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永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立足“三农”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出符合永城实际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新路子,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为加快永城市现代农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截至目前,永城市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3.44万hm2,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28.6%。从规模经营主体来看,农民合作社流转0.293万hm2,占流转面积的8.5%;家庭农场流转636.67hm2,占1.85%;农业企业流转0.257万hm2,占流转面积的7.48%;种植大户流转0.427万hm2。从种植品种来看,种植粮食作物的2.987万hm2,占流转面积的86.9%;种植药材、蔬菜的0.34万hm2,占流转面积的9.8%;种植苗木花卉的0.113万hm2,占流转面积的3.3%。通过土地流转,有效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加快了主导产业和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了农村和谐稳定和农民增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电视、发放宣传材料、网络等宣传平台、举办培训班、召开现场咨询会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各项政策。几年来,共举办培训班6期,编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律法规汇编》2000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汇编》1000训人员1600多人次,为加快土地流转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2011年,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领导。2010年,永城市建立了市、乡、村三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市政府依托农业局农经管理站成立永城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并投15万元建成永城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大厅并配备各种仪器设备。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政策咨询、合同委托、信息发布、合同签订、合同鉴证、登记备案等服务,各乡镇也依托农业服务中心成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村里配专职土地流转信息员。市里每年列支14.5万元的工作经费,保障乡村两级土地流转服务工作正常开展,有效地促进了永城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开展。永城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成立已有10年,10年来,共接待农民涉地来访1265人次,调处领导签批涉地纠纷案件340件,依法开庭审理286起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执行率95%以上。2011年、2013次被农业部评为全国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先进单位,为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为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2013年永城市下发了《中共永城市市委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实施意见》,出台了一系列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市政府每年安排800万元,对6.67hm2以上的土地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奖补和开展土地流转政策法规培训,保障市、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工作运行。
月,永城市出台了《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型农村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市财政拿出200万元作为新型农村生产经营主体发展贷款担保基金,贷款担保基金仅限于为永城市惠农贷款联保协会提供贷款担保。2013年永城市农村信用联社共为家家庭农场发放贷款750万元,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经验。从事粮食生产比较效益低,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小,一旦遇到自然风险,很有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对流转双方必将造成极大影响。2013年,我们引导150家经营主体购买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和信息化平台建设,扶持奖励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要整合各类支农项目,向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基地等规模经营主体倾斜;金融部门要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加强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担保公司开展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二)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着重解决对土地流转认识不深不透的问题特别是2014年中央号文件提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出台种植养殖大户优惠扶持政策,鼓励规模经营;完善养老统筹、医疗保险等基本生活保障机制,为农民流转土地解除后顾之忧。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不同产业、区域,科学确定各类农地的质量、等级,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估,为土地公平流转提供服务。同时,逐步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和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体系,切实维护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认真地规范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资料,逐步建立起农村土地承包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的指导工作,引导农民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统一规范的书面合同文本。同时,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