”建设院校)和35个左右高水平专业群(含10个“双高计划”专业群),建设16所左右优质中职学校和30个左右优质专业。2024-2025年,重点遴选打造12所左右高水平高职学校和10所左右优质中职学校,持续提升高水平专业群和优质专业建设水平。

创优赋能建设项目按照总体建设规划与分年度建设方案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申报、评审与实施,包括项目申报、申报情况公示、论证与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公布结果、组织实施等六个环节。

第七条 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学校均可申报。学校应依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教育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产教城融合 打造新时代职业教育创新发展标杆的意见》,结合学校“十四五”期间发展规划,申报创优赋能项目。

第八条 申报项目学校要对项目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及内容、资金、设备采购计划、保障措施等进行严格论证,并对申报相关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填报《天津市职业教育创优赋能建设项目重点任务承接表》(附件1)、《天津市职业教育创优赋能建设项目总体建设规划方案(2021—2025年)》(附件2)及相关材料,校内公示并经办学主管单位同意后,按业务管理归属体制,报市教委、市人社局,由市教委、市人社局对申报情况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市教委、市人社局组织专家组对学校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与论证,由专家组形成意见,市教委、市人社局对评审结果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公布立项名单。

第九条 设立项目库,市教委、市人社局于每年第四季度启动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储备。各院校填报《天津市职业教育创优赋能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3),市教委、市人社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和公示,确定入库项目。

第十条 学校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实际项目建设年度预算,填报当前年度《天津市职业教育创优赋能建设项目建设方案》(附件4)和《天津市职业教育创优赋能建设项目任务书》(附件5),报办学主管单位履行相关手续后,按业务管理归属体制,报市教委、市人社局。市教委、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论证,学校根据专家意见对《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修改后报送市教委、市人社局。市教委、市人社局公布立项名单,正式启动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天津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津党网发〔2020〕8号)有关要求,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院校按照专家评审确定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创优赋能项目采取市级有关部门、办学主管单位和学校共同管理的方式,形成以学校管理为基础、办学主管单位管理为保障、市级有关部门有效监管的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市教委、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起草相关政策办法,负责规划和设计建设项目,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开展绩效考评工作,组织项目验收评估。

市教委、市人社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组织各职业学校开展专项资金及其支出项目绩效自评。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教委、市人社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和专项资金预算,根据项目需要,结合专项资金需求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院校的办学主管单位是项目的主管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所属职业学校进行项目申请;

(二)及时拨付市财政下达的建设资金,确保相关政策的落实;

(三)负责指导、检查所属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情况,监督项目院校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 项目院校法人代表为项目建设主要责任人。学校要建立和完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应有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项目院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报送项目《申报书》和《建设方案》,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专家评审确定的项目《建设方案》,填写《任务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资金和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绩效考评和审计。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设备购置费。指用于完成职业学校创优赋能建设任务必须购置的教学、实习实训、消防、安全等设备,以及图书资源支出。

(二)教学课程建设费。指用于完成职业学校创优赋能建设任务发生的课程开发、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等支出。

(三)业务费。指用于完成职业学校创优赋能建设任务发生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培训费、设备租赁费、专家咨询/评审费、仪器设备维护费等支出。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与职业学校创优赋能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国家和我市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标准要符合相关法规制度要求,涉及购买货物和服务的要依法依规实施采购,形成的资产应纳入院校资产统一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条 建立“谁使用、谁负责;谁分配、谁监管”的责任机制,健全市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学校办学主管单位监管和项目院校自我监测的三级监控考核体系。对项目院校建设项目的实施实行事前充分论证、事中监控管理指导、事后效益监测评价的全过程监控和考核。

(一)市教委、市人社局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检查和监督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和资金支出情况,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

(二)项目院校主管单位负责领导项目的实施,切实履行各项资金及政策支持承诺,确保项目实施质量与进度。

(三)项目院校对项目建设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项目院校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内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自觉接受市教委、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相关纪律要求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教委、市人社局依据项目院校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采集绩效考核信息,对项目院校进行检查或考核。在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中止或取消项目等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市财政资金;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院校应会同其主管单位共同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向市教委、市人社局申请项目验收。项目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和成效,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问题等内容。市教委、市人社局将对项目院校建设与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与验收。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如期完成、成绩突出的项目院校,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的院校主管部门,将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院校要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市教委、市人社局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实绩考核结果、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结论等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院校可会同其主管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天津市职业教育创优赋能建设项目重点任务承接表

2.天津市职业教育创优赋能建设项目总体建设规划方案(2021—2025年)

3.天津市职业教育创优赋能建设项目申报书

4.天津市职业教育创优赋能建设项目建设方案

5.天津市职业教育创优赋能建设项目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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