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修订的《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务新媒体健康发展、有序发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精神,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切实推进政务新媒体发展,加强统筹规划,明确功能定位,完善体制机制,规范运营管理,持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努力建设利企便民、亮点纷呈、人民满意的“指尖政府”。

第四条  全区政务新媒体建设和应用、管理要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守正创新”原则,全面提升政务新媒体发展质量和实效,构建以自治区级政务新媒体为引领,自治区、市、县三级整体协同、响应迅速的矩阵体系,做优精品账号及应用,力争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政民互动、办事服务等功能充分发挥,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全面提升,规范发展、创新发展、融合发展新格局全面形成,将政务新媒体打造成为服务群众的重要渠道、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的重要手段、提高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能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区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综合处)是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公室是本系统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承担行政事项的新媒体,原则上由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自行运维管理,须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确需选用第三方应用的,须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送相关部门审核,严防泄密失密,以此产生的各类不良后果由选用第三方应用的行政机关承担。

第七条  中央驻宁单位政务新媒体建设和应用、管理按照其上级主管单位要求执行。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负责,谁主办、谁主管”的原则,履行政务新媒体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或有能力的机构,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同级宣传、网信部门的业务统筹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开设整合与变更关停

第十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中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及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单位,应当开设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或个人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开展单项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

第十一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在主账号健康活跃、优质高效的前提下,确有能力和必要的,经审批同意可在不同平台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鼓励在网民集聚的新平台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标识或头像应鲜明端庄,均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应保持风格一致、名称一致,充分反映本地、本单位特色。

第十三条  集中力量做优做强一个主账号,在同一平台上开设的多个账号要整合功能和清理关停;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功能相近、粉丝量少、关注度差、利用率低的要清理优化;无力运维的要立即关停;不发声、乱发声、更新慢、自说自话、回复敷衍了事、功能定位不准、信息质量不高、互动服务不实、审核把关不严、底数管理不清,甚至“不当言论、雷人雷语”的要立即整改,切实杜绝“空壳化”“娱乐化”和“僵尸化”。

第十四条  按照集约原则,统筹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建设,避免“一哄而上、一事一端、一单位一应用”,切实解决移动客户端过多过滥问题和“指尖形式主义”。移动客户端要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鼓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建设综合性移动客户端。

第十五条  全区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主办单位因信息变化需修改变更第三方平台信息)、关停(阶段性停止更新并在第三方平台发布公告)、注销(删除第三方平台账号及历史信息)遵循“逐级报送、逐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统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系统”中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批→地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

地级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地级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地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地级市人民政府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

其中,开设政务新媒体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未经审批不得在第三方平台申请开设账号。

审批同意后,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及时在第三方平台完成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全区政务新媒体实行逐级备案制度,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在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操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系统”中准确填报备案信息,同时向社会发布公告且不少于15个工作日(开设除外)。备案程序依照审批程序执行。

政务新媒体的开设、变更、关停、注销等信息应同步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更新。

第十七条  全区政务新媒体纳入“全区政务新媒体信息库”动态监管,确保信息库数据准确、内容全面、信息完整,避免账号误报、漏报、瞒报等问题。未按要求及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全区政务新媒体信息库”备案的政务新媒体账号,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要立即清理关停并予以批评。

第四章  内容保障与功能建设

第十八条  全区政务新媒体应遵循新媒体发展规律,坚持正确导向,紧扣时代脉搏,立足政务政情,紧贴民生民情,坚守主责主业,传递党和政府声音,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办好民生实事,讲好宁夏故事,努力打造更加权威的信息发布和解读回应平台、更加便捷的政民互动和办事服务平台。

第十九条  加强政务新媒体内容建设,按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执行及结果信息,积极推进财政事项公开、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公开,重点发布减税降费、疫情防控、就业创业、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征地拆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安全生产等民生信息。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党厅字〔2018〕1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务信息发布规程的通知》(宁政公开办发〔2020〕18号)要求,严格落实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和保密审查、涉敏审核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采编、发布,明确审核程序和岗位责任,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抓好源头找错纠错,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等信息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必要时会同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共审合发。

第二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制作发布与本地、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不得发布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从严审核、审慎发布未成年个人信息。

鼓励政务新媒体加工制作原创类政务信息,并逐步提高原创占比。自行发布的信息内容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在符合语言规范的前提下,使用网络亲民语言。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要提前沟通协调。

同一信息在不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应保持一致。强化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稿源互通,实现信息同库、资源同享、发布同步。

规范转载发布,各级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只转载中国政府网、人民日报、新华社和宁夏政府网、宁夏日报、宁夏新闻网等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及官方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不得擅改标题或内容。全面转载习近平总书记重大活动、重要讲话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等权威信息,及时转载指导全局工作、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

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使用的各类地图,应当采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第二十二条  充分运用政务新媒体发布政策、解读政策、宣传政策,精心策划议题,制作解读产品,加密解读频次,开展简明问答、在线咨询等,及时解答企业群众政策疑问。政策解读产品要与政策文件相关联,方便公众查阅。对政策实施中出现的误解误读和质疑疑问,要积极回应、解疑释惑,正向引导、凝聚共识。

第二十三条  健全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更新机制,每周更新内容不少于1次(微信服务号平均每周更新内容不少于1次)。

第二十四条  丰富政务新媒体内容呈现形式,积极采用图片图表、音频视频、卡通动漫、数说、问答、弹幕等可视、可读、可感的公众喜闻乐见的呈现方式,打造多样化、个性化、品质化产品,提升抵达率和传播力、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  探索建立全区政务新媒体矩阵,充分发挥渠道丰富、覆盖广泛、传播有效、可管可控优势,做到一个矩阵转载、一个声音发布、一个口径发声,实现整体联动、协同高效,形成传播声势。推动各级政务新媒体与主要新闻媒体、著名商业媒体深度融合、交流合作,开展优质内容交叉转载,携手传递政府声音,共同引导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县级政务新媒体要与本地融媒体中心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信息发布和解读回应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政务新媒体积极发挥政务舆情回应平台作用,涉及本地、本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要按照响应速度、责任主体、审批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应邀请业务部门正面回应,并注重发挥专家解读作用。涉及本地、本部门的网络谣言,应及时公布事实真相、表明态度、辟除谣言;必要时,可会同网信、公安等部门联合处置。

建立线上舆情引导与线下实际工作处置相同步、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快速、详实、准确、客观。

第二十七条  畅通政务新媒体互动渠道,实现与网民的有效互动,切实走好网上群众路线。抓好公众留言办理,及时审看发布、处理反馈,回复留言要依法依规、态度诚恳、严谨周到,杜绝答非所问、空洞说教、生硬冷漠。

持续完善全面、权威、有效的咨询答问库,围绕各类高频政策咨询事项,以视频、图解等方式予以解答,提升答问效率和互动质量。群众诉求集中或具有典型性、趋势性的政策诉求,要及时分析研判,改进完善政策。

探索政民互动新方式,鼓励采用微联动、微直播、随手拍等多种形式,引导公众依法有序参与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结合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及纪念日、主题日等设置议题,吸引公众参与,增强互动效果。

第二十八条  强化政务新媒体办事服务功能,围绕利企便民,将适用移动端的优质政务信息与高频服务事项向政务新媒体集聚,推动实现信息查询、在线缴费、办事预约、证照办理等民生服务“掌上办”。依托“我的宁夏”APP,做好政务新媒体办事入口的汇聚整合和优化,实现用户统一、数据同源、服务同根、一次认证、一网通办。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实体政务大厅的线上线下联通、数据互联共享,简化操作环节,规范办事指引,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

第五章  运行维护与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  严格政务新媒体常态化内容监测机制,坚持值班值守制度,重要节点和重大节日做到24小时巡网读网,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发现违法违规信息和敏感有害内容要第一时间研判预警、第一时间通报处置。

第三十条  加强政务新媒体日常监管,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严禁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要求群众关注政务新媒体、下载使用自建移动客户端及对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进行点赞、转载、转发;不得将下载使用或关注政务新媒体作为办事服务的前置条件,不得在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强行推广本单位开设的政务新媒体或选用第三方应用承担行政事项的新媒体。发现的假冒政务新媒体,要及时报告宣传、网信等部门,要求第三方平台立即关停,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第三十一条  强化工作人员管理,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离职、调任、辞职应及时更改密码,将所配设备收回单位。聘用政务新媒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政审制度,加强任职、离职人员的安全保密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政务新媒体委托制度,加强代运营机构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重点考察互联网信息传播和媒体运营能力;建立运营监督机制,督促代运营机构提高政治敏锐性,提升政策理解和把握能力,落实内容发布审核制度,明确审核流程和责任人,全面科学考核运营绩效。

第三十三条  加强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必须及时退出登录,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使用移动终端登录政务新媒体平台系统需经VPN认证,防范无线上网条件下访问的安全风险。

第三十四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提高安全防护能力。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对于泄露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加强管理,确保不泄露。

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发布损害用户权益的具体内容。

完善网络安全应急预案,针对黑客攻击等行为建立“先行处置、同步报告”的断网机制,发现恶意入侵后,第一时间中止网络访问、停用被篡改页面,切断舆情散布通道,并及时取证,依据既定流程及时报告。

第六章  组织保障与监督评价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合力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严格落实主要负责同志“第一责任人”和负责同志“直接责任人”责任,整合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相关资源,理顺内部管理机制,选优配强管理人员,加大统筹推进力度,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内容保障、运维监管等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经费。

第三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计划及全区政务公开年度培训计划,科学设置课程,精心组织实施,着力提升运用政务新媒体履职能力。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1次业务培训,积极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政策法规、掌握传播规律、具备较强工作能力的专业队伍。

第三十九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对本地区政务新媒体开展1次全面检查,及时通报突出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四十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政务新媒体工作列为政务公开年度效能考核评价指标,结合政务新媒体发展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可获取、可量化、可考核的指标体系,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每季度全面检查全区政务新媒体运行情况,及时通报检测结果。对成效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等突出问题的,要严肃约谈追责,其中,被国务院办公厅通报批评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约谈相关单位政务新媒体分管领导;被自治区通报批评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政府公报室)约谈政务新媒体相关领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行政机关单位未单设、但在党的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以行政机关单位名义开办的政务新媒体,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对政务新媒体工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宁政公开办发〔2019〕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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